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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5月8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民商事法律专家学者,关心关注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共赴“法治之约”。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云南省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云南省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近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通知,于5月在全省组织开展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云南省以“典亮云岭·法润民心”为主题,聚焦民法典实施五周年,...
有位女士婚内出轨,直接搬去和情夫住一块儿了,没多久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觉得反正

有位女士婚内出轨,直接搬去和情夫住一块儿了,没多久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觉得反正

有位女士婚内出轨,直接搬去和情夫住一块儿了,没多久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觉得反正老公老实,这事就算摊牌也能糊弄过去,没想到老公知道后压根没犹豫,直接提出离婚。一开始,女士还以为老公就是闹脾气,想着拖一拖就能和好,结果离婚手续办得比谁都快。财产分割时,老公拿出她出轨的证据,法院判她少分不少钱,连住的房子都差点保不住。更打脸的是,她怀孕后情夫态度越来越冷淡,原本说好了“等你离婚就结婚”,现在却躲着不见人,还说“这孩子跟我没关系”。现在这女士挺着肚子没地方去,想回头找老公复合,人家根本不搭理。周围人都议论,说她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非要作妖,如今闹得两头空,真是活该。这事也给大家提个醒,婚姻不是儿戏,背叛感情迟早要付出代价。今年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处理过错方财产分割更严格。北京朝阳区法院五月公布的案例显示,出轨方最终只能拿到三成共同存款。有些地方开始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去年山东有六成离婚官司靠这个锁定过错方。情夫逃避责任的情况也不少见,浙江有个包工头被曝同时交往三个已婚女性,事后全推给女方主动勾引。现在各地妇幼保健院数据显示,怀孕建档时填"离异单身"的人数比三年前涨了四成,不少都是类似情况。街坊邻居聊天时都说,现在离婚证比结婚证还厚实,但过日子还得靠脑子清醒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来养。没想到,女子突然患病离世,在去世之前,她卖掉了两套婚前房产,把其中所得的530000元留给父亲养老。可是,女子的丈夫知道此事后,竟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岳父全额返还这笔钱款,法院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大参考等)事情是这样的,于女士与丈夫杨某系二婚夫妻。当初,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时,于女士的父亲老于就有些顾虑。毕竟杨某是二婚,其还有个同前妻生下的孩子。但奈不住于女士喜欢,最终老于还是答应了这门亲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两人结婚后不久,于女士就被查出患病,其在治病期间卖掉了自己婚前所有的两套房产,最终共得到121万元售房款。随着病情的逐渐加重,于女士自感时日无多,又想起离世后老父亲无依无靠,便通过手机向父亲老于转去了530000元,并表示最后向父亲尽孝了。不想于女士刚离世后,杨某就找到岳父老于以该款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老于全额进行返还。老于见状,倍感痛心,他介绍道,女儿与杨某结婚五六年间,杨某一直待在家中未就业,家中开支、杨某与前妻所生子女抚养费及杨某母亲赡养费均由自己的女儿承担。"她工资基本都花在家里,自己很节省。"老于称,女儿患病后,杨某不仅未承担过任何治疗费,还曾想方设法地阻碍女儿治疗。对于这53万元转账,老于解释道其中部分为自己此前借给女儿的治疗费。其余款项则是女儿担心自己晚年生活,特意留下的养老钱。自己不应向杨某作任何返还!杨某随后在索要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岳父老于告上了法院。此事一经曝光,对此,网友议论纷纷。大部分人是站在老于一方,认为杨某简直就是在“软饭硬吃”,不仅自己婚后五六年不工作,连自己、父母和前妻的孩子都要妻子养。妻子重病后卖掉婚前房产治病,剩下的钱留给亲人养老,就这,杨某还觊觎,难道他一家人真想把妻子的血吸干嘛?