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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法典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男子一下子炸了,竟然报警,还要求乘客跟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医疗费、手机维修费、受损的西装、领带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0000元。民警都气的无语,认定乘客没违法事实,男子直接把乘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近日,白先生乘地铁2号线,被一男子没素质的行为惊到了。只见一男子,把地铁当成他家餐厅了,坐在座位上不但吃花生,还把壳子乱扔。白先生是个三观很正的人,同时路见不平也一声吼,绝不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于是,他走上前,劝男子不要再吃了,把地上的花生壳收起来。男子显然觉得白先生多管闲事,他立马炸了,怒斥白先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关他啥事?地铁又不是他家的。没错,地铁是大家的,所以,爱护车厢里的环境人人有责,可男子可不听他讲道理,竟起身和他撕扯起来。也不知道男子咋想的,本来自己就理亏,他好像受多大委屈似的,竟然拿着手机要拍白先生,撕扯中,男子的手机掉在了地上。男子立马报了警,说白先生不但打他,还摔坏了自己的手机。可民警赶来后发现,男子的手机只是摔了一下,没磕没碰,能正常使用,对于男子恶人先告状的行为,也是哭笑不得,直接认定白先生没违法行为。男子不想善罢甘休,竟然一纸诉状,把白先生告上法庭,说自己被白先生打伤了,不能上班,产生了医药费和误工费。而且,他手机坏了,维修花了一笔钱,也应该白先生承担。另外,白先生把他的西装和领带也都撕坏了,他也得赔,同时,他也要求白先生给他赔礼道歉。看看,也不知道谁给他的勇气,在公共场合没有公德心,竟然还倒打一耙。而白先生也很恼火,自己看对方不遵守规定,上去阻止有啥错?可对方还不依不饶起来了,导致自己官司缠身,如果真判自己赔偿,那真是太冤了。这起地铁冲突事件,看似因琐碎小事引发,实则折射出公共道德和人的品质。白先生作为普通乘客,在目睹不文明行为时挺身而出,展现了公民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感,这种“路见不平”的勇气值得肯定。反观男子,不仅漠视地铁禁食规定,还将劝阻者拖入法律纠纷,试图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转嫁责任,他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暴露出对法律与规则的轻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法院一调查发现,男子有错在先,在地铁上有吃花生,并扔花生壳的不文明行为。白先生制止对方后,两人发生冲突,在东昌路站,白先生拉住男子的领口,想把他拉出车厢。而男子不但不下车,还拿出手机拍摄白先生,白先生阻止他拍摄手机掉落在地。视频显示,白先生没有殴打男子,而男子提供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说被打后务工一个半月,可票据看不出来是做了哪些检查,对于务工一说,口说无凭。有人说,白先生应该有见义勇为奖,那个不文明人应该有行政处罚!对吃花生的无赖应该曝光,恶人先告状。白先生勇敢地站出来,进行制止值得提倡。对这种敢于向不文明行为做斗争的精神,应该予以奖励!《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白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殴打、损坏财物等,需举证证明白先生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但根据警方调查及法院审理结果,无侵权事实:监控显示白先生没实施殴打行为,警方已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手机亦能正常使用。白先生劝阻行为目的是维护地铁环境卫生,且言辞没超出合理限度,本质是履行公民对公共秩序的责任,无主观恶意。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没载明具体检查项目,误工费缺乏实际证据支持,无法证明损害与白先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及乱扔垃圾,白先生的劝阻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共管理规定。双方肢体接触是因原告拒绝遵守规定并意图拍摄引发,白先生阻止拍摄时手机掉落属于被动结果,非故意毁损财物。原告在地铁内进食并乱丢垃圾的行为已违反社会公德,法院裁判时需考量其自身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白先生仅以语言制止和阻止拍摄,没主动采取暴力或辱骂,其行为属于合理范畴。如果因劝阻轻微冲突即要求赔偿,将挫伤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公正:既未纵容无理索赔,也没让善意劝阻者蒙冤。法律保护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不会为无理取闹者背书;不文明行为者无权滥用诉权,如果自身过错导致冲突升级,需自行承担后果。这一判决不仅是对白先生正义之举的认可,更是对社会风气的正向引导。信源:光明网2025-6-9
“真正的英雄!”河南商丘,一对夫妻在湖边拌嘴,2人不慎掉进湖里,3个小伙立马跳湖

