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标签: 民法典

“偏心没有好下场!”上海,一老太家老宅拆迁,获得了700多万元的补偿款,她给大儿

“偏心没有好下场!”上海,一老太家老宅拆迁,获得了700多万元的补偿款,她给大儿

“偏心没有好下场!”上海,一老太家老宅拆迁,获得了700多万元的补偿款,她给大儿子200万,小儿子400万,而两个女儿每人只有50万,这让女儿特别心寒。没想到,小儿子把她的钱都掏空后,直接将她扫地出门,她只能去找其他三人,但其他几人谁也不管,表示:谁拿的钱多找谁去!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年逾八旬的张老太。张老太早年含辛茹苦地拉扯大了四个孩子,两儿两女。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张老太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省吃俭用,将孩子们一个个抚养成人。随着岁月的流逝,孩子们也都各自成家立业,开启了属于自己的生活篇章。本以为晚年可以尽享天伦之乐的张老太,命运却在不经意间发生了转折。她家的老宅因城市规划需要面临拆迁,根据拆迁补偿方案,张老太意外获得了一笔高达700多万元的巨额补偿款。这笔突如其来的财富,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瞬间打破了原本看似平静的家庭关系。在分配这笔拆迁款时,张老太内心的天平出现了严重的倾斜。在她传统的观念里,儿子才是家族的延续,是养老送终的依靠,而女儿终究是要嫁出去的,如同泼出去的水。基于这样的想法,她做出了一个令两个女儿心寒不已的决定:给大儿子分了200万,小儿子则得到了400万,而两个女儿仅仅每人获得50万。当得知母亲如此不公平的分配方案后,两个女儿当场便红了眼眶,满心委屈。她们找到母亲理论,哭诉着自己从小到大的付出,以及对这个家的深厚感情,质问母亲为何如此偏心。然而,张老太却固执己见,坚称这是自己的钱,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旁人无权干涉。就这样,母女之间的关系瞬间降至冰点,曾经亲密无间的亲情出现了难以弥补的裂痕。小儿子在拿到那400万后,起初对母亲还算殷勤,将母亲接至家中同住,表面上嘘寒问暖,关怀备至。张老太也沉浸在小儿子营造的虚假温情中,以为自己的晚年有了可靠的归宿。但好景不长,小儿子本就没有什么稳定的事业,平日里花钱也是大手大脚惯了。这笔巨额款项到手后,他更是肆意挥霍,沉迷于各种不切实际的投资和高消费中。没过多久,小儿子的资金便捉襟见肘,不仅投资项目纷纷失败,还因过度消费欠下了一屁股外债。面对巨额债务的压力,小儿子开始打起了母亲剩余财产的主意。他先是以各种借口向母亲索要钱财,今日说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明日又讲遇到了紧急情况急需用钱。善良又糊涂的张老太一次次心软,将自己辛苦积攒的养老钱拱手相送。可即便如此,也未能填补小儿子的债务黑洞。最终,小儿子彻底陷入了财务困境,不仅自己的生活陷入一团糟,就连母亲的生活也无法保障。他开始对母亲的态度急转直下,往日的温柔体贴消失得无影无踪,取而代之的是不耐烦和嫌弃。直到有一天,小儿子竟狠心地将母亲扫地出门,让这位年迈的老人流落街头,无家可归。遭受如此沉重打击的张老太,在绝望之中想起了其他三个子女。她拖着疲惫不堪的身躯,先后找到大儿子和两个女儿,希望他们能念及往日的亲情,收留自己,给予自己一个安身之所。然而,大儿子和两个女儿在得知母亲被小儿子抛弃的遭遇后,并没有展现出应有的同情和怜悯。他们心中对母亲当初不公平分配拆迁款的怨恨依旧未消,纷纷拒绝了母亲的请求,并冷漠地表示:“谁拿的钱多,就该找谁去养老,当初你那么偏心,现在就别来找我们。”走投无路的张老太,看着曾经熟悉的子女们如今冷漠的面孔,泪水止不住地夺眶而出。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辛苦养大的孩子们,会因为金钱而变得如此陌生和绝情。在这个寒冷的世界里,她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孤独和无助,仿佛被整个世界所抛弃。无奈之下,张老太只能选择寻求法律的帮助。她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律能为自己主持公道,让子女们承担起赡养自己的义务。法庭上,张老太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自己的悲惨遭遇,言辞中满是对亲情的渴望和对子女的失望。而四个子女在面对法官的询问时,却各执一词,互相推诿责任,依旧围绕着拆迁款的分配问题争论不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张老太作为拆迁款的所有者,确实有权自主决定这笔钱的分配方式。然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同时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无论父母如何分配财产,子女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即便物质上的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张老太与子女们之间那曾经深厚的亲情,却早已在这场金钱的纷争中支离破碎,难以修复如初。这起事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上,父母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避免因偏心而引发子女间的矛盾;而子女们更应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莫让金钱蒙蔽了双眼,忘却了亲情的珍贵。毕竟,在这个世界上,亲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和购买的,一旦失去,便再也难以找回。
“情人‘劫’!”吉林长春,一对各有家室的男女,发展成婚外情 人,在一次微信语音中

