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浙江杭州,一女子要买一套90平的房子,她查房产信息时吓的不轻,竟发现自己名下,莫名其妙多出一套房,而且是跟一位姓“单”的男子共有,丈夫对她怒目而视,怀疑她背叛了自己,情夫还跟她共筑爱巢,女子觉得自己太冤了,真相让人始料不及。
7月1日,光明网报道了田女士的遭遇,她意外发现,自己名下多了一套房,对于这笔天降横财,夫妻俩没惊喜,反而闹起矛盾。
原来,田女士看房价合适,想入手第二套房,她看中了一套90多平的房子,准备拍板拿下。
田女士查询房产信息时,一下子愣住了,她发现自己名下,竟然莫名其妙的多出一套房,如果再买,就成了人生中的第3套了。
这个发现非同小可,他们夫妻只买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而且,如果不搞清楚怎么回事,她就没办法买房,因为再买,就成了第三套了,根据当地的契税收费标准,买140平米以下的住宅,2套房税率在1%,3套房为3%,她就得多交18000元契税。
就在田女士还在心里犯嘀咕时,她丈夫已经翻江倒海了,他有理由相信,田女士2008年以前,就在外面有人了,而且情敌还给她购置了爱巢,自己被瞒的好苦呀!
因为,产权信息上,清楚的记录着,这套房子的办证时间是2008年,说明妻子和那个人,早在2008年以前就勾搭在一起了。
而这套房子,是妻子跟一个姓“单”的男人共有,看来单先生就是那个插足之人了。
丈夫跟田女士兴师问罪,田女士哭笑不得又冤枉不已,她压根不认识那个单先生,她恪守妇道,最终换来的却是丈夫的误解。
可话又说回来了,换位思考,她也能理解丈夫的猜疑。
当务之急,是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突然,田女士想起来,她娘家村里,有个女子跟自己同名同姓,而对方嫁的丈夫就姓“单”,会不会搞错了?
田女士千方百计联系上了单先生,对方一听也瞠目结舌,在单先生看来,这个错误匪夷所思,田女士和妻子同名同姓,但身份证号也不一样呀,咋能出这样的错误呢?
田女士要求单先生把户主改过来,可没想到,她一而再再而三,她急,人家单先生不急,拖了一年多了,这事还没解决。
不更正错误,田女士房子也没办法买,第三套房子,各种税费就高了,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全是真金白银,关键,她拿的冤呀。
无奈之下,田女士求助媒体,记者联系上单先生,单先生一看惊动了媒体,表示那套在田女士名下的房子是回迁房,2008年统一办的房产证,现在属于出租状态,他以前没发现有错,现在愿意配合纠正。
相关部门,让田女士和单先生,两家去房 管 处更正就可以了。
而之所以出错,是因为资料里有一份户籍证明,是田女士的,正是这份证明,才让她多了一套房子。
想要更正,必须单先生夫妻一起过来,单先生也表示,会挤出时间来更正。
有人认为,房产信息可不是小事,名下多套房可能影响贷款、税费,甚至惹上法律麻烦。
田女士这“飞来横房”不仅没让她开心,还让夫妻关系蒙上阴影。想想看,房产登记系统咋就这么随便让人“被多房”了?是系统出错,还是有人故意搞鬼?得赶紧查清楚,给田女士一个交代。
这事儿也提醒大家,买房前查查自己名下房产信息,真不是多余。谁也不想莫名其妙背锅,平白惹一堆麻烦。
田女士这经历,估计得让不少人捏把汗。你说,这年头,房子还能“被送”?这剧情比电视剧还狗血!希望田女士能早点解开这团迷雾,别让这套“意外之房”把生活搅得更乱。
《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田女士名下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导致“被共有”一套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
田女士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相关部门在办理回迁房登记时,将同名同姓但不同身份信息的田女士户籍证明错误关联至单先生的房产,没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错误登记直接导致田女士无法正常购买第二套住房,且引发家庭矛盾。
如果登记机构拒绝更正,田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更正并赔偿损失,如额外税费、维权成本等。
田女士需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原始购房记录等材料,证明她与单先生无共有房产的真实关系;单先生需提供回迁房原始分配协议、身份核验记录等,佐证错误来源。
登记机构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确认登记错误,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更正,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更正事项。
本案中,错误登记系因登记机构没尽审核义务导致,田女士有权要求登记机构立即更正错误登记信息,消除其名下“虚构房产”。
信源:光明网 20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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