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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法典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大、有破损,要求开发商解决。开发商以天然石材为由推脱,方先生不满。经协商,供应商同意着色处理并承诺更换破损地砖。这事您怎么看呢?据6月14日,1818黄金眼报道:方先生一直怀揣着一个梦想,就是能拥有一套宽敞舒适、装修精美的房子。经过多年的努力打拼,他终于攒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在经过一番挑选后,方先生看中了一套368.38平的精装房,毫不犹豫地豪掷1700万将其买下。交房那天,方先生满心欢喜,想象着自己即将开启美好的新生活。然而,当他踏入新房的那一刻,心情瞬间跌入了谷底。只见客厅、卧室等地方的大理石地砖色差大得离谱,有的颜色深,有的颜色浅,就像一幅被打乱的拼图,毫无美感可言。更让他气愤的是,不少地砖还有破损,坑坑洼洼的,这哪里是精装房,简直就是“残次品”。方先生立刻找到了开发商,要求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可开发商却一脸无所谓的样子,还振振有词地说:“这大理石是天然石材,有色差是正常的,而且维修的话可能会破坏地暖、保温层,到时候出了问题我们可不负责。”方先生听认为:“我花了这么多钱买精装房,你们就给我这样的质量?天然石材色差大就能成为质量差的借口吗?你们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开发商却不以为然,依旧坚持自己的说法,试图用天然石材的特性来搪塞方先生。方先生没有轻易妥协,方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解决问题。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方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对于房屋的装修质量标准必然有明确规定,精装房理应保证装修质量符合一般认知和合同约定。而大理石地砖色差大且存在破损,显然不符合精装房应有的质量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方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色差明显的大理石地砖和破损地砖。开发商以天然石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天然石材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色差,但这种色差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且不能影响房屋的整体美观和使用功能。开发商不能以天然石材的特性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如果开发商无法证明维修或更换地砖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坏,那么其拒绝维修或更换的行为就构成违约。这事真是让人闹心!好在方先生没轻易妥协,他据理力争,经过一番协商,供应商终于松口,同意给地砖着色处理,并承诺更换破损的地砖。这事虽然有了个初步的解决方案,但方先生心里肯定还是不舒服,毕竟花了这么多钱,谁不想买个完美无瑕的房子呢?这事,开发商得负主要责任。精装房,就得保证装修质量,不能拿天然石材当借口来搪塞消费者。方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来交付房屋,色差大、有破损的地砖肯定是不符合标准的。开发商如果无法证明维修或更换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坏,那么,拒绝维修或更换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方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更换色差明显的大理石地砖。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开发商的做法太不地道了?方先生维护自己权益的做法,您觉得对吗?要是您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大、有破损,要求开发商解决。开发商以天然石材为由推脱,方先生不满。经协商,供应商同意着色处理并承诺更换破损地砖。这事您怎么看呢?据6月14日,1818黄金眼报道:方先生一直怀揣着一个梦想,就是能拥有一套宽敞舒适、装修精美的房子。经过多年的努力打拼,他终于攒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在经过一番挑选后,方先生看中了一套368.38平的精装房,毫不犹豫地豪掷1700万将其买下。交房那天,方先生满心欢喜,想象着自己即将开启美好的新生活。然而,当他踏入新房的那一刻,心情瞬间跌入了谷底。只见客厅、卧室等地方的大理石地砖色差大得离谱,有的颜色深,有的颜色浅,就像一幅被打乱的拼图,毫无美感可言。更让他气愤的是,不少地砖还有破损,坑坑洼洼的,这哪里是精装房,简直就是“残次品”。方先生立刻找到了开发商,要求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可开发商却一脸无所谓的样子,还振振有词地说:“这大理石是天然石材,有色差是正常的,而且维修的话可能会破坏地暖、保温层,到时候出了问题我们可不负责。”方先生听认为:“我花了这么多钱买精装房,你们就给我这样的质量?天然石材色差大就能成为质量差的借口吗?你们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开发商却不以为然,依旧坚持自己的说法,试图用天然石材的特性来搪塞方先生。方先生没有轻易妥协,方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解决问题。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方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对于房屋的装修质量标准必然有明确规定,精装房理应保证装修质量符合一般认知和合同约定。而大理石地砖色差大且存在破损,显然不符合精装房应有的质量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方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色差明显的大理石地砖和破损地砖。开发商以天然石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天然石材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色差,但这种色差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且不能影响房屋的整体美观和使用功能。开发商不能以天然石材的特性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如果开发商无法证明维修或更换地砖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坏,那么其拒绝维修或更换的行为就构成违约。这事真是让人闹心!好在方先生没轻易妥协,他据理力争,经过一番协商,供应商终于松口,同意给地砖着色处理,并承诺更换破损的地砖。这事虽然有了个初步的解决方案,但方先生心里肯定还是不舒服,毕竟花了这么多钱,谁不想买个完美无瑕的房子呢?这事,开发商得负主要责任。精装房,就得保证装修质量,不能拿天然石材当借口来搪塞消费者。方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来交付房屋,色差大、有破损的地砖肯定是不符合标准的。开发商如果无法证明维修或更换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坏,那么,拒绝维修或更换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方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更换色差明显的大理石地砖。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开发商的做法太不地道了?方先生维护自己权益的做法,您觉得对吗?要是您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
湖北武汉,张阿姨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装修入住就被邻居“借用”放材料,结果