“情人‘劫’!”吉林长春,一对各有家室的男女,发展成婚外情 人,在一次微信语音中

“情人‘劫’!”吉林长春,一对各有家室的男女,发展成婚外情人,在一次微信语音中,男子哄骗女子传送其与丈夫的亲密声音,并偷偷录音。随后,男子真面目暴露,屡次以“向你丈夫揭发私情”“搞臭你名声”甚至“对你家人下手”相威胁,先后逼迫女子转账2万元,女子不堪压力将其拉黑。次年,男子再次出现,不仅威胁公开私密录音,更扬言“不会放过你家人”,强行索要8.6万元,女子再次被迫分两次转账4.3万元,最终,她选择勇敢报警,让勒索者付出代价。(案例来源:法治日报、环球网)据悉,大辉(化名)和小丽(化名)原本都有自己的家庭,过着平静的生活。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在网络上相识,通过频繁的聊天,彼此产生了好感。尽管双方都清楚对方已有配偶,但这种暧昧关系仍然逐渐升温,最终发展成了婚外情。在这段不正当的关系中,发生了一件更加突破法律底线的事情,大辉在一次微信语音通话中,要求小丽将其与丈夫亲密时的声音传送给他。小丽在情感迷惑的影响下,轻率地照做了,然而,她并不知道,大辉在此期间偷偷进行了录音,掌握了这段极为私密的音频资料。大辉并没有将这段录音视为两人关系的私密记录,而是将其当作了一个可以用来要挟小丽的“把柄”。不久后,大辉首次露出了他的真实面目,他以要将二人的婚外情关系以及这份私密录音公之于众,特别是要发送给小丽的丈夫为威胁,向小丽索要钱财。小丽因害怕家庭破裂、影响名声,内心充满了恐惧和羞愧,被迫妥协,先后两次按照大辉的要求,向他转账,共计2万元人民币。这次得手后,大辉的贪欲并未满足,他继续以各种理由向小丽索要所谓的“借款”,小丽不堪其扰,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让她难以承受。最终,她下定决心,将大辉的微信拉黑,试图彻底断绝这段危险的关系,让生活重回正轨。然而,平静的日子仅仅过了一年,大辉并没有放过她,再次想办法联系上小丽,故技重施。这一次,他的威胁变本加厉,不仅以揭发婚外情和公开私密录音相要挟,更是言辞激烈地威胁到了小丽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面对这种恐吓,小丽刚刚建立起来的平静生活再次受到影响,在恐惧和无助的情况下,她又一次选择了屈服,分两次向大辉转账了1.5万元和2.8万元。多次的勒索和威胁,让小丽的精神几近崩溃,她意识到,这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深渊,妥协只会让对方的胃口越来越大。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她终于鼓起勇气,决定寻求法律的保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大辉提起公诉。法院会怎么判决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经查,吉林高院等相关司法机关确定的本地区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指出,大辉以揭露婚外情、传播私密录音及威胁小丽家人安全为手段,多次强行索要钱财,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大辉录制私密声音的行为具有预谋性,后续威胁内容从名誉损害升级至人身安全,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深,而涉案金额6.3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大辉多次作案、胁迫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创伤等从重情节,虽部分坦白但不足以轻判。最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大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判决后,大辉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人说,世上没有后悔药,小丽作为婚外情的参与者,无疑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她也必然要为自己选择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大辉与小丽虽未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但双方长期维持婚外关系,并发生了录制私密录音等极度越界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丽的丈夫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小丽的丈夫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对此,大家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欢迎关注@洋仔说法留言讨论!
河南,一对夫妻生了3男1女,夫妻俩不喜欢老大,分财产时没给他一分,老大心寒,和父

