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岁老人的丈夫去世后,六个子女白纸黑字签下协议,约定五处房产由六人平分。没想到,小儿子偷偷将一处房子的承租人改成了自己。老人知道后,卖掉另一处私房获得3000万元,给五个子女各分了500万,却只给小儿子200万。小儿子气坏了,认为母亲及姊妹违反约定, 将百岁母亲和兄妹一齐告上法庭,索要剩余的300万。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老人向小儿子支付200多万差价,但老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有不同观点。 据光明网9月3日报道,2002年,李奶奶(化名)的丈夫去世,留下五处房产,包括一套私有产权房(以下简称“乙房”)和四套公房。 老爷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一大家子人面临遗产如何分配的现实问题。 李奶奶虽年事已高,但头脑清晰,处事有度,她深知“家和万事兴”的道理,也不愿子女因财产产生隔阂。 于是,她召集六个子女共同商议,最终达成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约定,五处房屋由六名子女平均分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任何一处房产。 这份协议,白纸黑字,每人签字捺印,代表着这个家庭对公平与亲情的共同承诺。 2009年,李奶奶的小儿子李明远(化名),时年五十多岁,他在未告知母亲及其他兄弟姐妹的情况下,悄悄将父亲名下的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甲房”)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成了自己。 变更公房承租人,在上海这样的城市,虽不直接等同于取得产权,但却意味着实际控制了房屋的使用、收益乃至未来的动迁权益。 这一行为,无疑打破了当年《家庭协议》所约定的平衡。 其他子女陆续得知此事后,虽心有不满,但碍于亲情,并未立即发作,大家只是默默记在心里,家庭表面仍维持着平静。 2021年,李奶奶年事已高,需人贴身照料,医疗开支也逐渐增大,经部分子女提议,家庭决定出售那套位于市中心、价值较高的私有产权房即乙房,用以保障母亲晚年生活和医疗所需。 这套房子最终售得近3000万元,款项打到李奶奶账户后,她秉持二十年前的约定,决定将钱款均分为六份。 她先后向其中五名子女各支付了一份,唯独到了小儿子李明远这里,她犹豫了。 李奶奶认为,小儿子李明远早已通过变更承租人,实际占有了甲房,相当于提前拿到了他应得的那部分财产。若再给他全额售房款,对其他子女极不公平。 思前想后,李奶奶只向李明远支付了200万元。 李明远认为母亲违背协议,少给了自己200余万元。 他多次沟通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百岁的母亲和五位兄弟姐妹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法庭上,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李明远主张: 第一,《家庭协议》合法有效,母亲必须按约支付他六分之一的售房款,约500万元。 第二,甲房是公有住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不能和私房售房款混为一谈,这是两码事,应分开结算。 李奶奶及其他子女辩称: 第一,协议有效,但李明远违约在先,他擅自变更甲房承租人的行为,剥夺了其他兄弟姐妹对该房可能享有的权益。 第二,协议的本意是五处房产由六子女均分,李明远已通过占有甲房获得了实质性利益,若再足额领取售房款,将构成双重获利,严重违背公平。 第三,李奶奶支付200万元后,李明远从家庭财产中获取的总利益已基本达到六分之一,并未受损。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认为,李奶奶与子女们签署的家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等瑕疵,合法有效。 根据协议的约定,李明远有权获得乙房售房款的六分之一,至于甲房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李奶奶向李明远支付差额200余万元。 此判决一出,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审法院指出,李明远在未告知其他家庭成员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公房承租人变更至自己名下,这一行为违背了《家庭协议》所确立的“共同商议、均等分配”的精神内核,系不诚信行为。 《家庭协议》是家庭内部对多项财产进行一揽子、综合性安排的共同体协议,所有签字子女的义务不仅包括最终接受分配,更包括在履行过程中维护协议的整体性,保证各项财产处于可依约分配的状态。 李明远的行为破坏了甲房的可分配状态,属于未能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 而在李明远违约的前提下,李奶奶仍支付其200万元售房款,从其已获利益看,其总体获益并未低于协议约定的份额,仍然符合家庭协议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原则。 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明远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奶奶无需再向其支付剩余200余万元售房款。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