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标签: 民法典

广西,一66岁男子与前女同事到酒店约会,多次发生高强度运动,然后呼呼大睡,3小时

广西,一66岁男子与前女同事到酒店约会,多次发生高强度运动,然后呼呼大睡,3小时

广西,一66岁男子与前女同事到酒店约会,多次发生高强度运动,然后呼呼大睡,3小时后,女同事醒来,发现男子呼噜声停止,大腿上有黑点,女子心里害怕,拔腿就跑,回到家里,她坐立不安,1个小时后又返回酒店,发现男子心肌梗死,已经去世,家属告上法院,向女同事和酒店索赔55万,女同事心里委屈:他心梗时,我没睡醒,无法施救,我血压高,回家吃降压药……法院这样判了!2025年8月13日,据金羊网报道,一男子和女同事到酒店约会,突发心梗去世。别看老王已经66岁,可他并没有觉得自己老了,在他心里,还是少年。2023的一天,老王看见前同事阿美,他和阿美聊起了过去的事情。他们曾经在一起工作,有共同语言,感叹过去年轻,美好的时光,一晃而去。从此以后,俩人经常见面,一来二去,俩人有了感情。2024年7月,俩人相约,来到了一家酒店,开了一间房子,俩人走了进去。虽然他们都有家庭,可是,家里的人已经成为了亲人,早已没了感觉。俩人心想,彼此已经都不年轻,趁着身体还好,能高兴一天,就高兴一天,不求天荒地老,只求彼此拥有。到了房间,俩人进行了多次高强度活动,老王累的气喘吁吁,躺在床上,沉沉睡去。不大一会,呼噜声响起,阿美一听,老王呼呼大睡,她睡到另一张床上,渐渐进入了梦乡。这一觉睡的甘甜,阿美醒来,看了下时间,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她起身一看,老王依旧闭着眼睛,可是,呼噜声已经停止。阿美心里一惊,突然感觉不好,她又仔细一看,老王大腿上出现了黑点。阿美怕了,她心里断定,老王已经死亡,她心里慌张,冒出一头的冷汗。她收拾好东西,立刻离开,一口气回到家里,想平复一下心情。可是,她越想越怕,根本在家里待不下去了,她一看表,已经过去了1个小时。她心里难过,总归是相处一场,不能把老王一个人留在酒店。再说,他们在酒店也有登记,到处都有监控视频,一旦老王被发现死在酒店,阿美离开,反而有了嫌疑。阿美又匆匆赶回了酒店,她不敢单独进去,叫上了前台,一起走进房间。前台进去一看,老王依旧在床上躺着,前台叫了他几声,老王毫无反应。急救车和民警赶来,医务人员发现,老王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随后,阿美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她如实陈述,她和老王发生了多次高强度活动。事发过后,她和老王沉沉睡去,等她醒来,发现老王呼噜声停止。之后,她又看到老王腿上有黑点,她自行判断,老王已经死亡。可是,阿美自称,她也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情,心里慌张,无比的害怕,她本身有高血压,因为紧张,血压忽的升高。她之所以回家,是回去吃降压药了,她不放心,吃完药后,又赶紧返回酒店。可是,老王的家属不愿意了,家属告到法院,要求阿美和酒店赔偿55万。阿美十分委屈,她认为老王死时,她正在睡觉,没有睡醒,根本不知道老王已经心梗。等她醒来,老王已经死亡,已经来不及救治,她并不知道老王有病,也不能预测到他会死亡。并且,阿美认为,自己有高血压,突然发现老王死亡,心里害怕,血压升高,立刻回家是吃降压药去了,并不是故意不予救治。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阿美与老王作为共同活动的参与者,在老王突发疾病时,阿美负有合理的救助义务。阿美在发现老王呼噜声停止、腿上出现黑点时,应意识到异常情况,有义务采取急救措施,如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阿美未及时救助老王,反而离开现场回家,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存在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因此,阿美的过错行为与老王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老王自身突发疾病是主要原因,阿美责任为次要原因。《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需要保障场所设施安全、提供基本服务,但是,酒店无法对每个房间内的客人进行实时监控。因此,老王在房间内突发疾病,酒店无法预见或者干预。并且,在阿美返回后,前台和她一同进入房间,发现老王叫不醒时,前台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已经尽到协助义务。酒店无证据显示存在管理过失,因此,酒店不构成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但他仍然选择与阿美发生高强度活动,对他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主要过错。一审判决,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阿美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60000元。
