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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给哥哥嫂嫂借了178万,可到了还钱日期,嫂子迟迟不还,男子就将哥嫂告

内蒙古,男子给哥哥嫂嫂借了178万,可到了还钱日期,嫂子迟迟不还,男子就将哥嫂告上法庭,可即使他胜诉了,嫂子还是不还,她不但不还,还拿刀来和男子协商,两人一言不合,嫂子就杀用刀伤害男子,眼看男子奄奄一息了,嫂子便将门关上离开,男子为此失去了生命。   15年前,苏先生就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人,他可挣了不少钱,他的哥哥嫂嫂,看到他挣了那么多钱,也想一夜富起来,就找他借钱。   他们张口就让苏先生借了178万,苏先生看到是哥哥嫂嫂开口,也不好拒绝,毕竟他和哥哥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既然自己富起来了,他也希望哥哥嫂嫂能够富起来,一起过好生活。   他毫不犹豫地就借了178万给哥哥嫂嫂,还好他的哥哥嫂嫂也比较懂礼数,当时就让苏先生放心,他们约定了还款日期,说到时间就会还钱。   当时的苏先生,既然能够借178万给哥哥嫂嫂,他手里就是有钱的,也根本不缺钱,反正钱放在他这里也是存着,借给哥哥嫂嫂也是存着,他就是这么想的,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时间一晃,几年过去了,到了还款的日期了,苏先生看到哥哥嫂嫂根本没有还钱的迹象,这才有点着急起来。   那可是178万,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哥哥嫂嫂到了还钱日期,还没有还钱,他自然担心哥哥嫂嫂不还钱。   他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哥哥嫂嫂,结果这一提醒,兄弟间的情分就格外生分,还惹得嫂子对他有意见。   这下苏先生算是看清了,借钱容易,叫别人还钱难。   但那178万也是他辛辛苦苦挣来的,即使是哥哥嫂嫂借他的钱,他也要把钱拿回来。   但哥哥嫂嫂开始耍赖了,说不还钱就不还钱,眼看哥哥嫂嫂不想还钱,苏先生无奈之下,才起诉哥哥嫂嫂。   借钱的事实存在,苏先生起诉哥哥嫂嫂,自然获得了胜诉,法院判决哥哥嫂嫂需要返还178万本钱和利息。   可即使苏先生胜诉了,哥哥嫂嫂依然没有钱还给他。看着哥哥嫂嫂不愿意还钱,苏先生这才生气了。   其实他很清楚,哥哥嫂嫂是有钱的,要不然也不会把他们家装修得那么漂亮,他们有钱改善生活,却不还钱,苏先生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如此一来,哥哥嫂嫂房子被法拍了,强制还了90万,还有一部分钱没有还。   因为借钱没钱还,家没有了,苏先生的嫂子非常气愤,她觉得她家就是被小叔子给毁了,她越想这件事越愤怒。   而且苏先生依然没有松口,还找嫂子过来协商还款的事情。   嫂子如约而至,但苏先生并不知道嫂子是有备而来的,嫂子就想着看能不能和小叔子谈妥,谈妥了就放小叔子一马,谈不妥,她就要用刀教训小叔子。   这毕竟是钱的问题,亲兄弟明算账,苏先生还有几十万被欠着,他们怎么可能轻易谈妥。   这就激怒了嫂子,嫂子拿起刀就挥向苏先生,苏先生毫无防备,嫂子几刀过来,苏先生已经瘫倒在地。   他还有意识,他想求救,但嫂子看着他就要奄奄一息了,就赶紧关上门,这就扬长而去,谁也听不到苏先生的呼喊声。   等家里人发现苏先生几天都联系不上了,他们打开门才发现,苏先生已经在家离世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少人觉得苏先生真的太冤了,又要借钱给哥哥嫂嫂,又要被嫂子夺去生命,实在是让人心寒。   那么如何认定嫂子的行为?   1、先说借钱这件事,借钱还钱,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   不管哥哥嫂嫂借了苏先生多少钱,亲兄弟,明算账,他们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   2、嫂子不但不还钱,还在怒气发泄到苏先生身上,剥夺了苏先生的生命,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中这个嫂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二审撤回一审判决,改为无期徒刑。   虽然嫂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苏先生却因为借钱而失去自己的生命,实在让人感到可惜。   那么你对借钱的事情有何看法呢?素材来自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