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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男子参加模特大赛,获得了一等奖,奖品竟然是一辆价值十几万的汽车,他非常

河南郑州,男子参加模特大赛,获得了一等奖,奖品竟然是一辆价值十几万的汽车,他非常兴奋,把车开回家,就送给父亲,父亲比他还要高兴,他觉得儿子有出息了,结果他开了没多久,他竟然要还车贷了,车明明是奖品,却变成了男子父亲买车。 8月20日小莉新闻报道,张先生听到门外热闹的声音,就走了出来,结果看见儿子小张,开着一辆漂亮的小车出现在门口。 张先生一看,还以为是儿子努力工作,拿工资买了一辆新车,他正想问儿子,怎么想着买车了。 结果他还没有开口,小张就把车钥匙放到他手上,然后说道:“爸爸,这辆车是我送给你的。” 张先生大吃一惊,一时二丈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不知儿子葫芦卖的是什么药,儿子怎么有钱给他买车呢? 小张看着张先生吃惊的样子,便把这辆车的来龙去脉告诉了父亲。 原来这辆汽车不是小张买的,而是奖品。 就在去年,拥有高挑身材的小张,去参加了一个模特大赛,小张阳光帅气又有身高,本来走起路来也特别的有魅力,他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模特功底,他去参加了这个模特大赛。 由于小张能力好,走起路来又能吸引人,专业水平也不错,这一场比赛下来,小张竟然获得了一等奖。 小张本来是抱着试一试的心里来参赛的,他也没想过自己会得一等奖,所以得知自己得一等奖的那一刻,他非常兴奋,他觉得这个大赛,将会成为他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更让他惊讶的是,一等奖的奖品竟然是一辆十几万的小车,小张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是在舞台上,走几步路而已,就获得如此丰厚的产品,他很激动。 他拿dao奖品,并没有到处炫耀,他想到的是,要开车回家孝敬父亲。 果然张先生看到小张开车回来,还要把这辆车送给他,他真的比小张还要高兴,那一刻,他不但觉得儿子孝顺,还觉得儿子有出息了。 既然是儿子送的车,张先生便开心收下,并且到处开车去炫耀。 可好景不长,过了没多久,张先生却得到了还款的通知,原来这辆车还没有付钱,他是要还车贷的。 这时张先生才想起了去年的一件事,当时他拿到这辆车,代买方就让他签了一份代偿协议,意思是车由张先生开着,车贷由代买方还着。 张先生觉得这个操作没什么问题,反正不要让他还钱就行,他也就安心地开车了。 结果代买方没还几个月,就要张先生自己还了。张先生不乐意了,剩下的车贷还有17万,有这17万块钱,他都可以自己买一辆车了。 更让张先生觉得不舒服的是,这样一来,他要还17万的车贷,就相当于自己买了这辆车了,也就是他儿子参加的这个模特大赛,获得一等奖也没啥用,也没啥意义。 张先生不愿意还车贷,他就连车都不想要了,想让代买方把车开走,由他们自己还车贷。 对此代买方说出了他们的操作,他们说他们已经对这个模特大赛出了赞助费,举办方承诺,可以卖出10辆车,结果一辆车都没有卖出去。 张先生可不管他们是怎么操作的,他现在不想还车贷,只想还车。 那么张先生可以把车还给他们吗? 首先、张先生和代买方签有代偿协议的,协议约定,车由张先生开着,车贷由代买方还着,那么双方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代买方不愿意还车贷,由张先生来还,张先生有权拒绝。 其次、张先生的儿子参加比赛,获得的奖品是一辆小车,那么这小车就应该属于小张的。 举办方既然承诺一等奖的奖品是小车,并没有说明由获奖人来还车贷,这应当是举办方的真实意思,张先生可以不用还车贷。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现在张先生的诉求是,他不要这辆小车了,他也不想还车贷,那么代买方就应当把车开走。 那你认为张先生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