“这就是不洁身自爱的后果!”广西,一女子跟一66岁男子,在酒店亲热完,等她醒来

“这就是不洁身自爱的后果!”广西,一女子跟一66岁男子,在酒店亲热完,等她醒来

“这就是不洁身自爱的后果!”广西,一女子跟一66岁男子,在酒店亲热完,等她醒来,看见男子腿上有黑点,也不打呼噜了,这才惊讶发现男子死了,她吓得赶紧溜之大吉,结果被男子的老婆告上法庭,索赔55万,女子却委屈的说:他死的时候,我还没睡醒,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我回家吃降压药去了。法院的判决更是出其不意。8月12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2023年的一天,66岁的老王和阿美不期而遇,他们以前是同事,也算是旧相识了。一来二去,两人发展成那种见不得人的关系,竟然私下约会。2024年7月的一天,两人开了宾馆,一番耳鬓厮磨后,老王有些疲倦,他酣然入睡,还打起呼噜。阿美不堪其扰,就到另一张床上睡了一觉等她醒来,发现老王不打呼噜了,躺在床上静悄悄,她觉得蹊跷,凑上去一看,立马吓出一身冷汗。只见老王腿上出现大量黑点,她把手放在老王鼻子上,心里顿时咯噔一下,老王已经没了呼吸,闭眼蹬腿了。阿美吓得不轻,他们进酒店也就3小时咋就出人命了呢,阿美赶紧逃之夭夭,可她一想,又不是那么回事,自己就这么撒手不管,是要承担责任的。于是一个小时后,阿美又返回酒店,让工作人员陪自己进房间查看老王的情况。酒店工作人员赶紧报了警,医护人员和帽子叔叔赶到,确认了老王的死亡,他死于心肌梗塞,真是宁愿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呀,花甲之年了,还这么不检点,这下好了,命都搭进去了。老王的妻子愤怒的把阿妹美告上法庭,索赔55万。阿美破坏别人家庭,还委屈上了,她一口咬定,老王出事时,她还没睡醒,没办法施救,再说了,她一个弱不禁风的女子,还有高血压,当时吓得血压飙升,赶紧回家吃降压药了,否则她也命不久矣。可任阿美如何推脱责任,法院自有自己的判断。法院认为,老王的死亡,他本身占主要责任,而阿美负次要责任。因为,阿美和老王发生关系后,老王身体没出现正常情况,而是在睡熟中发生的心梗,这是他自身疾病所致,他明知道自己身体情况,还不洁身自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阿美也不是无辜的,虽然她不知道老王的病情,也不可能提前预支,但她醒来发现老王死了,既没拨打120,也没施救,而是逃之夭夭,她负有必要责任。有人说,血管狭窄,血管斑块太多,做事要小心,别为三秒痛快丢了生命。不管岁数大与小,有心脏病的、高血压的在搞这种事情时,都千万要小心,否则丢了老命。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现在无论咋出事,先用放大镜找一下,看找谁讹点。还有人调侃:该女子的丈夫是不是也有责任?没有对自己的妻子进到约束。现在酒店男女开房,不分年少差距大小,不严格把关,给苟且提供了便利,酒店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记得八十年代初,必须凭结婚证,男女才能同居开房。否则,被查到后,酒店要负责任。所以,就不敢乱作为了。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耳顺,七十而逾矩。六十六个周年,还找情人,真是不作死就不会死。心脏病在没有发病前本人都没有感觉反应,而且一但犯病突然死亡基本上没有救过来的可能,这种人死在那里都让那里赔偿,他们带来的环境影响谁负责,病情也和那里没有关系,赔偿实际是不应该的。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王明知自身可能存在心血管疾病风险如心肌梗塞病史,仍与阿美发生性行为并过度疲劳,属于对自身健康安全的重大过失。医学鉴定确认老王死于心肌梗塞,系自身疾病突发所致,与阿美的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第1165条,老王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约90%,因其未尽到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注意义务。《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阿美发现老王异常后,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或实施急救,而是逃离现场,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未尽合理救助义务的过失。法院认定阿美承担10%的次要责任,因其行为虽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违反了《民法典》中“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本案不适用第1166条,因阿美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如高空作业、动物致损等。