河南,一对夫妻生了3男1女,夫妻俩不喜欢老大,分财产时没给他一分,老大心寒,和父

河南,一对夫妻生了3男1女,夫妻俩不喜欢老大,分财产时没给他一分,老大心寒,和父母签了断亲协议,协议上注明,老大不再赡养老人,老人生养死葬,都由老二和老三负责承担,万万没有想到,夫妻俩老了,没了收入,谁都不管,夫妻告到法院,要求4个儿女,每人支付赡养费1000元,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孔某和韩某结婚,婚后生了三男一女,可夫妻俩偏心,不喜欢大儿子,只有老二老三和小女儿,才是他们的心肝宝贝。老大孔某甲心里委屈,他默默流泪,他是家中老大,可是父母始终不待见他。孔某甲想起来从前,他刚懂事,就帮父母干活,他记忆中很小的时候,就一边干活,一边背着弟弟妹妹。可尽管如此,父母还是不喜欢他,父母把更多的温暖,给了老二孔某乙,老三孔某丙。孔某甲时常怀疑,他不是亲生,为何父母对他如此冷漠,视他为眼中钉,肉中刺,不是吵就是打,弟弟们犯错,受罚的也是他!孔某甲默默忍受,他年纪太小,没有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四个孩子慢慢长大。四兄妹长大之后,各自成家,尽管如此,父母还是不喜欢孔某甲。父母奋斗了一生,攒下了一些家产,2024年2月,他们把家里财产做了分配。老二老三分走大头,小妹已经出嫁,也给她留了一份,老大孔某甲一分没有。孔某甲忍无可忍,一气之下,决定和父母断绝关系。他气的不是那份财产,他已经长大,自己另立了门户,他勤劳能干,自己也能挣能花。他心里气不过的是,凭啥从小到大,自己都是那个不被疼惜的孩子?为啥自己付出的最多,得到的最少,同样是父母的孩子,爹不亲,娘不爱,自己的出生,难道就是天生牛马?于是,孔某甲提出,既然你们分家,没我一分,那么,我和你们断亲,这样总该行吧?你们不待见我,以后咱断绝来往,眼不见,心不烦,你们以后就和老二老三过日子吧。夫妻俩看他生气,也不理会,叫来老二老三,和孔某甲签下断亲协议。协议上约定:老大孔某甲与父母断绝关系,不再赡养老人,二老生前及过世后的一切费用,与孔某甲无关,由孔某乙和孔某丙负责照顾和办理。协议签好,各自签上名字,摁上手印,各留一份,留作证据。从此后父母离亲,兄弟反目,孔某甲可算是清净了,他从此心无旁骛,一心一意,经营自己的家庭。可孔某韩某夫妇,自从把家产分完之后,本以为可以受到老二和老三的精心照顾。刚开始一阵,弟兄俩还装一装样子,各家轮流,照顾孔某夫妇。谁知几个月过去,孔某乙孔某丙就开始烦闷,父母老了,没了收入,到谁家里,就是白吃白住。他们年老力衰,已经干不动活,需要有人给他们洗洗涮涮,每天做饭,送到跟前。时间一长,俩弟兄开始推诿,你推给我,我推给你,最后谁都不管,只有小女儿偶尔回来看看。可女儿已经出嫁,女婿也有意见,你俩哥拿了大头,赡养老人,是他们的责任。这下夫妻俩傻眼了,财产房子全都分完,他们手无分文,年老体衰,想出去干活,也没了能力。就连院子里那片菜地,都已经无力耕种,夫妻俩守着老屋,又气又恨。俩人一合计,不能放过这四个子女,他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四个孩子,没月各自支付他们1000元赡养费。孔某甲收到传票,立时惊呆,他拿出协议,让法官看,我和他们已经断亲,抚养费我不该出,法官看完之后,这协议无效!你有无分到财产是另外一回事,养父母是法律定的,父母养大你,父母老了,你必需赡养父母!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孔某甲与父母签订的“断亲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但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随意免除,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孔某甲虽未分得财产,但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于财产继承权。父母对财产的分配属于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子女的赡养责任。《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尽管父母与孔某甲签订协议,但赡养义务的履行对象是全体子女,不能仅由老二、老三单独承担。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孔某韩某夫妻俩的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月各自支付父母1000元赡养费。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上海,男子和妻子各骑一辆电动车外出,路上妻子被后面一辆电动车超车时撞到。肇事者逃

