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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男子离婚2年后,起诉前妻,称前妻婚内向其他男人转账573万元,要求对方

乌鲁木齐,男子离婚2年后,起诉前妻,称前妻婚内向其他男人转账573万元,要求对方返还。女子主张自己转给对方的钱款,系商业往来,一审法院判决对方返还338万,二审有了不同看法。 据8月5日红星新闻报道,彭先生和陈女士结婚8年,两人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2022年5月20日,两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同年7月,两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各自的债务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离婚债务分割协议。 之后的2年里,两人各自安好,互不打扰,2024年5月,陈女士和男子洪某登记结婚。 这本是陈女士自己个人的选择,可没想到,这个消息传到彭先生耳朵里后,他再也坐不住了。 他后知后觉的发现,前妻早就跟洪某频繁来往,并且他发现,前妻竟然瞒着自己,曾经多次给洪某转账。 他算了一下,2021年7月到2022年5月20日之间,前妻向洪某转了484万;2022年5月20日到2022年7月21日,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还未分割财产,这期间前妻又给洪某转了89万。 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前妻给洪某转账的累计金额竟然高达500多万。 彭先生认为这些钱款,都是前妻跟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没有权利单方面将钱款赠与给他人。 他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和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洪某返还573万赠与款。 陈女士却主张自己和洪某之间的转账系正常的商业往来,并非是对洪某的赠与。 她表示自己2022年1月10日,转给洪某的100万元,洪某根据她的要求,转到了她表弟卡里。2022年3月1日,她转给洪某的260万元,由对方转给其母亲,再转到自己表弟的卡里。 这些款项只是经过洪某,最后都转入了自己指定的账户。 另外,那笔89万的款项是自己跟前夫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跟前夫无关。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第2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陈女士在跟彭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所得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陈女士若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财产,是可以单独决定的,但是如果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陈女士将大额钱款转给洪某,并未征得彭先生同意,属于擅自处分。 也就是说如果洪某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些款项自己是善意取得,那么也是可以不返还的。 2、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对洪某的赠与无效,要求洪某向彭先生返还338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洪某并未拿出双方的合同、发票、借条等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系商业往来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洪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取得这些款项系善意取得,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一审法院查明,陈女士和洪某的交往,超出了正常男女关系。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判定陈女士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洪某的赠与无效,扣减掉洪某向陈女士转回的129万元,法院判决洪某向彭先生返还33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陈女士和洪某提交了新证据。 陈女士再次主张自己对洪先生没有赠与意思,所有款项均系商业往来,她表示自己在跟彭先生婚姻生活期间,使用自己表弟的银行卡进行经营活动。 自己转给洪某的款项,是出借款,而且已经返还。 她还表示自己给洪某转了474万,但是洪某给自己转了505万,超过了自己给他的转账款,所以不能推定该款项为赠与款项。 另外,洪某也对陈女士转给自己的款项,拿出相应证据,做了合理说明,证明这些款项系正常经营来往。 二审法院通过双方当时的聊天记录等查明,陈女士向洪某转账后,洪某根据其要求,将款项转入其指定账户,双方没有赠与意思,不能推定这些款项为赠与款项。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彭先生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陈女士向洪某转账的款项均为赠与款项,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陈女士对洪某有赠与意思。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彭先生的全部诉求,洪某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对此,大家怎么看?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