阿美主张“高血压发作需回家服药”不构成免责事由。法律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履行救助义务,个人健康问题不得对抗他人生命权。法院认定阿美逃离后1小时返回的行为,不足以弥补其初始过错。酒店对客房内发生的私密行为无监控或介入义务,除非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如设施故障。本案中,酒店已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履行了公共场所管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阿美赔偿老王妻子60000元。而老王死在房间里,非酒店公共区域,酒店不可能随时发现房间里的情况,所以无责。
郑州,男子进店不到一分钟,就将店家的玉镯摔到地上,最后出现了裂痕。店家要求对方赔

郑州,男子进店不到一分钟,就将店家的玉镯摔到地上,最后出现了裂痕。店家要求对方赔

郑州,男子进店不到一分钟,就将店家的玉镯摔到地上,最后出现了裂痕。店家要求对方赔偿5万,而男子只愿意赔偿5000。在协商过程中,店家又把价格降到了4万,男子还是不同意,最后又降到了3.8万。男子觉得对方想让自己按进货价赔偿,而他们的价格前后变动三次,认为他们的进货价并非这个数,肯定远低于3.8万,于是坚持出于人道主义只赔5000。而对方则认为,男子损坏了财物,应当按价赔偿,前后价格变动三次,只是希望赶紧处理这件事,并非价格不实,还称如果自己直接说几十万,再慢慢讲下来也不止这点钱。据河南民生频道8月12日报道,男子陪家人一起看玉镯,为了给家人选一款中意的,他也拿起玉镯仔细端详起来。可能经验不足,太过紧张,手没有拿稳,玉镯直接摔到了地上。店员赶紧捡起来看,发现玉镯已经损坏,出现了一条裂痕,立刻要求男子赔偿。男子紧张得不得了,他知道“黄金有价玉无价”,不知道对方会让自己赔多少。这时店员开口了,说他们的进货价是五万,平时这一款能卖到6万多,让男子以进货价赔偿5万元。男子额头都冒冷汗了,心想对方肯定是狮子大开口,“这样一款玉镯,你说5万就5万呀?你得拿出进货凭证。”最后对方说:“那就4万吧,赶紧把事情处理了,不要耽误其他生意。”男子觉得他们的价格肯定有假,于是拒绝了这个请求,直接问他们到底多少进货价。最后对方说:“那你就赔3.8万吧,这个价格一分都不能少了。”男子觉得他们前后价格变动了三次,进货价肯定不是这个数,所以直接说:“我只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你们5000元。”对方不答应:“你摔坏了东西还有理了?还出于人道主义赔偿?我们就以事论事,该赔多少就赔多少。我的进货价是几万,你才赔5000,说得过去吗?”男子冷静后回答:“你的玉有裂痕,你就证明这个裂痕是我摔的吗?难道就不是你们原本就有的吗?”对方见男子还要狡辩,回应道:“那你又如何证明你拿的玉本来就有裂痕呢?我去进货的时候,难道还要进一个有瑕疵的回来?那我不是有病吗?”男子觉得太不可思议了:“我虽然把玉镯摔到了地上,难道你们店家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要我全额赔偿?”对方却觉得:“我哪里有问题呀?这件事明摆着就是你拿在手里不小心摔坏的,怎么还赖到我们头上?”男子认为店家没有提醒玉是易碎品,需要轻拿轻放,他们也该承担责任。而对方认为:“大家都是成年人,最起码的认知还是有的吧?我说与不说,和你把镯子摔坏没有直接关系。”最后,店家让男子设身处地想一想:“要是你不原价赔偿,那这家店还不赔死了?店里有水电气等那么多开销,赚不到钱还要赔钱。”男子也大倒苦水:“我进来才一分多钟,你们就让我赔几万,有这个道理吗?你们怎么不为我考虑考虑呢?”最后,男子表示自己只愿意承担最多5000元。对方也没有耐心了,直接爆粗口:“我几万的东西你赔5000,中间的损失谁来承担?你不是闹着玩吗?”双方协商不下来,找了调解人员帮忙协调。不过,男子还是只愿意赔偿5000元,而对方坚持要求男子最低赔偿3.8万,事情还在进一步协商当中,谁也不愿意退步。一、男子摔裂玉镯,店家咬定要按进货价赔,可男子觉得价格变来变去不靠谱,这赔偿金额到底该按啥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里的玉镯摔裂后价值贬损,店家说进货价5万、4万、3.8万,可男子怀疑实际进货价更低,这时候店家得拿出能证明玉镯实际价值的证据,比如进货单、鉴定报告啥的,不能光自己说个数。毕竟男子摔了东西有错,但也不能稀里糊涂按店家随口说的价赔,换谁心里都得犯嘀咕,紧张又委屈也正常。二、店家说“大家都是成年人,该知道玉易碎”,没提醒轻拿轻放,店家真的一点责任没有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提到,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玉镯易碎是常识,但店家作为经营者,要是没做好必要的提醒,比如摆放时没提示“轻拿轻放”,或者没在顾客拿取时适当引导,可能就得承担一部分责任。男子觉得自己就进店一分钟,店家没提醒,心里不服气,觉得对方也有责任,这种想法其实也沾点道理,换谁突然要赔几万,都会觉得店家是不是也该担点。大家觉得男子应该赔3.8万吗?