湖北武汉,张阿姨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装修入住就被邻居“借用”放材料,结果

湖北武汉,张阿姨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装修入住就被邻居“借用”放材料,结果4个月后发现房子被陌生人住了,对方还在里面做饭搭床铺。张阿姨要求补偿4个月房租4000元,对方却只肯给2000元,还狡辩说没住。6月13日,据帮女郎在行动报道:张阿姨一家为了这套新房可是费了不少心思。他们东拼西凑,又贷款了一大笔钱,好不容易花了200多万买下了这套房子,就盼着能早日装修入住,开启新的生活。房子到手后,张阿姨一家满心欢喜地规划着装修事宜。这时,邻居李大哥找上门来,满脸堆笑地说:“张阿姨,我家装修材料没地方放,能不能借您家新房放一放,就放几天,等我家材料到了就搬走。”张阿姨一家心地善良,想着都是邻居,互相帮衬一下也是应该的,便爽快地答应了。可谁能想到,这一放就是4个月。期间,张阿姨一家因为工作忙,也没太在意新房的情况。直到有一天,张阿姨的儿媳路过新房,想着进去看看,结果一开门,整个人都懵了。只见屋子里一片狼藉,原本空荡荡的房间被乱七八糟的东西堆得满满当当,更过分的是,里面居然还住着陌生人。厨房里飘出一股饭菜的味道,卧室里还搭着床铺,被子都没叠。张阿姨一家赶紧找到邻居李大哥,要求对方补偿4个月的房租4000元。张阿姨说:“李大哥,我们好心让你放材料,你怎么能这样呢?这房子我们还没住呢,倒先让别人住了,这损失你得赔!”李大哥却一脸无辜地说:“张阿姨,我可没住,我就是中午在这吃个饭,放点干活的衣服,哪用得着赔这么多钱。”张阿姨一听,更生气了:“床铺都搭了,厨房都开火了,还说没住?你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物业也掺和了进来。物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可李大哥就是不肯松口,只愿意给2000元补偿。张阿姨一家觉得这太不公平了,坚决不同意。有的说李大哥太不地道了,占了人家便宜还不想认账;有的则觉得张阿姨一家太较真了,邻里之间应该互相理解。面对李大哥的狡辩和物业调解无果的情况,张阿姨一家决定不再忍气吞声,打算走法律解决这件事。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李大哥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张阿姨一家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张阿姨一家拥有新房的所有权,李大哥未经允许,擅自让陌生人入住并使用房屋,导致房屋被破坏、产生额外损耗等,给张阿姨一家造成了损失。张阿姨一家要求李大哥补偿4个月的房租,这是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李大哥狡辩称没住,只是中午在这儿吃个饭、放点干活儿的衣服,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床铺搭建、厨房开火等行为足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房屋,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阿姨一家当初同意李大哥借用房屋放装修材料,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借用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大哥在借用房屋时,承诺只是放材料,却擅自让他人入住并使用房屋,这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张阿姨一家有权要求李大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李大哥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李大哥最初是以借用放材料为由进入房屋,但后续擅自让他人入住并使用房屋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借用范围,构成了对张阿姨一家住宅的非法侵入。当然,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还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如果张阿姨一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来判定李大哥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这事,说到底还是诚信问题。邻居之间,本来应该互相照应,结果却因为这点小事闹得不可开交。张阿姨一家好心帮忙,却落得这样的结果,真是让人心寒。张阿姨一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要是邻居再这么狡辩下去,最后吃亏的还是他们自己。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邻居的做法太过分了?要是您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像张阿姨一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临夏市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