“真正的英雄!”河南商丘,一对夫妻在湖边拌嘴,2人不慎掉进湖里,3个小伙立马跳湖

“真正的英雄!”河南商丘,一对夫妻在湖边拌嘴,2人不慎掉进湖里,3个小伙立马跳湖救人,万万没想到,3人被困深水区出不来,5人都命悬一线,一现役军人挺身而出,在救了4个人后,他体力不支,知道自己如果再去救第5个人,肯定凶多吉少,他给母亲磕了个头,毅然决然第5次跳进水里,结局感动所有人。6月9日,光明网报道了一起事件,让所有人肃然起敬。6月6日,商丘南湖旁边,传来一对夫妻的吵架声。他们越吵越激动,竟然动起手来,可能在气头上,手没轻没重,2个人竟然在拉扯中,不慎一起掉进湖里。夫妻俩都不会水,他们在湖里拼命挣扎,吸引来3个有正义感的小伙子。3个小伙想都没想,先后跳进湖里施救,完全忘了自己的水性也不好,再加上身处深水区,结果就是,他们人没救上来,自己也身处险境,危在旦夕。就在这千钧一发之时,一个叫张伟的现役军人路过,他听到呼救声,同样也毫不迟疑跳河救人。可即使张伟水性再好,也架不住要救的人太多,当他不顾一切的救上来4人时他的体力已经严重透支,如果在跳湖救第五个人,他可能会凶多吉少。但是,张伟告诉自己,必须坚持下去,绝不能放弃任何一条生命。他们都是父母的儿女,别人的丈夫,如果他们遭遇不测,那一个家庭就支离破碎了,父母要承受丧子之痛,妻子失去了顶梁柱,儿女失去了父爱的庇护,他倾尽全力,决不能让这种悲剧发生。张伟知道,如果自己第五次跳湖救人,可能有去无回,没机会再为母亲尽孝,但他决不能见死不救,宁可舍弃自己的生命,他也要义无反顾。于是,张伟在岸边,为母亲磕了个头,请母亲同意让他把最后一个人救上岸,然后再次跳进湖里……当他把第5个人救上岸时,张伟已经陷入昏迷,他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抢救终于转危为安,真是有惊无险。事后,张伟说,当时的情况很危险,但他必须扛下来,当他快坚持不住的时候,想起部队黄宗德老英雄的事迹,他就告诉自己,一定咬牙撑住。6月8日,被救的3个年轻人来医院向张伟表达了敬意。张伟的老家领导送来5万元慰问金,告诉他,他是家乡的骄傲,但在张伟看来,危难之时挺身而出,是他作为军人的本能和职责。有人说,这跟扛着炸药包冲锋区别不大!一定要重奖!不要忘了那三个小伙也是英雄。下水救人是非常危险的,军人张伟不顾个人安危,不顾年事已高的母亲,下水连救五人,堪称伟大。有人说,在地铁上看到这文章,不知不觉得流泪了,连救5人,而且明知自己体力用尽了,给母亲磕了头,第5次冲到湖中把人救了上来,真的很伟大,必须一等功!什么是子弟兵?日常生活中,没有感觉到“子弟兵”三个字的力量。此刻,用什么词汇,都无法表述。向中国军人,人民子弟兵致敬!诠释了军人的坚强意志,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格。军人真的是可敬可爱之人。在灾难面前总有军人身影,平时的好人好事,舍己救人的事迹就更不用说了。这是我党一直以来从严治军,思想优良的结果,有这支部队是国之幸,人民之福,致敬军人!这个必须一等功!五条人命。致敬我们最可爱的人!他不但是商丘人的骄傲,也是国人的骄傲,不但给予精神上的奖励,最重要的还是要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希望有更多这样的好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伟作为现役军人,在目睹5人落水生命垂危时,不顾自身安危多次施救,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他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张伟主动参与救助,没被法律或职业强制要求必须施救,落水者处于生命危险状态,救助行为具有迫切性。施救过程中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加重受助人损害,例如因体力不支,没能完全施救不视为过错。军人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在法律层面,张伟的救助行为仍属于“自愿”而非“强制义务”。张伟作为军人,他的行为同时符合《民法典》的免责规则和部队的荣誉价值观,法律对军人见义勇为予以双重肯定。本案中,3名小伙因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共同被困,他们的行为同样适用《民法典》第184条。即使救援没成功或自身陷入危险,只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助者或家属事后追责,3名小伙可援引该条款主张免责。张伟在体力透支的情况下,坚持第5次施救,可能面临“是否因判断失误导致自身或他人损害”的争议。法院通常对紧急救助行为持宽容态度,除非有证据证明救助人存在明显鲁莽或故意加害意图,如张伟的行为显然出于救人目的,不构成过错。法律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善意,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本案中,家乡给予张伟5万元慰问金,是在鼓励社会正能量。信源:光明网2025-6-9#夏日生活打卡季#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拒绝了。无奈之下,他联系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邱女士心软答应了,邱老伯便出资买房,还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儿子,自己只占1%。然而,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邱老伯一气之下拉黑养女,养女也不再赡养。邱老伯后悔了,起诉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6月6日,中华遗嘱库报道,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独自守着一间老房子,日子过得冷冷清清。