上海,男子和妻子各骑一辆电动车外出,路上妻子被后面一辆电动车超车时撞到。肇事者逃

上海,男子和妻子各骑一辆电动车外出,路上妻子被后面一辆电动车超车时撞到。肇事者逃跑,男子追上去抓住肇事者的车吧,车子歪倒后,将肇事者的腿砸骨折,男子主动支付2万元。肇事者报案称,被男子殴打至骨折,经伤情鉴定,他的谎言被拆穿。肇事者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男子喊冤:我不拦住他就逃走了,法院经过严格审理,判决出人意料。8月28日,据光明网报道,袁先生和妻子外出时,妻子朱女士,被从后面超车的老付撞倒。老付在逃逸时,被袁先生追上去拦住,老付被车子倒下时把腿压骨折。虽然袁先生主动补偿他2万元,但老付还是将袁先生告上法庭,这一案件因特殊,引发关注。事发当天下午,袁先生和妻子朱女士,每人骑了一辆电动车外出。袁先生在前,妻子在后,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后方超车时,撞到了朱女士的电动车。袁先生听到后面妻子喊了一声:撞人了!回头一看,一妻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肇事者回头看了一眼,发现朱女士一时爬不起来,连停都没停,反而加速逃跑。袁先生赶紧骑电动车追上去,当时就想不能让他跑了,过了这段路,就找不到人了。追上后,他拦在肇事者电动车前方,用手拉住对方的车把,怕他再跑。老付也是做贼心虚,心里一慌,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电动车把腿压骨折了。袁先生报了警,交警调取监控后查明,老付当天喝了半瓶啤酒,撞人后又逃逸,认定老付负全责。朱女士没有受伤,袁先生拦住老付电动车那一段的视频,被绿化带挡住无法看清。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处理。老付报案,称自己不小心将朱女士撞倒后,被其丈夫袁先生殴打至骨折。经鉴定,老付的伤情不属于殴打致伤,应该是电动车砸伤的,警方并未予刑事立案。老付受伤后,治疗花了不少钱,觉得还是自己吃了亏。虽然袁先生夫妻善良,并没有计较他撞人的事,看到他受伤,还主动拿出2万元给他治伤。老付却认为,袁先生夫妻软弱好欺,转头就把袁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40余万元。袁先生夫妻气坏了,这不是恶人先告状吗?这事他们怎么想自己都没做错。妻子被撞倒,肇事者逃逸,丈夫肯定不会眼睁睁的不管,追上去拦住对方,合情合理。朱女士认为,丈夫袁先生是个有担当的人,如果当时被撞的是个不认识的人,他也会毫不犹豫的上前拦住肇事者。按说,这样的行为,应该算是见义勇为,但为了自己的妻子拦住对方,难道反而错了?法院审理时认为,原告老付撞倒了被告的妻子朱女士,朱女士并无大碍,而原告又确实受伤不轻。如果按照侵权原则,来判决赔偿又不合情理,案件甚至陷入了僵局。为此法院召开研讨会,邀请法学专家参与案情研判,最终明确了,适用于本案的,自助行为的可行方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面对妻子被撞倒后,拦住肇事者,是面对不法行为的自助保护,合理合法。袁先生拦住对方后,没有其他过当的行为,并及时报警,可认定为采取合理措施。最终,法院认定,袁先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其对原告老付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驳回老付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袁先生自愿补偿老付2万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老付撞人后逃逸在先,反而恶人先告状,说袁先生的行为,于情于理,合法合规。《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袁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构成要件。老付撞人后逃逸,直接侵害了朱女士的人身权益,若放任逃逸,事后难以查找肇事者,损害无法弥补。袁先生仅采取拦截车辆的必要手段,未实施殴打等过当行为,拦截后立即报警,履行后续义务。这一条款,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权,既鼓励见义勇为,又防止滥用私力。体现了法律对正义行为的保护,让助人者,无需因合理救助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老付的逃逸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规定,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不仅未停车救助,反而加速逃逸,其过错行为,是引发后续纠纷的根本原因。有人认为,老付就是抱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心态,想再讹人一把。幸亏,法院公正判决,并非谁伤谁有理,还了袁先生夫妻一个公道。这种人,不能就这么轻易饶了他,袁先生应该把2万元要回来。还应该让他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让他知道法律是为正义撑腰的。对此你怎么看?
安徽,一女子3岁时便随母亲到了继父家。继父悉心抚养她,待女子成年后,又风风光光地

安徽,一女子3岁时便随母亲到了继父家。继父悉心抚养她,待女子成年后,又风风光光地

安徽,一女子3岁时便随母亲到了继父家。继父悉心抚养她,待女子成年后,又风风光光地将她嫁出。不久,女子的母亲去世,女子就继续照料继父。可世事难料,继父突然因车祸离世。女子的叔叔见此情形,竟与肇事者勾结签协议,妄图独吞100万元赔偿款,还换掉女子家的锁侵占房产。女子于是找来村委会和记者协调,然而叔叔态度依旧强硬,势要把钱和房据为己有,如何评价此案?8月23日,据小莉帮忙报道,女子王娟(化名)3岁时就跟着母亲改嫁到王家,继父老王(化名)无儿无女,待她如同亲生女儿。从小到大,老王都优先满足她的吃穿用度,供她上学,后来又极为风光地把她嫁出去。母亲去世后,王娟更是时常回娘家,给年迈的老王洗衣做饭、看病抓药,在她心中,老王早已如同亲生父亲。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老王在一个傍晚外出散步时,不幸遭遇车祸去世。王娟悲痛万分,这时,平日里很少往来的叔叔——老王的亲弟弟王某,却主动站出来,忙前忙后地帮忙料理后事。叔叔四处奔走,这让沉浸在悲伤中的王娟心里感到很温暖,觉得终于有个亲人可以依靠了。但她怎么也没想到,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叔叔竟然背着她私下跟肇事者签了协议,声称老王“无子女”,把100万赔偿金全部打到了自己的账户。更让她心寒的是,叔叔还砸了继父老宅的门锁,换上自己的锁,彻底将她拒之门外。“我叫了他三十多年‘爸’,怎么就成了无子女?这钱、这房子,都该是我的!”王娟想不通,自己明明是法定第一继承人,叔叔凭什么这么做?可叔叔态度强硬,一见面就骂她:“你跟王家没血缘,不是王家人,一分钱也别想拿!”王娟找村委会调解,村支书看着她长大,拍着胸脯说:“全村人都认你是老王的闺女,你就是第一继承人!”支书多次找王娟叔叔讲道理,劝他不要争,可叔叔梗着脖子说:“这钱我必须得拿!”最后,支书只能给王娟开了一张“父女关系证明”,让她拿着去维权。王娟无奈,只好找记者帮忙,叔叔更加暴躁,要么说“不认识王娟”,要么就吼着“让他们去法院问”,扭头就走,避而不谈。直到镇政府工作人员介入,打通了叔叔的电话,他才松口说“同意见面谈”,却又把责任推给儿子:“我做不了主,都是儿子在管。”还念叨着“哥哥去世,我一分钱得不到,都快精神崩溃了”。而王娟叔叔的儿子则表示,这事只能让王娟走法律程序。不得不说,这一家人实在是太过分了!王娟虽是养女,但多年的养育之恩、日常的悉心照料,早已超越了血缘,形成了实实在在的亲情和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而且,对于叔叔而言,哥哥走后,本应对侄女多加照顾。然而,叔叔却借着处理后事的名义,私下霸占赔偿金、强占老宅,甚至否认王娟的身份,既违背了人情伦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1、王娟名为养女,实际在法律地位上与亲生子女没有差别。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娟三岁时跟着母亲改嫁到王家,继父老王待她如亲生,且王娟在母亲去世后常回娘家照顾老王,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且,村委会已开具“父女关系证明”,也能够证明王娟与老王的养父女关系,所以王娟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2、王娟的叔叔私下与肇事者签订协议,将100万赔偿金全部打到自己账户,并强占老王老宅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叔叔作为老王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娟的情况下,叔叔无权继承老王的遗产。其次,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通常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王娟作为与老王关系最为密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该赔偿金。叔叔的行为侵犯了王娟的合法权益。3、王娟想要通过协调解决问题,本质上还是顾念着亲情,毕竟父母离世后,这世上的亲人已经很少了。但现实情况是,叔叔的行为早已将这份亲情践踏,用“无血缘”“不是王家人”的理由否定她多年的付出和与老王的关系,甚至私吞赔偿金、强占老宅,步步紧逼。这种情况下,协调的前提是双方都有珍惜亲情的诚意,可叔叔从霸占利益到回避沟通,再到把责任推给儿子,显然更看重金钱而非感情。王娟顾念亲情是念旧情、重情义,但一味退让可能只会让对方得寸进尺。如果叔叔仍然执迷不悟,那王娟也不必再迟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是不顾亲情,而是守住自己应得的尊严,也是对继父多年养育之恩的回报。毕竟,真正的亲情从来不是单方面的牺牲,而是相互尊重、坚守底线。对此,你怎么看呢?
“这是真爱!”浙江杭州,一男子家中失火,妻子被困大火中。男子急坏了,两次拼了性命