“钱有了,家没了!”北京的高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给癌症母亲转去的122万救命

“钱有了,家没了!”北京的高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给癌症母亲转去的122万救命

“钱有了,家没了!”北京的高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给癌症母亲转去的122万救命钱,会亲手撕碎自己的婚姻。美容院店长高女士和全职丈夫杨先生的家庭模式曾是朋友眼中的“默契组合”——妻子在外打拼事业,丈夫在家操持家务,做饭洗衣、照顾起居,甚至会给晚归的妻子端洗脚水。但2024年3月母亲确诊肺癌的消息,彻底打破了这份平静。作为独生女,高女士心急如焚,瞒着丈夫陆续将122万元积蓄转给母亲,既为救命,也为偿还当年创业时母亲30多万元的借款。杨先生发现账户“蒸发”后瞬间暴怒。在他看来,婚后每一分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擅自转移百万巨款,无异于剜走他半副身家。“你全职在家没收入,哪来的共同财产?”高女士的质问戳中全网争议点。她坚持钱是“还债+尽孝”,丈夫却认定权利被践踏,一纸诉状将岳母告上法庭。法庭成了情与法的战场。高女士声泪俱下:母亲早年倾囊相助30万助她创业,如今肺癌晚期急需用钱,作为独女怎能不救?杨先生则搬出《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收入无论来源,均为共同财产,大额支出必须双方同意。法官在冰冷法条与滚烫亲情间反复权衡。判决书最终落下三笔账:母亲早年资助的30余万元确属借款,还款部分合法有效;子女赡养父母系法定义务,15万医疗费予以支持;剩余77万属夫妻共同财产,高女士擅自处分构成侵权,需补偿杨先生35.13万元。法律天平看似平衡,婚姻却彻底失衡。网友炸了锅:“全职爸爸家务没价值?法院都说他有权分钱!”“救命钱都要算账,这丈夫心太冷!”也有人反问:“要是男方父母病危,妻子能拦着不让花钱吗?”而高女士的悲愤更直指人心:“他怕的不是我侵权,是怕我妈的病掏空家底!”孝心与信任的博弈里,沟通缺位必酿灾难。若高女士提前商议赡养方案,或杨先生少些防备多些共情,何至于对簿公堂?婚姻本质是共生关系,钱能清算,心碎难修。35万元判得回,但妻子“转账时手在抖”的绝望、丈夫“被当外人”的屈辱,早已蛀空感情根基。如今杨先生攥着判决书拿回钱款,高女士守着病母心力交瘁。那间曾飘着饭菜香的家,只剩转账记录和官司文书散落满地。或许真如网友叹息:“有些账算清了,家也就散了。”信息来源:搜狐网《全职丈夫起诉妻子婚内偷偷转账122万给丈母娘》红星新闻《男子称妻子向岳母转款122万元自己不知情》
看哭了!8月3日媒体报道,安徽亳州,一位嫁到天津的女子请假回老家看望86岁的爷爷

看哭了!8月3日媒体报道,安徽亳州,一位嫁到天津的女子请假回老家看望86岁的爷爷

看哭了!8月3日媒体报道,安徽亳州,一位嫁到天津的女子请假回老家看望86岁的爷爷,临走那天,爷爷颤巍巍地从屋里拿出一个布包,塞给她3000元现金,说是卖羊攒下的“回程路费”。女子当场红了眼:“爷爷,我长大了,真的不能要。”可爷爷只笑着说:“你小时候是我带大的,不管你多大,都是我心尖尖上的娃。”网友:爷爷给的不多,却把最好的都留给了你。八月的皖北平原,热浪滚滚,安徽亳州的一个普通村庄里,86岁的老人站在村口,目送着一辆轿车渐行渐远,直到消失在乡间小路的尽头,车里坐着的是他一手带大的孙女王女士。27年前,王女士的人生轨迹在3岁那年发生了剧变,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母亲远走他乡从此音讯全无,按照离婚协议,王女士归父亲抚养,但是父亲却将年幼的她直接送到乡下老家,交给了爷爷照料。在传统家庭功能削弱、社会流动程度加深的背景下,王女士成为了千万留守儿童中的一员,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成长过程中呈现出的"亲子分离"和"隔代教养"特征,成为了她童年生活的真实写照。那时的农村生活条件艰苦,爷爷靠着几亩薄田和养殖维持生计,面对突然到来的小孙女,这位朴实的农民没有丝毫怨言,每当小女孩哭着找爸爸妈妈时,爷爷总是耐心地抱着她,带她去村头小卖店买零食,扛着她下地干活,在爷爷宽厚的肩膀上,王女士度过了她的童年时光。岁月如梭,在爷爷的悉心照料下,王女士不仅健康成长,还顺利完成了学业,爷爷深知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即便自己省吃俭用,也要供孙女读书,这份坚持最终得到了回报,王女士考上大学,走出农村,在城市立足,并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王女士的成长经历虽然缺少父母的陪伴,但爷爷用他朴素而深沉的爱,为孙女撑起了一片天空。如今的王女士已经30岁,事业有成,家庭美满,虽然远在天津,但她始终牵挂着家乡的爷爷,每年寒暑假,她都会专程回乡探望,这次暑假,她特意请了一个月的长假,陪伴爷爷度过了一段美好时光。她带着爷爷品尝美食、看电影、逛街买衣服,还亲自下厨做饭,陪爷爷喝杯啤酒,聊聊家常,王女士用手机记录下这些温馨瞬间,分享到网络上,让爷爷成了乡里乡亲羡慕的"网红爷爷"。但是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当离别的日子来临,爷爷拿出了那个装有3000元的布包,"妮儿,拿去买点好吃的,"老人的话语朴实无华,却饱含着深情。王女士的眼泪瞬间夺眶而出,她明白,这3000元对于靠养羊为生的爷爷来说意味着什么,那是无数个清晨的早起放羊,是烈日下的辛勤劳作,是一分一角的精打细算,在爷爷眼中,她永远是那个需要呵护的小女孩。"爷爷,我现在挣钱了,真的不需要,"王女士连连推辞,最终说服爷爷收回了钱,她曾多次提出接爷爷去天津同住,但老人总是摇头:"我离不开这儿,这儿有我的回忆,还有我的土地,你有空回来看看我,我就知足了。"这份朴素的坚守,让人既感动又心酸,农村留守儿童以隔代抚养为主,而祖辈们的付出往往被社会所忽视,他们用自己的方式,默默守护着下一代的成长。《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但王女士的父母都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反而是爷爷,用实际行动承担起了养育之责,虽然法律上孙辈对祖辈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道德和情感上的责任却是不可推卸的。