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张某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不久他和同样离异带娃的现任妻子结婚。六年后,张某意外离世,现任妻子认为自己女儿也有继承权,可张某的亲生女儿不乐意了:她和我父亲又没有血缘关系,凭什么继承我家的财产?
据悉,男子张某和前妻原本是人人羡慕的一对,两人感情很好,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张某在事业上也很成功,是当地一家公司的股东,一家三口生活非常幸福。
可惜好景不长,由于家庭矛盾,张某和妻子逐渐开始吵架,最终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
2014年,张某和现任妻子相识并结婚,双方在结婚时都各带了一个女儿。婚后生活平淡而幸福,他们还一起买了两套房子,重新组建的家庭和和美美。
原本大家都以为这种生活可以一直持续下去,可六年后,也就是2020年,张某由于意外离世。
谁也没想到,张某的后事刚办理完,张某的女儿和现任妻子就闹崩了。
原来,张某离世后留下了两套房和百分之六十的股权。由于他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如何分遗产就成了难题。
张某的亲生女儿认为继女无权分得爸爸的遗产,但是继母和继女不这么认为,于是双方就闹起了官司。
那么,张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他的继女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案中,张某的现任妻子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的亲生女儿是婚生子女,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关键在于张某的继女,是否拥有继承权。
张某和现任妻子结婚时,继女刚刚12岁,且此后多年一直和张某一起生活。虽然二人没有血缘关系,但继女已经和张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有权参与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张某留下的两套房子均为婚姻存续期间所买,属于张某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张某遗产时,需先将两套房子中属于现任妻子的一半份额分出,剩下的一半份额以及60%股权中属于张某的部分,才是张某的个人遗产,应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 。
根据相应证据,张某与现任妻子再婚时,继女年仅12岁,并且有证据证明,继女儿长期与母亲继父共同居住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张某的女儿、妻子和继母共同继承。
最终,经审理认为,张某留下的两套房子归现任妻子所有,张某女儿和继女的份额,妻子应当按照市场价支付折价款。
另外,张某留下的60%股份,由前妻、亲生女儿、现任妻子和继女各继承15%。
张某的遗产虽然分了个明明白白,但破碎的亲情难以再粘合回去。法律能划清底线,但亲情需要更多爱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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