中国甘肃网6月16日讯 据民族日报报道(记者马玉兴)为切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融入百姓生活,5月以来,临夏市各镇、街道相继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中,网格员和司法干警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
湖北武汉,女子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有装修入住,邻居联系他们,说想借用一下

湖北武汉,女子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有装修入住,邻居联系他们,说想借用一下

湖北武汉,女子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有装修入住,邻居联系他们,说想借用一下他们的房子,用来放一下装修材料,女子儿子爽快答应。4个月后,女子却发现自己家的房子被陌生人给住了,对方在房子里做饭,还搭了床铺,女子大怒,要求对方补偿自己4个月房租4000元,可对方给出的说法,让她难以接受。2024年12月,隔壁房主联系张阿姨的儿子,说他们家正在装修,想借用一下张阿姨家的新房暂时堆放一下装修材料。考虑到大家都是邻居,以后会抬头不见低头见,张阿姨的儿子爽快的答应了。这套房子是张阿姨一家花200多万买来的,原本是打算给儿子当新房用的,2023年交房后,房子一直闲置着,他们暂时也没有装修的打算。张阿姨一家原本想着,把房子借给邻居放点材料,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的。2025年5月3日,张阿姨趁着有空,就想着回新房看看,当她打开房门的那一刻,整个人都惊呆了。只见原本空荡荡的房子里,堆满了各种生活用品,厨房里还开了灶,卧室里也搭了床铺,竟然有两个装修工人在里面居住生活。张阿姨傻眼了,这可是自己一家花200多万买的房子,自己还一天都没有享受呢,倒是让陌生人先住上了。问过对方之后,张阿姨才得知,这两个装修工人就是隔壁房主的父母。张阿姨的心里又气又恼,当初对方明明说好只是放一下材料,怎么能在自己家住下呢?事情发生后,两家人协商,张阿姨提出,希望对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租金标准,补偿自己4个月的房租4000元。可对方总是说考虑考虑,一直也没给出一个确切的答复,经过多次沟通,对方才给了2000元。张阿姨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自己好心帮忙,却落得这样的结果,心里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无奈之下,她找来了记者,当记者问及对方为何要住在张阿姨家时,对方却矢口否认,坚称他们在外面租了房子,不在这里住。记者又问:那怎么有床,还有锅呢?肯定不能在别人家开火呀。隔壁房主父母解释说:这里出去买东西不方便,那个锅是中午在这边吃饭,房子里干活的衣服,是因为搬瓷砖灰尘多,就放在这里了。张阿姨气坏了:你们在这里床铺都搭了,厨房也搞了,蹲便器都弄好了,还在狡辩!我儿子为什么要把一个新房子让给你们堆材料?不管哪个邻居都不会这么做。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张阿姨越说越激动:明明说好只给你们放材料,不要你们一分钱,结果你们倒好,从1月份一直住到5月份,按照租金,4个月也有4000块钱,我就是要一个安抚。对方却说:如果说要租金,要钱的话,我们也不可能租这样的房子。你把房子给我们用,我们补偿一点,一个月2000块钱还不够吗?在他们看来,自己儿子已经支付了2000元补偿金给张女士,但是张女士却把门锁了,导致自己家部分装修工具和材料被锁在里面无法取出,他们也很委屈。因隔壁房主一直联系不上,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记者跟着张阿姨一起到物业了解情况。物业表示,他们一直都有巡楼,3月份才发现这个事情,一二月不确定,因为门一关,他们也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人住,对方说没有住。他们得知这个事情后,也联系了对方业主,但是一直没联系上。张阿姨不认可物业的说法,觉得即使第一通电话打不通,但是可以打第二通,继续打,一直到联系对方,说到底还是工作做的不到位,物业存在失职。经过协商,物业提出可以通过减免物业费的方式,对张阿姨一家进行适当补偿,但张阿姨和家人并未接受这个方案。张阿姨表示后续会考虑通过法律途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张阿姨一家出于邻里情谊,好心把房子借给邻居堆放材料,可邻居却违背约定,在房子里放置了生活用品,有居住使用的痕迹。这种行为辜负了张阿姨一家的信任,也是不合适的,张阿姨一家要求一定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阿姨一家对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隔壁房主的父母未经允许,擅自在张阿姨家的房子居住生活,这种行为侵害了张阿姨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张阿姨一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阿姨要求对方补偿自己4000元,可邻居只愿意给2000元,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双方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张阿姨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做人做事,要诚信为主,不要拿着别人的好心,当作得寸进尺的筹码,去侵犯别人的权益,否则双方的情谊没了,还得做出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信源:2025年6月13日帮女郎在行动#万能生活指南#
湖北,一女子出轨被捉,随即与丈夫离婚,孩子跟了父亲,女子需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