王女士深知这一点,她说:"他既是我的爷爷,也是我的爸爸,更是我的朋友,"这种跨越血缘的深情,正是中华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这个感人的故事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有网友感慨:"爷爷给的不多,却把最好的都留给了你,"也有人呼吁:"爷爷养她小,她要养爷爷老。"王女士和爷爷的故事告诉我们,即使在最艰难的环境中,爱依然可以创造奇迹,爷爷用半生的辛勤付出托举起孙女的成长,孙女则用往后的时光温暖爷爷的晚年,这种双向的牵挂与守护,正是人间最美的风景。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参考资料:《定居天津的孙女回亳州看望86岁爷爷,回程时爷爷拿出3000元非要给孙女“钱是他卖羊攒下的,我不会要”,“爷爷抚养我长大,只要有钱就想着给我”》AHTV第一时间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子分得35.8万,另外他们还拿了34.5万给大儿子买房,跟着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10多年,大儿子离婚,说要把房子卖了,但是可以给母亲一半售房款,并给母亲安排养老院。老太信以为真,从房子搬走,大儿子顺利卖房,可他拿到300万售房款后,不肯把钱给到母亲,老太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150万房款,法院判了。据新民晚报8月10日报道,2020年,大儿子跟蔡老太说,想把居住的房子卖掉,但是他让母亲放心,说会把售房款的一半给到母亲,并给母亲安排好养老院居住生活。这些年,丈夫去世,大儿子离婚,家里发生了很多变故,蔡老太也理解儿子的不容易,为了让大儿子顺利卖房,她从房子里搬了出去。大儿子把房子卖掉后,获得了300万售房款,但是并没有遵守约定,把其中的一半给到她。蔡老太很是失望,当年儿子买房时,她和丈夫是出了一半的钱的,并且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上他们的名字,可儿子却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如今儿子又故技重施,她实在接受不了。她还记得,2007年,两个儿子相继成家立业,有了各自的小家庭,这本该是他们享清福的时候,可小儿子却提出,希望跟父母分家。考虑到两个儿子有了各自的小家庭,蔡女士和丈夫同意了,他们搬去了跟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生活,把家里的老宅子留给了小儿子一家居住。但是为了公平起见,他们跟小儿子一家签了协议,老宅子卖出后,由大儿子和小儿子一家平分房款。后来家里的老宅子卖出去了,考虑到两老口跟着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大儿子多分了几万元,一共分得39.7万元,小儿子分了35.8万元。之后的10多年了,蔡老太和丈夫一直跟着大儿子一家居住生活,直到老伴去世,大儿子离婚,蔡老太的生活一下子一落千丈,面临着无家可归的下场。卖房前儿子明明说好给她一半的售房款,保证她以后的生活不用愁,可她万万没想到,自己辛苦养大的儿子,明明答应好的事情,转头就不认了。可大儿子却一口咬定,这房子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并不是拿老宅的售房款买的房子,自己买房时,老房子还没有卖出去。索要钱款无果后,蔡老太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支付150万售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给自己。1、大儿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出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大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他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子卖掉。2、儿子买房时,蔡老太和丈夫曾出资34.5万元,可以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蔡老太主张儿子当初买房时,使用了老宅的30多万售房款,这套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可大儿子却主张,自己买房时,老宅还未售出,自己并未用卖老宅的钱去买房子,这套房子是自己买的。可法院查明:大儿子买房时,蔡老太的丈夫张先生曾转了34.5万元给他。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蔡老太夫妻,对大儿子的附义务的赠与。《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年蔡老太和丈夫拿钱给大儿子去买房,就是希望跟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由大儿子来赡养他们夫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大儿子虽然承担了张先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是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还需要充分履行,可他将房屋卖掉后,让蔡老太没了住所。大儿子没有根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蔡老太有权要求儿子按照赠与比例支付相应的房款。法院认为蔡老太夫妻拿了34.5万元给大儿子买房,大儿子从这套房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考虑到大儿子对父母的日常照顾和替父亲支付医疗费等,最终酌情判定大儿子向蔡女士支付70万,并继续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时,男子想到女儿才17岁,将原本应分得的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全部赠与当时才17岁的女儿。