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子花200元吃自助餐,上来就点了100份三文鱼,100份甜虾和70份金枪鱼,店员以为女子只是饭量大,结果发现,女子吃一会就要跑一趟洗手间,店员觉得不对劲,跟过去一看,女子竟在里面催 吐,吐完再回来继续大量点餐,如此反复吃了吐,吐了吃,直接看呆了店员… 大象新闻报道,8月6日中午,一女子独自走进一家自助餐厅。 进店后,她直奔点餐区,扫码买了份200元的“不限量套餐”,随后就开始用平板疯狂点单。 女子上来就点了三文鱼100份、甜虾100份、金枪鱼70份…还有一堆其他肉类,也都是少则十几份多则几十份。 店员瞅着屏幕直咂舌,这量够5-6个人吃了,她一个人能吃完? 起初,大家只当是遇上“大胃王”了,可没过多久,店员就发现不对劲,女子每吃20分钟就起身往洗手间跑,回来又接着点新菜。 监控里,她坐在餐桌前埋头猛吃,没过多久就跑去洗手间,过一阵才从里面出来,继续往盘子里堆食材。 店员想知道女子到底去干嘛了,就跟着进去看了眼,只见女子蹲在洗手台前呕催 吐,水龙头开得哗哗响。 这一幕,让店员直接惊掉了下巴,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严重的浪费,还会对健康造成不小的影响,女子这是何必呢? 于是店员上前提醒女子,说吃多少拿多少,不要浪费。 当天,女子总共点了300多份菜品,最后桌上还剩了小半盘刺身,但没到餐厅规定的“超100克罚款线”,店员只能眼睁睁看着她离开。 餐厅的卞店长得知这件事后,也觉得女子的行为太诡异了,这哪是正常吃饭呢? 让他头疼的是,这种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7月中旬的时候,店里来过4个年轻人,3女1男。 其他3人吃饱离开后,只剩下那个穿黑T恤的女孩继续点单,牛排、生蚝、烤虾堆了满桌。 店员回忆,她当时吃得特别急,像在赶时间,而且半小时内跑了4趟洗手间,每次回来都脸色发白。 第二天,这女孩居然又带了个男孩来吃饭,店员一眼认出她,赶紧找卞店长商量,说昨天她吐得洗手台全是残渣,今天再这么吃,万一出事咋办? 卞店长亲自上前,笑着对两人说:咱们店欢迎正常吃饭的客人,但要是像昨天那样……咱这边就没法接待了。 女孩脸一红,拉着男孩匆匆走了。 卞店长表示,我们做自助餐的,不怕客人吃得多。200元一位,食材成本摆在那,真有大胃王靠本事吃回本,我们佩服还来不及。 但“催吐”这事,让他实在接受不了,一方面是浪费,另一方面是风险。万一她在店里吃出问题,说我们食材不新鲜,这锅我们背不背? 有人觉得:花了钱就该吃够本,催吐是个人选择,店家管不着。 但更多人反对:200块买的是享受美食的权利,但你吃不下硬吃,糟蹋粮食和身体就不对了。 卞店长还说,我们开餐厅的,最希望客人吃得满意,但满意不该是撑到吐、吐了再吃。真正懂美食的人,会细品每一口的滋味,而不是把胃当垃圾桶。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客人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案例中,消费者通过“吃了吐、吐了吃”的方式反复点单,表面符合自助餐“不限量”的规则,但实际是通过欺骗手段,即伪装正常用餐获取超出合理需求的食材,属于利用规则漏洞损害商家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未以真实意图参与交易,而是将自助餐异化为“占便宜”的工具。 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则。 消费者催吐行为导致食材浪费,并可能引发健康风险后转嫁责任给商家,如声称食物不洁导致呕吐,这对商家而言显失公平。 商家委婉拒绝此类消费者再次就餐,是维护交易公平性的合理措施,符合法律对经营者的保护要求。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消费者购买自助餐后,通过催吐行为反复点单,实质是利用“不限量”规则恶意获取超额利益。 这种行为未遵循诚信原则中的“恪守承诺”,将自助餐从“按需取用”异化为“无限制索取”,损害了商家对交易规则的合理预期。 商家在发现消费者异常行为后,主动提示“吃多少点多少,不要浪费”,是依据诚信原则履行通知义务的表现。 商家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提供餐饮服务时,对可能损害双方利益的行为进行善意提醒,防止消费者因过度取餐导致浪费或健康风险,此举符合法律对合同履行诚信性的要求。 自助餐合同的目的是“消费者按需取用,商家提供对应服务”。消费者催吐行为使合同目的异化为“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食材量”,违背了合同履行的基本逻辑。 商家拒绝为此类消费者继续服务,是维护合同公平性和目的性的合法手段。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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