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大不如前,邱老伯心里越来越渴望有个依靠,能有人陪他说说话、照顾他的生活。思来想去,他决定用自己这套房产来换取赡养。邱老伯第一个想到的是侄女。他联系侄女说:叔老了,没个依靠,你看能不能来照顾叔,叔这房子以后给你。侄女却说:叔,不是我不想照顾您,我这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实在抽不出身。邱老伯听了,心里一阵失落,无奈之下,邱老伯又想起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他费了好大的劲,才打听到邱女士的联系方式。邱老伯告诉女儿,这么多年没联系,是爸不好。爸现在老了,想让你照顾爸,爸这房子……邱女士犹豫了片刻,还是答应了下来:爸,您别着急,我照顾您。邱老伯听了,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他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又借了些钱,买了一套新房。在办理房产份额时,邱老伯想着养女以后也有个保障,便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的儿子,自己只留了1%。他觉得,只要一家人能好好过日子,这些都不算什么。刚开始,一家人相处得还算融洽。邱老伯也觉得自己终于有了依靠,脸上渐渐有了笑容。然而,好景不长,矛盾渐渐浮现出来。邱女士的儿子觉得邱老伯太挑剔,生活习惯也不一样,总是对他指指点点。邱女士夹在中间,也是左右很为难。她试图调和两人的矛盾,可效果并不理想。邱老伯觉得邱女士一家不重视他,心里越来越委屈。在一次争吵后,邱老伯把邱女士一家拉黑了。邱女士多次尝试联系邱老伯,可电话打不通,她觉得邱老伯太绝情了,一气之下也不再赡养邱老伯。邱老伯觉得自己当初太冲动了,不该把房产份额给出去。于是,他决定起诉撤销赠与。邱女士得知邱老伯起诉后,心里又气又委屈。她觉得:我当初答应照顾他,也是一片好心。这些年我也不是没照顾他,他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呢?邱女士的儿子也觉得邱老伯太过分了:他当初自己愿意给的,现在又反悔,哪有这样的道理。其实,邱老伯也是没办法,他晚年没个依靠,只能用房子换赡养。现在养女一家不照顾他了,他反悔也是人之常情。不过,邱女士一家确实也付出了,邱老伯不能这么绝情,说撤销赠与就撤销。一、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后,还有撤销权吗?邱老伯出资买房并将99%的份额赠与养女儿子,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养女儿子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赠与合同并非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邱女士一家在接受邱老伯的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邱老伯的义务,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形。邱老伯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邱女士一家认为邱老伯不能反悔,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他们觉得自己付出了,但赡养老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曾经付出过就忽视了对邱老伯的照顾。二、邱女士一家是否可以以邱老伯太挑剔过分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邱女士作为邱老伯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邱女士在答应照顾邱老伯后,却因为一些矛盾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邱女士的儿子虽然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在接受了邱老伯的房产份额后,也应该协助邱女士履行对邱老伯的照顾义务。他们与邱老伯之间的矛盾,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邱女士一家觉得邱老伯太过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抱怨邱老伯的反悔。综上所述:邱老伯以房产换取赡养,是基于对养女一家的信任。而邱女士一家在接受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导致邱老伯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最终,法院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为了维护邱老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财产赠与和赡养义务的问题上,要慎重对待。赠与人不能轻易地将财产赠与他人,而受赠人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积极履行对赠与人的照顾。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近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该院“检察蓝精灵”志愿者服务队等走进社区向市民群众开展法律宣讲活动。在虹口区广中路街道第二市民驿站,二分院志愿者服务队队员与...