杨某的如此无理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诚然,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在财产范围内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如果于女士转给父亲的53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分,该行为系属无效,老于就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但事实情况是,于女士将婚前的两套房产进行变卖后所得121万元,再将其中的53万元转给了自己的父亲,那么这笔钱款依法就属于小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有权自行进行处置。再者而言,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于女士在临终前转账给父亲老于的行为可视为履行赡养义务及行孝,这部分资金是其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处分,杨某无权干涉。此外,如果杨某实在想拿回这笔钱,其也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有权主张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杨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请求。不得不说,杨某太不厚道了,对于夫妻而言,本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且于女士生前为整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杨某不仅不心怀感恩,对妻子多加照抚,反而整天想着如何压榨妻子的钱财,甚至认为妻子治病浪费钱进而加以阻碍。更甚者,在于女士离世后留下给父亲的钱款,杨某居然都欲染指,其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还好最后天道昭彰,让杨某未能得逞。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男女,婚前一定要对另一半进行充分的了解后再步入婚姻。否则遇上了如杨某这般好吃懒做且唯利是图之人,又何谈婚姻的幸福?对此,你怎么看?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一出,大家怨声连连,大家怨的不是要捐多少,而是强制要捐多少,他们觉得捐款就应该是自愿的,强制要捐多少,这就让人心里不舒服了,对此有关工作人员回复,这是自愿捐款的,不存在强制。5月7日,据维度新闻的报道,这个单位的员工看到捐款通知之后,心里就很不舒服,于是他就直接截图发了出来。说起这个捐款活动,大家其实没什么多大的意见,他们所在的单位待遇很不错,捐款也是公益活动,大家多少也会愿意捐一些。但是这个通知一出来,对于捐款的数额,却让大家纷纷议论。大家在意的是,在编的和不在编的捐款数目,在编的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在编的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他们的工资收入不错,福利也不错,但是谁没有压力,谁不需要养家,大家都是上有老下有小,每一分钱都要花在必要的地方。50元对他们来说,其实也不算很多,但这是自愿捐款,就应该由他们按照自己的心意,想捐多少就捐多少,不能以收入,来衡量一个人捐款的真实意思。不在编的员工,则有这样的想法,他们的工资收入本来就不如在编的高,在编的捐100,200的都没问题。但是他们就不一样了,同样都是要挣钱养家,同样是上有老,下有小,同样是要面对生活的压力,有的人可能下班之后还需要做点副业,才能让生活过得更好一些。在他们看来,自己的生活都不是特别如意,就被强制捐掉30元,这让他们心里真的很不舒服。大家都是这么认为的,捐款应该是自愿的,不管是在编的还是不在编的,大家都说,捐款虽然是公益活动,但也应该是尊重他人,由他人愿意捐多少就捐多少。如此强制捐款,如果有些人家庭困难,还要遭遇这样的事情,那真是雪上加霜。不过有些人是比较有爱心的,家庭还有别的收入,家境比较好,他们可能愿意多捐一些,但是由于规定好捐多少,他们也不敢出风头,所以这件事情真的是让大家议论纷纷,人人都有想法,个个都反对,不可如此强制捐款。看到这个单位的这种情况,大家更是热议纷纷,不少人对在编捐的那50元,很有想法,说只要是在编的人,捐50元根本不在话下,在编的捐个100,200都是小问题。有的人说了他们公司也是年年捐款,但是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普通员工的捐款,不可以超过领导的捐款,就算再有爱心也不可以。有更多的人质疑的是,这样的形式是否有很大的意义,如果是强制捐款,直接扣工资就可以了,何必搞一个形式呢。确实如此,捐款,顾名思义,无非就是衡量一个人的爱心与善心,更多的是看每个人的家庭实力。它的意义应当在于,有爱心的人,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想捐多少就捐多少,如果有人不赞同这种活动,或者对这种活动有意见,可以量力而为,或者遵循内心的意愿捐或者不捐。