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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退休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多拿钱,工伤后公司不愿赔偿!上海法院判了

“快退休的人了,交社保有什么用?”“社保费用折现多好,每月多不少!”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前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一起因未缴纳社保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开展巡回审判。

社保“折现”,临退休员工工伤索赔遇波折

2021年,临近退休的蒋某应聘进入上海某物业公司工作。在商议薪酬时,双方均认为蒋某已接近退休年龄,继续缴纳社保“不划算”。于是,公司提出并将本应缴纳给社保部门的费用直接以现金形式补贴给蒋某,蒋某对此表示接受。双方据此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社保费用折现支付的条款。此后,公司按月将这笔社保补贴连同工资一并支付给蒋某,蒋某对其实际到手的收入感到满意。

然而,2022年初蒋某工作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面对随之而来的高昂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双方先前“和谐”的约定被彻底打破,产生巨大分歧。

2023年5月12日,蒋某从该物业公司离职,此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一年。随后,蒋某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支持了工伤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3万余元。后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院:未缴社保约定无效,赔偿金额依法递减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共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无需缴纳社保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而依法予以递减。

蒋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是事实,理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抗辩,其已通过“折现”方式履行了实质性的补偿义务,且蒋某本人事先也同意该方案,公司不应再承担巨额赔偿;同时强调,蒋某离职时临近退休,部分赔偿金额依法应予扣减。

法院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协议私下约定,也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未缴纳社保情况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蒋某虽以物业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但未缴社保的原因为双方私下达成约定,且蒋某已实际享受社保折现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其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蒋某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也不存在法定的除外情形,因此该两笔赔偿项目均应当依法予以递减80%。

庭审结束前,双方都表示有调解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兼顾临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实际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合理责任分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