“这是真爱!”浙江杭州,一男子家中失火,妻子被困大火中。男子急坏了,两次拼了性命

“这是真爱!”浙江杭州,一男子家中失火,妻子被困大火中。男子急坏了,两次拼了性命冲入火场救妻,最终夫妻俩都被严重烧伤,尤其是妻子伤势更重,光治疗费就要20万到30万元,这让本来不富裕的家庭瞬间雪上加霜。目前,有爱心人士已经募捐了1万余元,但依旧杯水车薪。据齐鲁晚报果然视频8月27日报道,44岁的李先生是安徽阜阳人,他从20多岁时就来到了杭州打拼。之后娶了妻子王女士,生了两个儿子。前两年,李先生在杭州搞了两个夜宵摊,一个做炒饭一个做烧烤,生意虽然不是很火,但也能维持生计。大儿子已经参加工作,而小儿子跟着一起经营烧烤摊。这么多年下来,生活虽然十分平淡和辛苦,但王女士从未有怨言,一直陪着李先生打拼,这让李先生十分感动。8月17日傍晚,李先生和小儿子准备烧烤摊所需要的食材等,王女士则在家中准备饭菜。突然一声“砰”的爆炸声从家中传来,随后大火从家中冒出,玻璃被震得四散。李先生意识到情况不妙,他立即让小儿子打消防电话,随后不顾自身安危冲向大火中,他要将王女士带出来。然而火势实在太猛,李先生第一次进入后,很快因为高温灼烧而不得不退了出来。之后,李先生找到一床棉被裹在自己身上,再次冲入火海中。由于屋内烟雾弥漫,根本看不清,而李先生手中所持的灭火器也用完了。情急之下,李先生从后门厕所把防盗窗强行砸开,然后进入屋内将已经失去意识的王女士救了出来,整个救援过程在5分钟左右。后经诊断,李先生和王女士均被严重烧伤,但王女士的伤情更加严重,已经伤及了呼吸道。目前,王女士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尚未度过危险期。而即便度过危险期,医生告诉李先生,后续的治疗费至少要二三十万元。据李先生所说,其80多岁的老父亲在老家长期卧床,需要花钱请人照顾;老家的房子前两年借钱盖的,借的钱还没还清。所以这二三十万对李先生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事发后,李先生的摊子也不出了,两个儿子轮流在医院陪着王女士,而李先生也顾不上自己身上的灼伤,坚持要陪着王女士。不少网友得知李先生两次冲入火场救妻的事迹后,纷纷选择了捐钱,目前已经募捐了1万余元。有网友表示,李先生是个有担当的男子汉;有网友直接转账,并备注了:“祝嫂子早日康复”、“一点心意,别放弃”。李先生收到捐款后特别感动,说自己没什么文化,不知道咋感谢大家,只能通过媒体向好心人们道声谢,表示会永远记住这份恩情。有网友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嘉奖。其实李先生的行为只能说是感动中国,尚无法达到见义勇为的标准。在法律上,见义勇为的表现特征是,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注意,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比如:民警或者消防员冲入火场救人,他们的行为不能定义为见义勇为,因为救人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本事件中,李先生虽然不是民警或消防员,但他是王女士的丈夫。《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义务,不仅包含了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当包含生活中的相互帮扶和救助。由此可见,救助义务可以视为扶养义务的自然延伸,当夫妻一方处于危难时,另一方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因此,李先生救助王女士是其法定的义务,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还有网友表示,怎么才捐了这么点?看个明星演唱会,买几千元的票眨都不眨眼,看到这种正能量的,却才捐了1万多元。其实这种说法就有点道德绑架了,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每个人对自己所掌握的钱财,都具有相应的支配权,他们爱怎么用就怎么用,爱给谁花就给谁花。捐款一定要是自愿的,否则也就失去了意义。而已经捐出的款项,则无法再要回,哪怕捐赠人反悔也不行。最后,有网友表示,如果有保险的话,应该能报销不少,所以买点保险还是有用的。虽然有不少人一直吐槽保险公司如何如何,但不可否认,在这种时候保险的确能起到一定作用,至少能给李先生节省下一笔医疗费用。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湖南宁乡,男子带了一名女子回乡下老家做客,男子的妻子不知女子身份,还以为是朋友,

