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到烟酒行买了2瓶飞天茅台酒准备宴请朋友,共花了5400元。可朋友喝了酒后,怀疑酒是假的,于是让男子去举报烟酒行,后经鉴定果然是假酒,于是男子将烟酒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400元购酒款并赔偿54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退一赔十的请求,但二审法院却发现了重大问题。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打假维权案。据红星新闻8月17日报道,在2024年3月份,刘某来到郭某经营的烟酒行,询问是否有飞天茅台酒出售。 郭某立即回复说:“有,有,有存货,您要几瓶?” 刘某表示要两瓶,今晚宴请朋友使用,随后郭某便去仓库拿了两瓶飞天茅台交给了刘某。刘某当时还开玩笑说:“老板,这酒是真的吧,要假的我可找你哦。” 郭某拍拍胸脯表示:“这酒绝对保真,是从别人那里整箱收来的,你放心就是了。” 随后,刘某向郭某支付了5400元。 当晚,刘某在宴席上将两瓶茅台酒打开,顿时酒香四溢,可是这酒的味道却有些不同,因为飞天茅台是酱香型的,但这个茅台酒却没有酱香味。 大家伙又纷纷尝了下,发现的确不像是飞天茅台,于是他们在餐厅点了几瓶其他酒,剩下的飞天茅台酒就留给刘某去索赔。 刘某也没含糊,次日一早就向当地市监部门打了举报电话,说买到了两瓶假飞天茅台。后市监部门安排了鉴定,这两瓶飞天茅台的确是假酒。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市监部门对郭某的烟酒行进行了罚款处罚。 2024年10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还5400元购酒款,并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赔偿5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在进货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假飞天茅台酒对外销售,这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请,要求郭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款。 但是郭某不服,他提起上诉,称刘某是个职业打假人,他购买飞天茅台就是为了打假索赔。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刘某曾多次在乌鲁木齐的多家烟酒行购买飞天茅台酒,并对商家进行举报、索赔,而且有全程录像拍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刘某必须是以真正消费者的身份,买到了假的飞天茅台酒,才能主张退一赔十,而真正消费者的定义,是指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多次频繁的出现在多地的烟酒行购买飞天茅台酒,找的理由也都是差不多的,而这与刘某的生活轨迹和工作需求不符,超出了合理的范畴。 而且刘某也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去说明,为什么会频繁在多次烟酒行购买飞天茅台酒。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刘某不符合真正消费者的身份,其符合职业打假人的身份。 二审法院表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需要打击,但利用消费者身份去做职业打假人并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同样需要遏制。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郭某只需要退还5400元购酒款即可,对于54000元的赔偿款不予支持。 但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让不少网友不服,认为如果一味地限制职业打假人,那假货会越来越多。 还有部分网友表示:“郭某卖假茅台难道他自己不知道,他就是知假卖假,那凭什么不让知假买假进行索赔?这不公平。”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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