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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老人和家人去景区玩,买票时,老人找了个石凳歇脚,结果一个没注意,后仰摔

浙江杭州,老人和家人去景区玩,买票时,老人找了个石凳歇脚,结果一个没注意,后仰摔倒了,送医一看,老人不仅颈椎骨折,还被查出有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治疗半年就花了35万,最后人还是没了,到头来落的个人财两空,家属不甘心,觉得景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诉至法院索赔77万,法院判了! 这天,一位老人和家里7口人一块儿去某景区游玩。 一家人到了景区,先去买票,老人也买不明白,就在附近找了个石凳坐下来歇歇脚,边歇边等家里人。 可谁能想到,这一歇却出了大问题。没过几分钟,老人突然后仰倒在了河岸边的草地上。 景区里的安保人员发现后,赶紧通知了老人的家属。 这一下可摔得不轻,老人躺在地上,整个人动弹不得。家人见状,赶紧把老人送到医院。经过医生诊断,老人颈椎骨折了。 更糟糕的是,老人还被查出本来就患有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这些严重的疾病。 这一病,老人就在医院里住了半年多。 这半年里,各种治疗费用像流水一样花出去,总共花了35万多。 然而,最糟糕的情况还是发生了,老人最终还是没能挺过去,离开了人世,到头来可谓是人财两空。 老人的离世让家里人特别悲痛,他们觉得景区得为这事儿负责。 家属们认为,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人坐的石凳要是设计得合理些,或者景区有相应的提醒,说不定这意外就不会发生。 于是,家属们一气之下,把景区管理方告上了法庭,一开始索赔77万多。 到了庭审的时候,家属们又觉得之前的索赔金额可能不太合适,就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景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还有精神抚慰金等等,总共加起来28万多。 那景区管理方是啥态度呢?他们觉得自己特别冤枉。 景区管理方说,他们平时对景区的设施都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石凳啥的都是符合安全标准的。 而且景区里也有一些安全提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有人看后讽刺,说现在这社会,关键有时候还真能打下枣来,花如此小的成本,试一下也蛮划算的!老人家属就是这么想的吧? 景区怎么没反诉,精神损失费77万元?这家人可真是讹天讹地讹空气。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景区到底有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摔倒受伤并最终离世,所以依据此条要求景区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景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景区管理方在设施管理和安全提示方面已经做了该做的事情,如对景区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石凳符合安全标准,景区内也有安全提示,即景区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景区不存在因未尽义务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老人家属作为原告,主张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家属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景区的石凳存在安全隐患、景区没有合理的安全提示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 法院通过查看景区的管理记录,调查老人摔倒的具体情况等方式,来判定景区是否存在过错。 最终,由于家属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法院经审查认定景区无过错,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经过一番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景区管理方在这个事情上没有过错。 老人摔倒虽然让人同情,但并不能把责任简单地归到景区身上。老人本身患有多种严重疾病,这可能是导致他最终离世的重要原因。而且景区在设施管理和安全提示方面,已经做了该做的事情。 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也就是老人家属的诉求,还判定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原告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观威海 2025.9.14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