捐款活动本就应该这样,根据个人的情况,根据个人的想法想捐多少就捐多少。因为捐款活动也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循捐款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规定捐款的数额,有很多人是不愿意捐那个数字的,那这就是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民事活动应当视为无效。除此之外,捐款活动属于道义上赠与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就是这种捐款活动,是不可以撤销,所以很多人对捐款有自己的想法,如果是强制捐款,他们的意见更大。但是对于这件事情,管理此事的人表示,他们是自愿捐款的,不存在强制的说法。那么你对于这个捐款活动有何看法呢?(来源:维度新闻-2025年5月7日)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伤透了心,不过念及骨肉之情,还是将一套住房过户给男子。岂料母亲去世后,男子得知妹妹保管着母亲47万元的银行卡,遂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遗产以及房产,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据悉,男子梁某自结婚之后,便带着老婆孩子出国工作生活,至于年迈的父母,全部交由妹妹一人照顾。在梁某出国后的第12年,梁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可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梁某并没有赶回国内奔丧。父亲的后事全部由妹妹一家负责。为了方便照顾独居的母亲,梁某的妹妹决心带着一家老小搬到母亲的房子里居住。虽然梁某的行为让母亲伤心不已,可是念及骨肉亲情,在梁某回国后,母亲还是决定将两套房子的其中一套过户给梁某,至于自己留下了47万存款,则是交到了女儿的手里。梁某的母亲去世后,梁某无意中知道母亲还有47万的存款在妹妹的手中,于是要求妹妹交出存款由两个人共同分配,却遭到了妹妹的拒绝。梁某恼羞成怒,一纸诉状把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存款以及母亲留下的一套房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中,梁某的母亲将其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给梁某,应视为对梁某的合法赠予,其母亲去世后留下的另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应视为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进行分配。梁某与妹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平分遗产。可是妹妹却认为:第一,母亲生前将47万存款的银行卡,交由自己保管且对其告知了密码,证明母亲对自己的信任,应认定为是母亲的赠予。第二,梁某在出国工作期间,一直都是妹妹悉心照顾父母,并处理父母的后事。梁某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就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第三,在父亲去世之后,妹妹一家人就已经搬到了母亲的房子里居住,一家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感情特别深厚。综上,梁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法院该怎么判?本案的关键在于,梁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法院审理时查明,梁某在出国期间并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直都是妹妹照顾,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了梁某、妹妹以及社区的证实。另查明,梁某在回国之后,其母亲考虑到梁某没有住房,主动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过户给梁某,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其行为合法。另,根据梁某以及妹妹的供述,其父母在生前均未立下遗嘱,也就是说在梁某的母亲去世之后,留下的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均应该视为遗产,并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考虑到妹妹在父母生前尽到了绝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配时应该多分。综上法院判决,酌定由妹妹分得房子以及47万存款的55%的份额,剩余由梁某继承。对此你怎么认为?
青海“民法典宣传月”部署20项普法活动