湖南宁乡,男子带了一名女子回乡下老家做客,男子的妻子不知女子身份,还以为是朋友,

湖南宁乡,男子带了一名女子回乡下老家做客,男子的妻子不知女子身份,还以为是朋友,就热情招待了女子,后来男子的妻子才知道,这名女子和她丈夫有交往,丈夫还给女子赠送了将近3万元,妻子气不过,就起诉女子,结果女子发了20几个250红包给女子,还发了很多438的红包。据风芒新闻,8月26日报道,过年的时候,李女士一直在家忙忙碌碌,丈夫总会带不同的朋友回家做客,忙里忙外的都是李女士。有一天,丈夫带了一名女子回乡下老家做客,这名女子和她丈夫的关系特别好,当时李女士在忙忙碌碌,她忙里偷闲,观察了一下这个女子,发现这个女子对她的孩子也非常好,当时李女士就觉得不对劲了。但是丈夫人缘好,经常带朋友回来做客,她也不敢说什么,只当这名女子也是丈夫的朋友。过完年,一切生活回归正常,但李女士的生活却越过越糟糕,因为她发现了丈夫的秘密,她无法过自己心里那一关。和她丈夫一起交往的,竟然就是过年来做客的那名女子,他们已经明目张胆在一起了。李女士回想起自己那么热情地招待那名女子,她只感到一阵恶心,她不知道丈夫为何要这样对她,根本毫无顾及她的感受。而那名女子也很嚣张,女子得知了李女士的存在之后,竟然就开始骚扰李女士,她会给李女士一直打电话,打到李女士关机为止。李女士看着这位女子如此过分,决定给她一点教训,因为她发现了丈夫的秘密,丈夫竟然偷偷地给这名女子转了将近3万元。平常时,李女士省吃俭用,就是为了给丈夫省钱,结果她省下的钱都被丈夫给了这个女子,现在这名女子还那么嚣张,似乎着急着要代替李女士,李女士决定把这笔钱拿回来,于是起诉了那名女子。毕竟那将近3万元,是李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起诉那名女子,自然是获得了胜诉。让李女士意外的是,这名女子深夜转账,竟然发了20多个250元,还发了多个438元,女子竟然骂李女士。李女士再也忍受不了了,她没想到,这名女子不但抢她的丈夫,还很没素质。李女士不想和这样的女子再纠缠下去,于是找来的调解员,李女士跟调解员说,这女子是有意接近他们家的,还有意接近他们的孩子,一切都是有蓄谋的。面对调解员的到来,那名女子却说,这一切都是李女士丈夫的错,她以为李女士的丈夫没有老婆,所以才会跟着李女士的丈夫回乡下老家做客的。至于为什么会发250元,438元这些红包,那名女子说,那是因为她那天喝多了酒,情绪无法发泄,所以才这样发红包的,她表示她也被李女士的丈夫折磨够了。后来在调解员的调解下,那名女子表示,她知道错了,她向李女士道了歉。那么该如何看待李女士的事情呢?1、那名女子明知道李女士的丈夫是已婚的,她还和李女士的丈夫在一起,她的行为已经有违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要李女士不离婚,那么那名女子就不能合法地待在李女士丈夫身边。2,李女士的丈夫给那名女子转账近3万元,这是李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可追回。《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女士起诉那名女子之后,胜诉了,法院判决那名女子需要还钱。3、那名女子虽然还钱,但发的是250元,438元,这一类的红包,是侮辱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名女子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李女士可以追究那名女子的行政责任。
河南郑州,男子的妻子突发脑溢血住院,家里钱不够,他把23万的车卖了175000元

