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身名义为他人贷款530万元,贷款损失500万元,自身被判骗贷罪

白容看商业 2025-04-29 03:37:26

因某些人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于是可能找到一些关系人,要求以其名义去银行贷款,并且告知不用为贷款承担责任。在此背景下,或因为利益、面子等原因,也许有人就会为此担任名义借款人。以自身名义为他人贷款不是简单的违规,在很多时候还会触犯法律。

刘某,男,1966年4月生。2022年9月份,经A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甲某包装,分别以建材商店、养殖场经营者名义,在两家银行分别办理顶名贷款(注:贷款实际使用人为他人)340万元、190万元,均由A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且贷款实际使用人均为刘甲某,到期日为2023年9月。截止案发,上述两笔贷款分别给两家银行造成损失320万元、180万元。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24年5月3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1月21日被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以自身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给他人使用,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银行自身贷款管理问题,如果贷款金额较大,或涉及客户数量较多,相关银行员工大概率存在履职不当的问题;

二是客户法律意识问题,凡是以自身名义办理贷款给他人使用,相关人员总是错误的认为,只是签个字而已,再说实际用款人也答应不用承担责任,这种想法在某种程度是无知,但是法律不会因为你的无知而不去问责。

最后,还有一句话送给大家:贷款有风险,续量力而行,为他人而贷款,须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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