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老板朱某某为与已婚男下属何某结婚,向何某前妻陈某转账300万元,用于补偿陈某及支付子女抚养费,助何某离婚。此后朱某某与何某同居不久因不合分手,朱某某遂起诉何某、陈某,要求索回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决陈某返还。陈某与何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某无证据证明300万元是对陈某的赠与,实则是代何某支付的离婚相关费用;且朱某某因不法动机给付款项后又主张返还,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背诚信。最终法院参照“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驳回了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