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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难防!”家住上海黄浦区的陈女士,近来遭遇了一件既让她气愤又令她后怕的事——

“家贼难防!”家住上海黄浦区的陈女士,近来遭遇了一件既让她气愤又令她后怕的事——家中雇了6年的钟点工张阿姨,竟是潜伏在身边的“寄生虫”。4年间,她偷偷搬走了陈女士家从零食到奢侈品等各类物品,最后连价值65万的彩钻也不放过。 据法治进行时9月5日报道,陈女士今年6月份准备拍亲子照时,发现主卧里两枚总价65万的彩钻不见了,回想起来,最后一次见到彩钻已是去年6月。 陈女士表示,她家住在7楼,外墙没有攀爬痕迹,门锁也完好无损,不存在有贼入室偷盗的可能。 于是,她很快将怀疑范围缩小到有家门钥匙的两位钟点工身上——家里只有一家三口和两位钟点工有钥匙,而且即便有客人来访,也从不会进入卧室。 为了查明真相,陈女士夫妻俩报了警,还在卧室隐蔽处安装了监控。 随着警方展开调查,陈女士也回忆起过去一年多的诸多“不对劲”:买的一公斤巧克力很快就没了,而丈夫和儿子都否认吃过;20条内裤莫名少了六七条,她当时还以为是自己记错了;贵价的瓷器刀叉也悄悄少了几件。 更让她在意的是,之前钟点工张阿姨曾背着她的一个稀有皮名牌包,她提出质疑时,张阿姨称包是陈女士给她的。 陈女士虽心里不悦,却也没再追问。 后来陈女士又发现,家里5块奢侈品手表、多件首饰和包包都不见了。 但当时,因孩子当时在备战高考,她不想打乱生活节奏,并未深究。 直到监控拍下关键画面:张阿姨在卧室试穿陈女士衣服、偷拿首饰。 警方经调查发现张阿姨经济状况异常,且有首饰店老板黄某经常给她转钱。 很快,侦查员在陈女士家楼下拦住刚下班的张阿姨,当场从她包里搜出多件首饰和一件黑色内衣。 在铁证面前,53岁的张阿姨交代了犯罪事实:6年间偷了4年,偷来的物品转卖获利十多万元,多用于个人消费。 警方随后在黄某的首饰店里找到了那两枚价值65万元的彩钻,黄某当时仅花2万多就收购了,而且从未登记交易记录,显然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目前,张阿姨因涉嫌盗窃罪、黄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有人说:“张阿姨真是胆大包天!怕是把雇主家当成自动提款机了。干6年偷4年还不知收敛,真把雇主当傻子耍!这种蛀虫就该抓进去好好反省,看以后谁还敢干这种缺德事!” 也有人认为,陈女士一家太大意了,东西丢了一次又一次,却丝毫未上心,硬是让对方偷了4年。说到底,还是家境富裕,才让张阿姨有机可乘。 当然,还有人表示,雇主自己选任钟点工不当,且贵重物品没有妥善保管,她本人也有责任。 无论如何,张阿姨、黄某终将要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1、张阿姨的行为属于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两年内偷三次以上(多次盗窃)即可定罪。 本案中,张阿姨持雇主钥匙偷了4年,从巧克力、内裤到65万彩钻,不仅属于“多次盗窃”,累计金额还远超上海地区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起点)标准,在量刑起点上,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于首饰店老板黄某而言,其行为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的解释》,判断此罪关键看是否“明知是赃物”。 而“明知”可通过细节推定——65万彩钻,黄某仅花2万余元收购,价格低得离谱且未登记来源。 据此,可认定他“应当知道是赃物”。 黄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312条规定,轻则三年以下,若被认定“情节严重”,可判3到7年。 总之,任何职业都应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操守”是个人立足于某行业最基本的“护身符”——守住它,既能赢得他人信任,更能守住自己不越法律红线;丢了它,哪怕一时占了小利,最终只会栽大跟头。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