结果,修行10年,辗转多地、四处流浪,携带的50万元积蓄全部耗尽,最终精神崩溃,选择还俗,向女儿索要赡养费时,却遭到了女儿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据悉,男子谢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2010年2月,时年39岁的谢某因工作压力大,选择停薪留职前往山中修佛。转眼4年过去了,谢某打算正式开始修行,向公司办理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与不理解自己的妻子离婚。虽然谢某心意已决,但是心中也有愧,在与妻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原本应该分得的一套价值约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全部赠与给17岁的女儿小谢,作为小谢的抚养费和对小谢的补偿。另外拿出15万元,作为给与妻子的补偿。随后,孑然一身、断了红尘的谢某便带着仅剩的50万元现金,正式开始修行。可令谢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修行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因寺庙包食宿,但并无收入,修行的10年间,辗转多地,谢某所携带的50万元消耗殆尽,最终被迫四处流浪、在山洞中修行,以致精神崩溃。随后,谢某无奈之下选择还俗。自觉已经老迈,又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无法赚钱生活困难,无奈向已经成年且已经有了正式工作的女儿小谢求助,哪成想遭到了小谢的拒绝。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修行前更是将上百万元巨额财产赠与给女儿,如今自己老了,没有了能力了,女儿却对自己不管不顾。谢某一气之下将小谢告上法庭,要求小谢一次性支付给自己20万元赡养费。法庭上,谢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还表示2024年11月7日从父母和姐姐处获得了64万元,后用于投资股票,截至目前市值还剩55万元左右。目前,自己在广州租房生活,房租1500元/月,生活支出大概2000元/月,并无工作和收入,现有存款能基本覆盖每月的生活开支,并无重大疾病和重大开销。面对谢某的控诉,小谢仍拒绝支付赡养费,辩称,第一、自己作为谢某的女儿,谢某抚养自己是应该的,与自己母亲离婚时处理的财产分割等事项与本案无关。第二、赡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谢某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仅是因为其所谓的需要修行,所以未再继续工作,也不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法定的条件。第三、自己从2021年才开始工作,目前在上海的工作也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税前工资约1万左右,去掉房租、生活费、衣食住行后其实所剩无几,也不具备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能力。第四、考虑到谢某系自己的父亲,自己虽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谢某要求的赡养费,但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每月给谢某一点生活补贴。法院该怎么判呢?《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可见,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9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也包括精神方面,而且是无条件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但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包括第一、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第二、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第三、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也不是所有子女都负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谢某辞职前20年的工作经历和辞职后的收入来源来看,谢某目前并不缺乏劳动能力。谢某并无重大疾病和大额开支的情况下,主张离婚时分得的存款已花完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另结合谢某的生活现状,谢某的存款状况尚能够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开支,谢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自身如今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综上,认为谢某不存在确实需要接受赡养的实际需求,最终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请。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7岁女儿275万,作为她以后的抚养费,此外又给了前妻15万,作为对妻子补偿,从2014年开始,他便一个人到全国各处游历修行了10年。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老谢被工作压得喘不过气,做了一个旁人难以理解的决定:辞职、远走、上山修行。在他看来,这是去追寻青灯古佛的宁静,是从世俗烦恼中解脱。可在他妻子和17岁的女儿小谢眼里,这就是一种逃避,是把家庭重担全然抛弃的自私行为。劝说无果后,这个家也散了,妻子心灰意冷地提出离婚。办离婚时,老谢似乎也知道自己理亏。他将名下一套当时价值225万的房产,外加50万现金,全部留给了女儿小谢。此外,他还给了前妻15万补偿。做完这一切,老谢带着剩下的50多万,毅然决然地踏上了他向往的修行之路。谁知,修行之路远比他想象的要崎岖。接下来的十年,成了老谢从幻想跌入谷底的幻灭之旅。他以为的无忧无虑,实际上是颠沛流离。