湖北,一女子出轨被捉,随即与丈夫离婚,孩子跟了父亲,女子需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

湖北,一女子出轨被捉,随即与丈夫离婚,孩子跟了父亲,女子需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岂料,女子离婚后立即嫁给情人,10年来竟一毛钱抚养费也没出,前夫威胁去法院告她,女子竟表示:已过诉讼时效,你告了也赢不了!薛海和任小莉以前那可是模范夫妻,谁承想任小莉一脚踏两船的事儿露馅儿了,俩人的缘分也就到头了。离婚那会儿,任小莉拍胸脯保证,每个月给儿子4000块抚养费。结果呢,她转身就跟那小三领了证,跑得比兔子还快,抚养费的事儿提都不带提的。这一晃就是十年,薛海又当爹又当妈,好不容易把孩子拉扯大,结果疫情一来,这日子更是难上加难。没办法,薛海只好硬着头皮去找任小莉,想让她兑现当年的诺言。结果任小莉倒是挺淡定,嘴角一撇,来了句:“过了追诉期啦,你告我也是白搭!”她那副样子,好像亲情和责任就是逗人乐的玩意儿,真是让人心里拔凉拔凉的。最后,薛海在法律的强大后盾下,成功打下了这场维权硬仗。《民法典》里头白纸黑字写着呢,抚养费这事儿,啥时候追都不晚,任小莉得把欠的钱一分不少地补上。这判决简直就是正义的小锤锤,不仅给薛海出了口气,还给那些想耍滑头、躲责任的人提了个醒:法律的大网啊,看着稀松,其实你一个也跑不了!

古浪县黑松驿镇:加强民法典宣传

近日,古浪县黑松驿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法典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构建全方位普法网络。该镇线上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以案释法”等内容,线下打造“民法典主题街区”,组织“普法轻骑兵”进校园、景区开展流动...
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6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双方没有了来往,30多年后,女子

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6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双方没有了来往,30多年后,女子

