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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脸没皮的天花板!”上海,一女子逛商场,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摔了个仰八叉导致骨

“没脸没皮的天花板!”上海,一女子逛商场,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摔了个仰八叉导致骨折,她竟把餐厅,商场,物业3方告上法庭,索赔60000多元。女子:我走别的台阶也同样看手机,为啥没滑倒?我看手机没错,但这不是滑倒的最终原因,而是因为你们的地滑,法院一审驳回,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亮了。网友:吃饭咬舌头得怨谁?

6月24日,据生活帮报道,李女士逛商场,却导致骨折。

原来,李女士逛商场,逛累了,也到了饭点,她就走进一家餐厅,想吃饱喝足接着逛。

这时,她手机振动了一下,来了条短信,她就低头查看,这一看不要紧,脚下踩空,直接把她摔了个仰八叉。

这一跤摔得很严重,李女士被诊断为骨折,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她治疗加务工,损失不少钱。

痊愈后,李女士一纸诉状,把餐厅,商场,还有物业3方都告上法庭,索赔60000多,想弥补自己的损失。

在李女士看来,她在别的地方走别的台阶,同样也低头看手机,为啥就没摔倒?究其原因,她摔倒不是因为看手机,而是因为路面太滑。

李女士认为台阶有磨损,当时还是霜冻天气,所以才导致她遭遇不测。

但餐厅觉得自己很冤,李女士一分钱都没消费,就摔骨折了,凭啥让他赔?

商场和物业也觉得李女士不可理喻,她说是台阶的原因,那为啥其他没看手机的顾客就没摔倒?

双方对簿公堂,但一审认为李女士的索赔,于情于理于法都没依据,她如果不走路看手机,就不可能摔倒,所以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有人说,走路不注意集中看手机,怪这怪那就是不怪自己,这样说她还会找鞋子品牌和手机品牌商索赔啊!

按她这么说吃,如果她昨天吃饭没噎死,今天吃饭噎死了,是不是要追究今天的米是哪个农民伯伯种的,是不是也要赔钱赔钱,社会发展了,法律也要改进了。

还有人说,我部分支持这位女子,不错,她在看手机,但你发现她到台阶那边时,她已经注意到面前的台阶了,是脚踩下去的时候滑倒了,而不是踩空跌倒的,说明与当时台阶的状况有关的。

一个成年人,为什么不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是不用成本而可能会争取更大的利益?

既然当时是霜冻天气,为什么还要看手机而不小心看路,法院判决是公正的,支持。

也可以反问她:为什么别人没滑倒,而你滑倒了,肯定是你鞋子问题,你得找生产鞋子!应该是手机太吸引你了,导致没看路,起诉手机厂商呀!

开店的亲们 台阶请放置小心滑倒 门口放置小心碰撞 店内放置小心走路等等 太可怕了!

我唯独看了这视频气得睡不着觉,是不是也可以找这个女的索赔!因为我看别的视频都不会生气,唯独这个女的让我生气的睡不着,所以她一定要赔我!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李女士自身过错,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平衡。

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行走时低头看手机会分散注意力,仍持续这一危险行为。

消费者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注意义务,低头看手机属于主动制造风险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

李女士主张“其他台阶同样看手机未摔倒”,但根据事实,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其未观察台阶,即使台阶存在轻微磨损。

如果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可完全免除或减轻他人责任。

法院需审查台阶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如破损、积水、未设防滑条。本案台阶无明显异常,商家已尽到日常清洁维护义务,无需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防滑责任。

如果餐厅、商场已设置“小心台阶”等警示标识,则已履行提醒义务。反之,如果台阶存在隐蔽风险却没提示,则可能需担责。本案中,李女士无法证明商家存在此类过错。

李女士的过错,看手机没看路,是损害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而商家行为无过错或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无过错即无责任。

监控记录李女士全程低头看手机、没注意台阶的画面,可成为关键证据。

本案中,李女士因重大过失导致摔倒,商家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中的过错要件,故无需担责。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有人说,犯错的成本太低无形的助长了人性的恶,这才是根源。放任这种社会现象横行,让好人蒙冤,让法律受辱,何谈正义道德。若把行政资源用在这些鸡零狗碎的事上,其实也是一种不作为,有那么多闲心精力,为何不从源头去根治,值得深思!

这女子反咬一口,强词夺理,抱着不捞别不捞的心态,恶人先告状。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商场和餐厅应当对该女子存在的恶意诉讼,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反诉,让她在时间、精力、精神和金钱上付出应有的代价,以维护正常的公序良俗之美好环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生活帮202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