河南郑州,男子的妻子突发脑溢血住院,家里钱不够,他把23万的车卖了175000元

河南郑州,男子的妻子突发脑溢血住院,家里钱不够,他把23万的车卖了175000元,对方给了9万定金后,突然压价,要以166000元收车,男子崩溃:这是救命钱,合同签的17.5万元,是不是看我急需用钱,一直压价钱?汽车公司却说,和男子签合同的不是我们员工,而最终解决方案一出,网友直呼,没良心,不地道!8月25日大参考报道,司先生心急如焚,他这头卖车等着救命钱用,可合同都签了,汽车公司那头变了卦,他怀疑对方想恶意加价。8月7号,司先生的妻子突然头痛,他急忙带着妻子去医院检查,拍了片一看,是脑出血,有点严重。于是,他带着妻子又来到郑州的大医院治疗,这一看不要紧,妻子的病情非常严重。司先生要给妻子治病,可算了算大概费用,家里的钱不够,这急需用钱,一时半会挺难借,他一咬牙决定把家里的车卖了。司先生有一辆广汽传祺M8,买的时候花了23万,他想快点把车卖掉,用卖车钱给妻子治病。通过网络平台,他看到一家汽车公司,联系后,对方出价比较符合司先生的预期,决定把车卖给对方。当时余老板到了医院和司先生签了《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75000元。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汽车公司给司先生转了90000元定金。然而,就在司先生准备接收剩余卖车款时,汽车公司那边变了卦,对方不出175000元了,说车现在的行情是166000元。司先生当时就懵了,不是,合同都签了,说好175000元,难道对方是看自己急需用钱,就故意把价钱压下去,就是想少给自己一些?司先生很崩溃,这笔钱可是救命钱,对方这么做真的太不讲究。在8月21号这天,司先生找了记者帮忙,想找汽车公司谈谈,然而,对方的态度让人有些无语。当找到买车方徐老板时,他觉得司先生不讲信用,车卖了好多天,却不给大本。司先生解释,卖车尾款还没完全收到,大本不可能交出去。不过,所签合同中,却有一行小字,写着“大本3天回来,随时提档过户,有问题退车款。”徐老板对此不愿多做解释,还说有问题就去起诉。那司先生这边收不到尾款,徐老板又不配合,他只好找到汽车公司要说法。汽车公司的谢经理一开始表示,那个徐老板不是公司员工,合同也只是一个模板而已。按他的说法,既然徐老板不是汽车公司员工,那他哪里得到的信息?徐老板却表示,车辆信息是他自己花了1300元买的,在网上买的。司先生对这个说法不能认可。根据《民法典》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司先生与汽车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转让价格为175,000元,且汽车公司已支付90,000元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汽车公司单方面以“行情变化”为由降低价格,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若汽车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尾款,司先生可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合同。不过,从现实角度来说,司先生急需用钱给妻子治病,所以,没有时间跟对方纠缠,找记者与汽车公司协商也是折中的办法。记者表示,徐老板不是公司员工这种说法不能让人信服,他们不应该趁司先生急需用钱时压价钱,这不是趁火打劫嘛。这时,谢经理突然改变了态度,他说让司先生提供车辆的具体公里数、年份、车况、不行,我给你收了,这个麻烦就可以解决了。经过协商,谢经理表示,司先生不是想要167000元嘛,可以在司先生想要的基础上,再给加个888元,把这个车收了。司先生也是着急用钱,便同意了这个方案。也就是说,最终司先生的车卖了167888元,这个结果也算是无奈之下的选择了。有人说,17.5最后还是变成了167888,这个汽车公司不地道。司先生为了给重病的妻子筹救命钱,忍痛卖车,和汽车公司签了合同,约定17.5万元卖车,对方还付了9万元定金。可到了付尾款时,汽车公司突然说“行情变了,只能给16.6万”,甚至推给一个“非员工”的徐老板甩锅。这种行为,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说话不算话”,用法律术语说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律上,即使徐老板不是员工,汽车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也必须对合同履行负责,推诿只会让问题更糟。生活中,做人做事,诚实信用都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它不需要多高的文化,只需要一颗“不坑人、不耍赖”的良心。老话说的好,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因此,不论做什么都要诚实守信,不然坑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见过糊涂的,没见过王女士这么糊涂的!自家老公公司快垮了,债主堵门、孩子吓得不敢上

见过糊涂的,没见过王女士这么糊涂的!自家老公公司快垮了,债主堵门、孩子吓得不敢上

见过糊涂的,没见过王女士这么糊涂的!自家老公公司快垮了,债主堵门、孩子吓得不敢上学,老公跪着求她拿200万救急,她一分不掏;转头弟弟要开网红咖啡店,她眼睛都不眨,偷偷拿家里80万给出去,结果弟弟把钱全赔光,家也直接散了。更离谱的是,她当初还骗欠了300万债的丈夫,说那钱是留着给儿子的,这不是明摆着把夫妻共同财产当自家私产霍霍吗?《民法典》早说了,夫妻大额支出得商量,她这操作不光伤感情,本身就不合法。最让人心疼的还是孩子,中考直接少考80多分,周记里写的“钱没了能挣,家散了回不去”,看得人心里发堵。现在倒好,老公公司起死回生,还买了200平别墅,她又想着复婚,被轰出门还问“我到底错哪了”,这糊涂劲儿真是没谁了。
“吵翻了!”一母亲每月给上大学的儿子1500块生活费,她嫌儿子不知道省着花,一天