在宁波出家时,每月尚有2000元收入;可到了山西大同,却是分文未得。钱花完了,他只能栖身山洞,精神状态也越来越差。在他缺席的十年里,女儿小谢独自走过青春期,完成学业,2021年大学毕业后踏入社会。她和所有刚工作的年轻人一样,收入微薄,付完房租和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直到2023年6月,实在撑不下去的老谢选择了还俗,回到了阔别十年的广州。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每月3500元的房租和开销让他捉襟见肘。万般无奈下,他想起了女儿,希望能得到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可这样的请求,女儿并没有给出答复。一年半的时间,他没有得到女儿的任何回应。在此期间,老谢也想过赚钱翻身,于是他从父母和姐姐那借来64万元,孤注一掷地投进了股市,想靠投资翻身。结果不仅没赚到钱,反而亏了9万,账户里还剩下55万左右的股票。和女儿无法沟通,老谢索性撕破了脸。2024年,他直接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支付20万赡养费,并声称“只要这20万,以后其他的都不要了”。法庭上,女儿小谢终于说出了自己的苦衷。她认为,十年前父亲给的财产,本就是他应尽的抚养义务,跟今天的赡养是两码事。更何况,父亲老谢才54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工作是主观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而且父亲名下还有55万元的股票资产,经济状况比自己好得多。她自己刚工作没多久,收入微薄,根本拿不出20万。法院最终采纳了女儿的观点。《民法典》规定,子女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老谢显然两者都不满足。同时,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是60周岁以上,54岁的老谢也还没到那个年纪。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他自己承担80元的案件受理费。老谢在法律上输了,这件事在网上迅速传播。有人说女儿太绝情,毕竟父亲当年给了她几百万。也有人说,十年的情感空白,不是钱能填平的,当亲情被贴上价格,无论结果如何,恐怕都没有真正的赢家。对此,你觉得呢?信源:潇湘晨报《上海一男子带50万上山修行,十年后还俗向女儿索要20万赡养费,法院判决》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倒去,男子及时扶住她,借力后撤了一步,结果导致身后一女子和几个乘客接连摔倒,女子摔成骨折后气不过,把好心扶人的男子和脚滑的女乘客,以及地铁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法院最终判决让众人拍手叫好。8月8号,半岛晨报报道,那天下雨,冯女士像往常一样,乘着地铁站的自动扶梯上楼。可能是鞋底打滑,她一个没站稳,整个人猛地向后倒去。站在他身后的刘先生眼疾手快,一把扶住冯某的胳膊,想把她稳住。可扶梯上空间狭窄,刘先生被冯女士的重量一带,下意识往后退了一步。这一步,踩在了正站在刘先生身后的丁某脚上。丁某没抓稳扶手,一个踉跄往前扑,连带着后面2位乘客也摔成了一团。等大家爬起来,丁某已经摔得直不起腰,整个人倒在地上喊疼。丁某被送到医院后,被查出肋骨以及胸骨骨折,需要休息一阵子,医药费加上误工费,得花不少钱。丁某越想越不甘心,要不是冯女士没站稳,刘先生往后退,她也不会摔成这样。地铁公司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负连带责任,这三方都得赔!于是,丁某一纸诉状把冯女士、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多。冯女士接到传票时,相当不服,说我当时就是脚滑了一下,根本没想到会连累别人。刘先生救我,我感谢他还来不及,怎么反而成了被告?刘先生更委屈,说我那是见义勇为啊!我要是不扶冯女士,她再摔下来,后面的人也得遭殃,不得比现在这个情况严重多了?我怎么就成了责任方了?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刘先生应该负责吗?《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刘先生为救助向后倾倒的冯女士,本能后撤导致丁某摔倒。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的施救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84条的要件。该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救助人免于因合理救助行为陷入法律纠纷。具体到本案,刘先生的救助是对突发危险的自然反应,目的是防止冯女士直接摔伤,具有道德正当性。刘先生后退一步是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动作,未故意扩大伤害,符合“必要限度”要求。丁某的摔倒虽是刘先生后撤引发,但与刘先生的救助行为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关联,而是多方行为叠加的结果。《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丁某受伤的责任划分涉及“过错相抵”规则,法院通过以下维度适用该条款。首先,冯女士未站稳扶好导致连锁反应,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冯女士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丁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降低了自身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的“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冯女士作为直接引发事故的人,确实存在过错。她没站稳扶好,导致后续连锁反应,得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救助”,是见义勇为,法律上应当鼓励。