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查处了不少行使公权人通过高息借款来获取好处的案件,这些人只是停留在自身的认知范围内,认为高息借款最多是违规或违纪,还到不了违法。而事实上,这些借款不是常见的民间借贷,它还是建立权利基础上的借贷,本质还是行贿受贿。
王某是一名省级城商行支行行长,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五家公司在贷款调查、审批、转化、清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八次主动要求以月息3%或2.5%借款人给四家公司,获高息498.28万元,另外五次收取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15万元。
王某及辩护人所提出辩护意见:不应将收取的利息498.28万元全部认定为受贿金额,应当扣减正常合理借贷的利息。
对此,法院认为:王某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受贿、索贿的非法目的,是意思表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上述借款利息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应将王某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为其受贿数额。
鉴于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其案发前、案发后主动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513.28万元,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王某受贿犯罪所得513.2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