“吵翻了!”一母亲每月给上大学的儿子1500块生活费,她嫌儿子不知道省着花,一天

“吵翻了!”一母亲每月给上大学的儿子1500块生活费,她嫌儿子不知道省着花,一天吃饭就要花30,还要花20多买奶茶,反观自己,为了省钱每餐就吃粗茶淡饭,她觉得儿子实在不太懂得体谅父母了。网友怒评:生不起就别生!8月25号,FM904报道,最近,一位母亲在社交平台发了一段视频,镜头里是她家厨房的灶台,上面摆着一碗剩白菜炒饭。她配文说,我家孩子上大学,一天光吃饭就要花出去30块,偶尔还要花20多块买杯奶茶,一天下来50块就没了。我呢?在家一碗剩饭就对付一顿,儿子咋就不知道省着点呢?据这位母亲描述,她和丈夫都是普通工薪阶层,收入本身不高,为了供孩子读大学平常都是省吃俭用。儿子在国内一所普通本科上学,每月给他1500元的生活费。按她的算法,一天50块刚好够吃饭,可他还要买穿的用的,偶尔跟同学出去聚个会,这样看来钱根本不够花,等钱花光了,儿子就会又伸手管他们要钱。为了给大家伙看看自己有多省,这名母亲晒出了自己每天吃的饭。早餐就是白粥配咸菜,午餐晚餐大多用剩菜炒个饭,肉也不舍得吃,在她眼里,吃个鸡蛋都算是改善生活了。她和丈夫这么节俭,为了啥呢?不就是为了把省出来的钱拿去给儿子多花点吗?可儿子却不体恤他们的辛苦,花钱一点也不节制,一天吃个饭就30,顶他们好几天菜钱。这位母亲话里话外都嫌儿子开销太大,这条视频一发出,立马引来不少关注。可没想到,母亲的吐槽非但没得到同情,反而被网友怼了。有人说,一个大小伙子,一天30的饭钱这么多吗?咱们来算算,大学食堂里,早餐一个豆浆一个包子一个鸡蛋,是标配吧?算下来起码5块。午餐要想吃得营养均衡,不得一荤一素再加一汤?这12块出去了。晚餐同理,也得有荤有素,总不能让孩子只啃白馒头吧?要是偶尔想吃个水果或者加个菜,一天下来25-30块,是太正常不过的消费区间了。你想让孩子营养跟得上,就一定不能嫌孩子在吃上花销大,况且一天30已经是合理范围了,没有多花。至于“20多块一杯的奶茶”,多数网友觉得,大学生偶尔喝一次很正常,又不是天天喝。而且按每月1500的生活费,他想天天喝奶茶也没那个闲钱啊!还有网友指出,大学生活不光是吃饭花钱,买日用品,交水电费,买学习资料,偶尔再和同学朋友出去吃个饭改善伙食,这些不都得从1500块里出?每个月饭钱就得900,扣完也就胜600,再拿这笔钱用于其他开销,其实孩子日子过的真挺紧巴的。其实,这位母亲的心情也能理解。她和丈夫省吃俭用,就想着多给孩子攒点钱,可看到儿子在学校花钱“大手大脚”,难免心疼。她可能觉得,自己在家一碗剩饭就能解决一顿,孩子咋就不能更节俭点呢?可她没想到的是,大学里的消费环境和家里完全不一样。食堂的菜价、日常用品的开销、偶尔的社交活动,这些都是必须的花费。再说说孩子这边。上了大学,面对新的环境和社交圈,难免会有一些额外的开销。比如和同学出去聚个餐、买个新书包、偶尔喝杯奶茶,这些在年轻人看来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父母那一代,可能更习惯于“能省则省”,觉得这些钱没必要花。这场争议,其实反映的是两代人对“生活费”的不同理解。父母觉得,钱要花在刀刃上,能省则省;孩子觉得,大学不仅是学习的地方,也是社交和成长的舞台,适当的消费是必要的。有人说,不理解一位清贫母亲的苦恼,低收入家庭供养出一位大学生已经是山穷水尽。不体谅父母的辛酸,不去勤工俭学,不去争取奖学全,依赖式的生存,不值得同情。也有人觉得现在大学生1500的生活费真的不高,这个孩子挺节俭的,我家孩子上学每月吃饭2500,电话费,书本费,衣服鞋,洗发水牙膏等另外算,连给女朋友买生日礼物,节日礼物都另外再要的。那么,从案例中母亲与网友关于大学生生活费合理性的争议,从法律视角怎么看?《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母亲认为每月1500元生活费应完全覆盖子女饮食、日用品、社交等所有开支,而子女实际消费超出其预期。从公平原则看,需要平衡两方需求。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但对成年子女,如大学生的资助属道德或自愿范畴,法律未强制要求父母承担全部生活费。成年子女有权通过合理消费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但需以“不超出家庭经济能力”为前提。母亲以自身节俭标准,忽略了大学生活与家庭环境的差异,如果强行要求子女压缩必要开支,比如仅吃低价食物、放弃社交,可能构成对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忽视,违反公平原则中“合理确定义务”的要求。父母可引导节约,但无权强制子女按照自身标准消费。如果母亲通过情感绑架干预子女选择,可能侵犯其消费自主权。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关注@一案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