北京,一8旬老人几年前年与二儿子一家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大兴区的一套房子赠

北京,一8旬老人几年前年与二儿子一家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大兴区的一套房子赠

北京,一8旬老人几年前年与二儿子一家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大兴区的一套房子赠给二儿子,条件是对方要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并承担各类费用。起初二儿子一家照料得还行,后来二儿子患癌,他们搬到了东城区居住,并提出为老人租房,但遭到了拒绝。为此,二儿子一家留下了30万元就搬走了。半年后,老人将二儿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但在诉讼期间,老人因病去世,后来由老人的另外两个儿子代为诉讼。法院判了!据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5月30日报道以及大参考5月10日报道,杨老太和老伴一共生了三个儿子。2018年,杨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独自继承了位于北京大兴区的一套房子。2021年,杨老太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了,考虑到二儿子一家就与自己住同一小区,所以就和二儿子签订了赠与协议,只要二儿子一家能负担杨老太日后的生活起居、医疗费等,那她住的这套房子就赠与二儿子。二儿子一家并没有意见,在之后的两年间,也的确履行了照顾义务。杨老太只要去医院,孙子都会全程陪同跑上跑下的。可是自从二儿子被查出患癌后,家庭情况却大变了样。由于需要高额的医疗费,二儿子一家打算搬到东城区居住,并提出为杨老太在东城区租房,以便继续照料。杨老太年事已高,她不想在搬来搬去,所以拒绝了这一提议。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二儿子给杨老太留下了30万元,然后搬走了,杨老太只得搬去与小儿子同住。半年后,杨老太将二儿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赠与合同。而在等待开庭期间,杨老太突然因病去世,其另外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了这次的诉讼。对于杨老太的行为,很多人不理解:二儿子又不是不愿意赡养,只是因为治病换个地方生活而已,杨老太自己不去,还要把房子要回去,这有点说不过去。那从法律层面来看,二儿子一家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杨老太能否要回房产呢?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杨老太与二儿子一家签订的是附带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只有二儿子履行了赡养义务,赠与协议才能生效,房子才能真正归属于他。《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只要二儿子不赡养杨老太,那杨老太的确有权要求撤销赠与。但是本案中,二儿子一家在签订合同后,一直有赡养着杨老太。而且在二儿子患病期间,准备搬离原先居住的地方时,也打算带着杨老太一起走,是杨老太自己不愿意走。此外,二儿子一家搬离时,给杨老太留下了30万元,这一点说明二儿子一家并未放弃赡养杨老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院还调查发现,杨老太此前曾提出让孙子辞职,二儿子一家只需要照顾她的饮食起居即可,这显然超出了合理可行的范畴。而在杨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其孙子都是全程陪同。这些行为足以说明,二儿子一家对杨老太尽到了赡养义务,只是后来因为二儿子的身体原因,导致不得不搬家。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杨老太以二儿子不赡养为由,要求返还房子,显然对二儿子来说并不公平。因此,法院决定二儿子只需要返还赠与协议中50%的房产份额。对此,您怎么看?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2025年5月30日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了保护女孩的隐私,不让陌生男人占便宜。这闺蜜是在害女孩,救命第一,这个时候还在防隐私,自己没能力,还阻止他人。糊涂啊糊涂,一旦错过了,怎么对的起女孩本人及家人。你提到的情况确实让人揪心。法律其实早就考虑到这种顾虑,《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明明白白,见义勇为的人受法律保护,不用怕担责任。可现实里还是有很多人不敢伸手,特别是遇到异性晕倒时,83%的人会犹豫,就怕被误会成占便宜。这种担心让很多能救命的手缩了回去。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就四分钟,错过这几分钟,人可能就没了。当时大叔的动作其实很规范,他特意把姑娘衣服拉平整,还用外套盖住腰腹,自己侧着身子避开敏感部位。这些细节监控都拍得清清楚楚,说明真正想救人的人,自然会注意保护对方尊严。闺蜜拦人的理由站不住脚。后来才知道,这闺蜜上周刚找姑娘借过五万块钱。遇到突发状况,自己不懂急救可以理解,但拦着懂的人施救就说不过去了。