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深夜外卖是打工人的“充电包”、追剧人的“灵魂搭子”,这不外卖一到,小余就急匆匆出门取,可是他等不及,从昏暗的工地绕路,不慎被钢丝绳绊倒,造成骨折住院治疗35天。小余认为工地没有做足管理措施,一纸诉状将工地诉至法院。
深夜取外卖工地竟然“危机四伏”
“您的外卖已到达,请及时领取!”晚上十点左右,深夜下单的美食到了,小余激动地从公司宿舍外出取外卖。因外卖小哥无法进入小余宿舍,两人约定在小余宿舍门口附近交接外卖。途经某施工路段,小余准备从施工路面走下土坡,再穿过下方道路去拿外卖。然而,夜色昏暗,小余未发现施工路面有一根筷子粗的钢丝绳,不慎被钢丝绳绊倒,左手狠狠地砸在工地水泥块上。
当晚,小余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35天,期间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小余被诊断为左侧开放性尺骨桡骨骨干骨折,左侧桡神经及正中神经不全损伤。万幸的是,未构成伤残等级。
事故发生后第3天,被告施工方向小余支付2万元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小余的医药费、手术费、误工费等费用远超出垫付的2万元。小余认为,自己是在被告的项目工地受伤,被告应当对其工地上的建筑材料或废料做好及时清理,并做足安全措施,防止路人受伤,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12万余元。
保障已到位受伤纯属“自甘风险”?
被告施工方辩称,即便精兵严守也守不住越界之人,此次事故纯属意外事件。事发前道路已施工2至3个月,案涉路段留给行人通行的通道在下一个十字路口,且施工范围已经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铁栏围蔽等安全措施。案发时已晚上十点多,虽周围有灯光,但在施工区域及当时的环境下并不适宜领取外卖。而原告每天上下班都会经过此路段施工,其进入该路段取外卖时应当预见到发生意外事件的风险,但原告仍然不顾自身安危进入案发地点,不幸发生意外,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路段并未用护栏完全封闭,被告应能预见到该路段因没有完全封闭而会有其他人员通行并进入施工工地,故被告应尽到设立明显标志、排除安全隐患、设置足够照明设施等安全管理责任。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路段工地已尽到足够的安全措施,故被告对原告在涉案路段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原告自述从宿舍到公司上下班均途经涉案路段,应清楚涉案路段处于施工状态,工地现场环境复杂且还要从施工路面下土坡再穿过下方机动车道,其应预见到晚上穿越上述施工路段会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但其仍选择穿过涉案路段拿取外卖,亦未使用手机的电筒功能等辅助照明和注意观察施工路面的情况,对未能及时发现地面异物,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原告自身安全意识不足,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原告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1万余元,被告按50%的比例应承担5万余元,扣除已经预付的2万元,被告仍需向原告赔偿3万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方未能证明其已尽到足够的管理、维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余自身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可以减轻施工方的责任。
法官提醒,施工方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围挡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及车辆注意避让、绕行。广大群众途经施工路段时,应当遵守安全提示和规定,尽量绕开施工区域,主动远离危险源,避免悲剧和意外的发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通讯员:肖辉燕、杨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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