青海“民法典宣传月”部署20项普法活动

在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司法厅印发《2025年全省“民法典宣传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民法典进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普法宣传。《方案》从省直...
2025年海南省“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启动

2025年海南省“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启动

近日,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印发方案,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
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

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

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支付儿子抚养费,也不看望儿子,而后与人再婚。男子的儿子成年后记恨男子,也从未主动联系过男子。转眼多年过去了,男子的儿子得知男子突然去世,又要求分割男子的遗产。男子现任妻子却不愿意,认为男子的儿子对男子没有尽过一天孝,现在又来争夺男子的遗产更是没良心,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潇湘晨报等)据悉,42年前,男子郭某与前妻结婚,婚后第2年儿子小郭出生。郭某与前妻的婚姻仅仅维持了6年,便破裂。郭某与前妻是通过法院离婚,法院准许两人离婚的同时,将小郭的抚养权判给郭某的前妻,并同时判决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怎料,郭某与前妻离婚后,却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既没有向小郭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而后与女子谭某再婚。转眼多年过去了,小郭已经成年,每每想到父亲郭某在自己人生中的“缺失”总是耿耿于怀,心想着就当没有郭某这个父亲,不愿意,也从没有想过再与郭某联系。然而6年前,郭某因病离世。小郭得知父亲郭某与谭某再婚时共同购买了一处上海的房产,未留下任何遗书,于是起了争夺遗产的念头。《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郭认为自己的父亲郭某没有留下遗嘱,自己作为父亲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郭某的房产。然而,郭某的再婚妻子谭某则认为小郭虽然是郭某的儿子,但是在郭某生病住院的5年里,没有照顾过郭某一天,甚至打过一次电话,都是自己贴身照顾的郭某,小郭即便有继承权,也应当剥夺。双方争执未果,对簿公堂。法庭上,小郭认为谭某是想独吞父亲郭某的遗产,30多年来,父亲郭某没有管过自己一天,自己上学、看病都是妈妈借钱支持的,如果把父亲的遗产全给谭某,对自己和母亲均不公平。谭某则怒斥小郭身为人子,没有尽孝的同时,责骂小郭在郭某去世后来和自己争夺过来郭某遗产更是没良心。法院该怎么判呢?1、《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可见,无论是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还是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是无条件的。2、《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像小郭这样,在父亲郭某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权。同样,小郭未履行对郭某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郭某也可以向小郭主张赡养费。3、《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虽然小郭没有履行对郭某的赡养义务,但是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具体到本案,一方面考虑到郭某的房产属于其与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其中50%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另一方面考虑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而郭某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向郭某提供经济支持,也对郭某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涉案房产中20%的份额由小郭继承,剩余的归郭某再婚妻子谭某。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小郭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又该享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
上海,男子和妻子离婚后,6岁的儿子就跟了母亲一起生活,此后男子音信全无,30年来

上海,男子和妻子离婚后,6岁的儿子就跟了母亲一起生活,此后男子音信全无,30年来

上海,男子和妻子离婚后,6岁的儿子就跟了母亲一起生活,此后男子音信全无,30年来男子和儿子再也没有任何的联系,不过,因为男子去世,儿子却突然出现要求继承遗产,再婚妻子:他没资格继承。据悉,郭某和妻子何某83年结婚后,次年有了儿子小郭,两人的婚姻仅仅维持了6年就离了婚,小郭跟着母亲生活,而郭某则要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可是,自从离婚后,郭某却就此失去了联系,无奈,何某只能一个人照顾起了小郭,最终将小郭养大成人。此后的30年里,小郭和父亲就此没有任何的联系,直到前不久法院通知小郭,他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和再婚妻子在一起时候买的房子,于是,小郭来到了法院,希望能够继承这套房子。不过,再婚妻子谭女士却表示,郭某生病这些年,小郭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房产,居心何在?然而,小郭却气愤的表示,自从父母离婚后,父亲就再也没有管过自己,而且抚养费也一份没拿,自己之所以要继承这套房子,也算是父亲对自己的补偿。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小郭有权继承这套房子吗?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小郭作为郭某的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他是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的。其次,关于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的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点在《民法典》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消除,也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在郭某生病的5年里,小郭确实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按照法律规定,他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本案又存在特殊情况。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时不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导致父子之间亲情缺失。在小郭最需要父爱的成长阶段,郭某的缺席对小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亲情的隔阂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消除的。所以,对于小郭不能直接判定不分遗产,而是应当酌情少分。最终,法院判决位于上海的这套房产,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其实,因为这套房子本身是谭某和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中的50%本来就是谭某的个人财产,而剩下的50%才是郭某的遗产。郭某的50%,由小郭分得20%,谭某分得30%,这才成了最终谭某分得80%的依据,而不是谭某分得80%这么多。最后,这起案件提醒着大家,亲情不是数学题,没有绝对的公平,即便父母未尽完全的抚养义务,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