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6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双方没有了来往,30多年后,女子患病,希望女儿来见自己一面,可女婿却以妻子怀孕待产为由,拒绝去探望老人,女子去世,女儿也没有来参加葬礼,1年后,女子丈夫要求继承女子的全部遗产份额,可女子女儿却说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其中的一半,法院判了。那时陈女士与前夫刘先生因婚姻破裂选择分道扬镳,年仅六岁的女儿刘某乙被法院判给父亲抚养,从那一刻起,母女之间几乎彻底断了联系,陈女士再婚后随丈夫生活于上海,而刘某乙则在父亲的照顾下长大成人,搬离了原来的城市,过上了与母亲毫无交集的生活。对于陈女士而言,失去女儿的抚养权并不意味着放弃母爱,据后来的调查显示,她曾多次尝试寻找女儿的下落,甚至托人打听过她的单位与住址,只是始终未能如愿,她保留着女儿小时候的照片,也曾在亲友面前提起那段短暂又温柔的母女时光,只是随着时间流逝,联系的可能性越来越渺茫,她也逐渐将这份牵挂埋进了心底。2022年陈女士因肝癌晚期住进了医院,病情迅速恶化,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她唯一的愿望就是能与女儿见上一面,她的丈夫田先生不忍看她带着遗憾离去,四处托人寻找联系方式,最终联系上了女儿的丈夫,遗憾的是,尽管田先生多次表达诚意,对方始终以“孕期不便”为由婉拒探望,陈女士最终未能如愿,在病床上走完了人生最后一程,她去世时,女儿没有出现,葬礼也未参加。一年后,与她一同生活多年的田先生准备依法继承其全部遗产,他认为,自己陪伴照顾陈女士多年,理应获得全部财产,然而,就在这时,刘某乙通过律师正式提出继承主张,她拿出出生证明和户籍资料,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遗产中的一半份额。这起看似简单的继承案件,由于背后复杂的情感与亲属关系,很快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田先生情绪激动地表示,刘某乙从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在母亲病重时拒绝探望,如今却一纸法律文书要求分割遗产,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而刘某乙则坚持,自己是陈女士的亲生女儿,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即便情感缺席,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被剥夺。案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陈女士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和子女,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刘某乙虽然与母亲多年未联系,但其身份并未因此发生变化。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院注意到陈女士生前确有多次尝试与女儿联系的行为,而刘某乙方面则在母亲确诊重病后,选择了回避面对,一方面,她确实因自身孕期原因存在客观不便,但另一方面,从未表达出主动探望或试图修复关系的意愿,也未在母亲去世后参与任何追悼事宜,田先生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医院陪护记录、遗物清单、与女儿通信尝试的截图等,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继承权是由亲属关系所决定的法定权利,不能因情感冷淡或赡养缺席而完全剥夺,但在具体分配上,可以依法酌情考虑实际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乙作为陈女士的亲生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其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在母亲临终前未能尽到基本情感责任,决定将其继承份额由法定的50%下调至25%,其余75%则由田先生继承。这一判决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寻求了平衡,它既尊重了血缘关系赋予的基本权利,也对长期陪伴照顾的一方给予了应有的肯定,判决书中还特别提到:“继承权固然基于血缘,但亲情的维护也应体现在行动之中,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倡导责任与伦理。”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血缘不能成为继承的唯一标准,情感的缺席应当影响权利的分配;也有人表示,法律的冷静判断恰恰是避免情绪化纷争的保障,无论观点如何,几乎所有人都对那个未能见母亲最后一面的女儿感到惋惜。对此你怎么看呢?信息来源:光明网2025-06-05——离异母亲病危,想见女儿最后一面被拒绝!去世后却要来分房产?上海法院判了
上海,女子沈某婚后全职带娃,仅靠丈夫3000元月薪维持生活。可她父亲和后妈竟要求

上海,女子沈某婚后全职带娃,仅靠丈夫3000元月薪维持生活。可她父亲和后妈竟要求

上海,女子沈某婚后全职带娃,仅靠丈夫3000元月薪维持生活。可她父亲和后妈竟要求她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沈某哭诉自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毕竟父母退休金加低保月入13000元。父亲却以保姆费高为由,称女儿养爹天经地义。好在法院明察秋毫,综合考量双方情况,最终驳回了父亲诉求。(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据报道,女子沈某,婚后选择了全职在家带娃。大家都知道,全职带娃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家里家外各种琐事都得操心,而且还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沈某一家就靠着丈夫那每月3000元的工资过日子,这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每一分钱都得精打细算。然而,不好了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沈某的父亲和后妈不知道咋想的,竟然找到沈某,要求她每月支付5000元的赡养费。沈某一听,当场就急哭了。她哭诉着说自家收入微薄,这5000元对她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根本无力承担。毕竟她父亲和后妈每个月的退休金加上低保,月入能达到13000多元,按理说生活应该不成问题。可沈某的父亲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现在请个保姆一个月都要8500元,女儿养爹是天经地义的事,这5000元赡养费必须得给。这话一出口,真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哪有这么不讲道理的父亲。沈某心里那叫一个心烦,发愁得不行,自己家都快揭不开锅了,父亲还来这么一出。面对父亲的强硬要求,沈某也很无奈,这事最终闹到了法院。《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强调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在本案里,沈某父亲和后妈每月退休金加低保月入13000元,明显不属于生活困难的范畴。另外,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及父母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沈某仅靠丈夫3000元月薪度日,自己全职带娃无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极为窘迫。而沈某父亲以保姆费高为由索要5000元赡养费,这明显超出了沈某的经济承受能力。沈某父亲在自身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不顾女儿的实际困难,强行索要高额赡养费,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沈某家确实经济困难,丈夫那3000元工资要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开销,还要养孩子,实在是捉襟见肘。沈某父亲和后妈每月有13000元的收入,生活并不拮据。综上所述,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驳回了沈某父亲的诉求。也就是说,赡养义务的履行不能脱离实际情况,不能成为一方对另一方不合理的经济索取。
上海,一辆从外地来的车,不慎追尾一辆本地车,本地车主下车一看,发现外地车上贴满了