他救人时后退一步是本能反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该赔。而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扶梯没故障,事后也及时处理,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强行让它担责。同时法院指出,丁某自己也有责任。他乘扶梯时没抓稳扶手,遇到突发情况没及时应变,属于“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可以减轻冯女士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己承担30%。5万多的赔偿总额,经依法核算后确认3万余元,冯某需赔2万余元。这个判决既惩罚了冯某的疏忽行为,也警示乘客需注意公共场所的自我保护义务。有人说,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懂法理知人情,不和稀泥,点赞!本身上自动扶梯就应该和前面行人有间隔,这是最基本意识。和路上行人一样,放松的前提是你的有必要的保护自身安全意识和身体力行能力。我从来跟随他人上自动扶梯都是地面隔两个踏板,这也与隐私和避讳相宜。助人者免责,这是几年来最正确的一次判决,这个法官是正常的法官。这起扶梯连锁摔倒事件,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与道德行为的复杂交织。法院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明确保护,也就是刘某紧急救助冯某虽引发后续意外,但因无主观过错而免责,彰显了鼓励善意救助的立法导向。也通过“过错相抵”原则合理分配责任,冯某因自身失衡负主责,丁某未抓稳扶手自担部分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来自己身边照顾。一开始女儿也同意,但是后面因为房租的事情,女儿又不干了。省了小钱,丢了大钱,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必须返还480万元给老人。据红星新闻8月7日报道称,最近,一对母女俩因为赡养的问题,闹上了法庭。事情是这样的,女儿吕某,在广州工作。而母亲靳某则一个人在北京,自己年纪也大了,但是女儿又不在身边,心里感觉空落落的。这一天,母亲靳某突发奇想,打电话给女儿说,要么你就从广州回来吧,把工作给辞掉,我可以给你“开工资”,只要你照顾我,我就给你钱。母亲靳某提出了490万元“工资”的诱惑,当时权衡一番之后,女儿感觉还不错,可以考虑。于是,就把广州的工作给辞掉了。因为考虑到女儿辞掉工作,手里确实没有收入了,靳某真的就拿出了真金白银,整整490万元给到自己女儿手里。当然,他们之间也作了约定,就是女儿拿到这笔钱之后,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母亲所有的养老费用、履行好赡养的义务。对于此,吕某没有任何的异议,一口就答应下来,双方也就签订了赡养的协议。但是,母女俩还没有住多久,双方就闹了矛盾。是什么原因闹意见的呢?原来,靳某的这个490万元钱,是卖房子所得。房子卖掉了,自然也就没有地方可以住了,于是,母女俩就租了一套房子居住。这下该交房租了,按照约定,以后的费用都是归女儿吕某来支撑。但是女儿却耍赖了,说不想支付房租,应该自己母亲来支付。这下可恼火了老母亲了,当初都说好了,钱也全部给你了,后期费用都该你来承担,现在你却反悔了,拿着490万的大钱,这一点房租你却不肯出一点?对此,母亲靳某就把自己的女儿给告上了法庭。这事情一闹,如果上了法律,肯定就是女儿吃亏。因为首先双方都是有协议在的,双方都签了字,这个是不可以抵赖的;其次,作为女儿,你本身也就是具备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的,这是法律规定,也是逃脱不了的。所以,最后法院也宣判了结果,结果也是可想而知。首先,吕某必须返还480万元钱给到母亲;其次,作为女儿,你还必须要承担赡养自己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拒绝赡养,则涉及违法。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一走了之,对老人不闻不问,她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后面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一走了之、不闻不问,很明显,这又触犯法律了,等待她的,肯定是法律的对等惩罚。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经济供养包括,需要承担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基本开支;生活照料包括,对父母需要提供日常的护理安排;精神慰藉包括,需要定期探望、陪伴父母。如果拒绝赡养父母,法院会根据当地水平,判决子女来完成生活支付,法院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情节严重者,可能丧失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另外,子女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涉嫌遗弃罪,最高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所以,在这场官司结束之后,吕某还不可以记恨自己的母亲,还需要依法对自己母亲靳某进行照顾,因为自己作为成年子女,对母亲是有赡养权的。如果后面不提供经济抚养,不经常来照顾生活,或者不经常来探望自己的母亲,这些都是违法的。一切都是有法可循,否则只能面对法律的惩罚。也有网友提出自己的担心,这位女儿跟自己的母亲这么计较,万一后面不回来,直接抛弃自己的母亲呢?这个上面也有法律分析了,如果后面遗弃自己的母亲,甚至可能有触犯刑法的可能,这叫做遗弃罪,不仅不能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甚至还会面临有期徒刑。事已至此,作为女儿,还是好好恪守自己的职责和本分,养儿防老,让自己的母亲老有所依。母亲这样做,还是内心缺乏安全感,以为金钱才能锁住自己的女儿。正是如此,作为子女更加需要多多陪伴自己的父母,让彼此的心靠的更近一些,感情才能更加长久一些,老人也才能拥有幸福的晚年。您怎么认为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