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50岁的男子找29岁的女子借腹生子,女子多次以孩子名义向男子要钱,前后支付了97.9万,后来董先生发现,自己和孩子并无血缘关系,于是要求对方还钱,法院判决女子应归还69万。 在2015年9月的时候,董先生唯一的儿子出车祸去世了,他悲痛不已,想要再生一个孩子。 可是妻子的年纪大了,再生会有危险,他就想到了借腹生子。 随后他就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方女士,两人发生关系后,方女士就怀孕了,想要回老家养胎。 在2016年5月的时候,方女士发现胎位不正,想不要,董先生便转了2万元给她。 在次月,两人又见面了,又发生了关系,方女士再次怀孕又回到老家养胎。 在2017年4月1日,方女士顺利产下了小董,随后,方女士就以小孩子的名义,多次向董先生要钱。 在10月18日,她想买房子,还要装修,为的是给孩子一个很好的环境。 董先生就支付了69万,让她好好办理,自己没有办法陪在孩子身边,就让方女士多照顾,多看护。 方女士知道这个孩子就是董先生的软肋,只要想要钱的时候就以孩子为借口索要钱财。 如果董先生稍微有一点犹豫,她就以虐待孩子相威胁,让对方给钱。 也就是从2015年9月开始,董先生陆陆续续给了方女士97.9万元。 一方面,方女士要钱的方式不对,要的过多,这也让董先生有了压力。 慢慢的两人就有了隔阂,产生了矛盾,经常吵架。 董先生觉得自己为方女士和孩子付出的已经够多了,方女士应该体谅自己,自己给予她的钱足够养育孩子,并且还超出了很多很多。 方女士为什么就不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呢? 后来才有人点醒董先生,你们两人的结合本来就是借腹生子,哪有感情,对方本来就是为钱而来的。 后来还给出了一个大大的疑问,这孩子到底是不是你的?你支付了这么多钱,把他养大,到底最后值不值得? 最后,董先生也想搞清楚,看看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如果是,那么他依然和以往一样,管他们母子俩的生活开销。 如果不是的,自己也可以早一点看清方女士,早一点断了这个念头。 因此,在2019年4月4日,董先生就去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不出意外,孩子真的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董先生本来是期待着小董是自己的孩子,可最后的结果,正如他怀疑的那样,确实不是的,最后,他不再顾念两人那么一丁点的感情,直接起诉要求对方全额退还钱财。 法院判决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超出了道德底线。 由于双方都有过错,董先生付出的97.9万,法院只支持方女士退还69万。 那么孩子不是董先生的,为什么没有支持全额退还,而只支持退还69万呢? 这是因为“借腹生子”本身就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的时候会看双方各自有多大过错,再结合那些钱的性质来决定该还多少。 按照《民法典》,“借腹生子”违背公序良俗,相关约定是无效的。董先生和方女士的行为都不合法,董先生自己对这种违法的事也有过错。 97.9万里,69万是董先生以为孩子是自己的,才付的买房、养孩子的钱,这属于不当得利; 剩下的那些钱是因为两人搞“借腹”这种违法事产生的开销,因为双方都有错,这部分损失就得董先生自己担着。 法院认定方女士是靠欺骗、威胁的手段拿到69万的,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得依法还回去;剩下的钱因为董先生自己也有错,还搞了违法的事,就没支持让方女士还。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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