上海,一辆从外地来的车,不慎追尾一辆本地车,本地车主下车一看,发现外地车上贴满了

上海,一辆从外地来的车,不慎追尾一辆本地车,本地车主下车一看,发现外地车上贴满了寻找走失儿童的启事,他一问才知道,对方是专门驱车1000多公里来做公益的。本地车主见状,果断放弃赔偿,说不用赔了,去做你的好事吧!结局让网友直呼太温暖了。环球网报道,6月5号这天晚上,上海外滩车水马龙,人来人往,热闹非凡。一辆从山东济南远道而来的奥迪车,正行驶在这繁华的街道上,车主是李先生。谁知,就在李先生走了个神的功夫,他竟不慎追尾了一辆挂着本地号牌的特斯拉。按照正常的事故处理流程,后车追尾,后车车主理应赔偿前车的损失。特斯拉车主王先生下了车,心里原本还带着点被追尾的烦躁,想着这又是一场让人头疼的交通事故,得花时间处理赔偿的事儿。可当他下了车,看到奥迪车身上贴满的寻找走失儿童的启事时,他的眼神一下子就变了。王先生了解后才知道,原来这辆奥迪车的车主是为了寻找走失儿童,才千里迢迢驱车来到上海的。他想,这车主为了做公益,大老远从济南跑到上海,车身上贴满了寻人启事,这得承载了多少家庭破碎的期盼啊?王先生原本因为追尾而产生的那点不满,瞬间就烟消云散了。他看着奥迪车主李先生,心里满是敬佩,果断地说:算了,不要赔了,你好好做公益去吧!李先生听到这话,也愣住了。他心里原本还想着,自己追尾了别人的车,不管怎样都得承担责任,该赔的得赔。所以当王先生说不要赔的时候,他的第一反应还是“该赔赔”。他赶紧把自己的联系方式递给王先生,诚恳地说:兄弟,一码归一码,这追尾是我没注意,责任在我,我肯定得赔,你可别客气。王先生看着李先生那认真的样子,心里更觉得这人实在,也更坚定了自己不要赔偿的想法。他摆摆手说:我知道你是为了做好事才来上海的,这寻人启事贴了一车,得费多少心思啊。王先生还说,我这点小损失不算啥,就当是我为公益出份力了,你接着好好找孩子,早点让那些走失的孩子回家。李先生听了王先生的话,心里特别感动,他没想到会遇到这么宽容大度的人。原本因为追尾而产生的愧疚,一下子就变成了对王先生的感激。网友们看到这事后,不禁纷纷给2位车主点赞。大家都觉得,这真是一个有格局的人,遇见了另一个有格局的人呀!从济南到上海,1000多公里的距离,这辆贴满寻人启事的车,就像一个移动的希望站,承载了无数家庭破碎的期盼。而上海车主王先生不在乎个人得失,去支持他人的公益事业,这种胸襟和格局,确实让人打心眼里佩服。网友们都说“这大哥格局太大了”,这话一点儿都没错。王先生的选择,不仅仅是简单的让利,更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深刻认知和践行。他用自己的行动告诉大家,在面对一些事情的时候,我们可以跳出个人的小圈子,去关注更广阔的社会,去支持那些有意义的事情。而济南车主李先生坚持要承担责任的态度,也同样值得赞扬。他不想因为自己的公益行为而逃避责任,这种有担当的精神,也让人看到了他的善良和正直。有人说,这才是该有的社会风气,满满的善良和正能量,正是当下社会需要弘扬和推崇的。一个奉献爱,又一个后来者将这份爱托起,给你们点赞!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的行为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驾驶奥迪车不慎追尾王先生的特斯拉,这一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王先生的车辆受到了损害,侵犯了王先生的财产权益。李先生作为过错方,原则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王先生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并非绝对机械,还会受到其他因素如道德、公益等因素的影响,就像本案中王先生放弃索赔这一特殊情况。《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循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王先生看到李先生为了寻找走失儿童这一公益行为而发生追尾事故后,主动放弃索赔,这个行为体现了对公益精神的尊重和支持,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和道德观念。王先生超越个人得失,选择支持公益事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反而以自己的行动弘扬了正能量,为社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同时,李先生坚持要承担责任的态度,也体现了其诚实守信、有担当的道德品质,同样符合公序良俗原则。2位车主的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展现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为社会传递了温暖与正能量,这正是法律所倡导和保护的积极社会价值。对于这2位车主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信源:环球网20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