医院教过,看到有人晕倒,先要确保环境安全,让人平躺,腿抬高20厘米左右,这样血容易流回脑子。要是自己不会做,至少别耽误别人救命。所以说,遇到这种要命的时候,脑子里得拎得清轻重。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员立即后退一步并呵斥对方注意点。结果没想到,男子恼羞成怒,当场就对女服务员殴打、扇脸。餐厅店长见状冲上去,将男子锁喉制服,后将男子送到派出所。事后,餐厅的做法值得点赞!(来源:九派新闻)据悉,女子李某是餐厅服务员,负责在餐厅门口接待顾客。5月份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按部就班的上班,就在这时,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着头盔的男子,从李某身边经过。出于职业素养以及习惯,李某礼貌性的给男子打招呼,并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男子停下脚步并没有说话,而是盯着李某看了一会儿。李某被盯的心里发毛,正准备再次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时,男子突然伸出手,在李某的腰上摸了一下。李某下意识的后退一步,接着呵斥男子,这里可是公共场合,请放尊重一些。岂料,男子不仅没有害怕,反而感觉丢了面子,先是骂了李某,李某没惯着男子骂了回去。男子恼羞成怒,当众对李某掌掴,脚踢。这一幕被店长看到,立即冲上前去,对男子一个锁喉,将男子按到在地。随后,店长报警,将这名闹事的男子送到了派出所。这件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很多网友都为店长见义勇为的行为点赞,不过也有网友担心,店长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黑衣男子在公众场合摸了李某的腰,是否构成骚扰?性骚扰需满足四要件,一是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行为具有冒犯性,三是行为具有不受欢迎性,四是行为具有持续性或严重性。具体到本案中,黑衣男子经过李某身边时,未经李某的允许就摸了对方的腰,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违背了李某的自愿,其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骚扰。第二,李某与黑衣男子,是否应认定为互殴?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本案中,黑衣男子先是对李某进行骚扰,接着就是对李某进行辱骂,因李某回骂而惹怒黑衣男子,黑衣男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也存在还手的行为。双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根据《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本案中,黑衣男子无故对李某进行骚扰并对其进行辱骂,其具有过错,且是黑衣男子先动的手,故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第三,如果店长对黑衣男子的锁喉行为,造成男子受伤,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同时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店长作为餐厅的管理者,对于员工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当李某被他人侵犯时,店长有义务挺身而出,即便是其行为对黑衣男子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黑衣男子进行了相关处罚,而餐厅方面也表示,会对李某进行带薪休假,对店长进行奖励。对此你怎么认为?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6月4日上午,梁山县馆驿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在辖区内掀起了一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热潮。馆驿镇举办知识讲座,讲解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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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9日上午,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律师走近城区邻州广场,集中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为辖区群众带来了一场场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盛宴。...

苗寨普法山歌、校园法治画作…贵州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一个月来,普法浪潮奔涌黔中大地。从“村超”赛场到红色遵义,从车间厂房到景区苗寨,民法典宣传与贵州高质量发展的脉动同频共振。省委宣传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