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白嫖了?上海,男子和妻子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男子名字,不久之后,妻子去世,男子耐不住寂寞,又娶了个二婚妻子,他瞒着四个孩子,将房子的80%份额给了新妻,20%留给他自己,不久之后,男子去世,四个儿女告到法院,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父亲患阿尔兹海默症多年,是继母带父亲更改了产权,其行为无效,他们要求继承父母遗产,法院的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张某和妻子生了四个孩子,1998年,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张某名字。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的时候,张某妻子患上了重病,她在恋恋不舍中去世,撇下张某和四个孩子。 孩子们成家,逐个离开,张某独自居住在房子。 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死后,她的份额,应该由所有继承人分割继承。 张某占用房子的一半,妻子那一半转化为遗产,第一继承人是四个孩子和张某,这样一算,张某应有的房屋份额,应该是60%。 可是,孩子们心疼父亲,一直没有分割房子,此事就暂时搁置,依旧由张某独自使用房子。 妻子去世,久而久之,张某感到十分的孤独,他形单影单,决定要再找个妻子。 他开始物色,尝试着相亲,终于和女子刘某相识。 2008年,张某和女子刘某结婚,结婚之后,俩人继续住在这套房子。 四个儿女看父亲再婚,未加干涉,只要父亲高兴,身体健康,他们作为子女,也替父亲高兴。 谁知张某结完婚后,对刘某的话言听计从,刘某让他往西,他就绝不敢往东。 可怜前妻没能跟着他享福,买的房子却被别的女人享用。 转眼之间十几年过去,张某和刘某也过成了老夫老妻,俩人互相陪伴,但没有再生育孩子。 随着年岁的增长,张某的身体越发的衰老,他变得迟钝,老年人的特征渐渐开始显象。 2022年的时候,张某和刘某一起来到不动产中心,张某申请,要求变更房屋登记信息。 房子原本只有张某一个人的名字,他将房子的产权变成共有产权,改成了刘某占房子份额80%,张某自己只占20%。 这个变更,他们瞒着张某的四个儿女,四儿女毫不知情,当时并未做出什么反应。 可是,到了2023年1月,张某的身体急转而下,刘某多次带着他到医院看病。 张某的病历中显示,张某患有阿尔兹海默症,俗称就是老年痴呆,他智力减退,已经好几年了。 张某勉强又活了一年,2024年2月,张某去世。 张某四个儿女为他办了后事,突然发现,房产证上早换了名字,四儿女瞬间明白了过来,父亲在最后几年,几乎处于失智的状态,房子被改成他和刘某共有,根本就不是父亲真实的意思。 四儿女认为,是刘某做主,擅自变更了父母房子的产权份额,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他们的权益。 四儿女认为,房子是母亲生前和父亲一起购置,这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占有一半的份额。 张某作为父亲,即便他脑子清醒,想要更改房子份额,那也必须经过儿女的同意,因为儿女都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四儿女作为父亲母亲的继承人,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了法院,他们认为,父亲长期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刘某故意瞒着他们四个儿女,将张某带到房产管理中心变更了产权登记。 儿女们认为,在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房屋变更登记无效,他们提出,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分出他人的财产。 张某与妻子1998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妻子去世后,应先将房产的50%分出为张某所有,剩余50%作为妻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及四个子女平均继承。 因此,张某对房产的合法份额应为:50% + 10% = 60%。 但因子女未实际分割遗产,房产仍登记在张某名下,法律上张某仅享有60%的份额,其余40%属于子女待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某在2022年变更房产登记时,已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多年,病历显示其智力减退。 刘某作为配偶,明知张某丧失行为能力,仍带其办理变更登记。 刘某将房产80%份额转至自己名下,侵害张某及其子女的财产权益,该处分行为无效,子女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依法继承张某及原配妻子遗产中应属他们的份额。 因此,法院认定,刘某带张某擅自变更房屋登记信息,属无效行为。 张某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和四子女继承所有。 但刘某陪伴张某多年,可适当多分,法院酌定,四兄妹各享房屋有1/4份额,各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整。 另外,刘某要求继承分割的首饰等物,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