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银科技(NASDAQ:JFIN)2025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贷款撮合总额达到356亿元人民币,相比去年同期增长58.2%。
本次一季报嘉银科技仍然未公布在贷规模,但是根据财务报告,其202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到17.7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4%;净收入达到5.3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7.5%。前述环比增幅在报告期内位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第一梯队。
但日前,在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检测中却通报了极融借款APP,根据通报显示,极融借款存在隐私政策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以及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未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两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
用户在关联APP上申请额度需同意超70份协议
当前,嘉银科技关联APP正在被卷入法律诉讼以及使用信息违规多重争议之中。
记者从苹果商店下载嘉银科技APP后发现,如果同意申请额度,记者需要一键同意超过70多份协议。
有专门从事数据安全的法律人士表示,涉及金融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使用不可“大包大揽”式的授权同意,需要用户单独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以及法律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极融借款APP,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台主体,极融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融云科”)为合作运营方。
穿透股权来看,极融云科为Geerong(HK)Limited全资孙公司,而从嘉银科技公开资料来看,Geerong(HK)Limited正是嘉银科技的香港子公司。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极融云科不仅作为极融借款平台的运营方,其全资子公司海南银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银科融担”)也是极融借款多家委托担保服务提供方之一。
依照天眼查显示,海南银科融当前作为第三方角色,被卷入多件追偿权纠纷之中。
客户投诉数量高企
在新浪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记者看到共有370条投诉中包含搜索词“嘉银科技”,但是搜索“极融借款”却有10230条投诉,其中投诉包含担保费、服务费、会员费,以及催收等相关问题。
而根据极融官方在新浪黑猫上的回复显示,若用户有疑问可致电你我贷客服热线。
在搜索“你我贷”关键词后,相关投诉数量达到了7万条之巨。新浪黑猫同时标注,搜索数据仅为关键词搜索结果,不代表企业投诉总量。
值得注意的是,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正在持续推进。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金融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体制机制建设、监管评价、投诉管理、纠纷调解、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教育宣传等领域加强顶层设计,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2023年,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职责归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从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机制、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健全非法金融活动治理体系等方面统筹规划,压实责任、强化治理,推动构建“大消保”格局。
平台相关债权仲裁不予执行
事实上,虽然嘉银科技在官网展示了其“五助服务体系”——助科技、助贷、助运营、助贷后、助创新。但科技属性的背后是嘉银科技旗下公司仍在承担着助贷兜底角色。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极融云科不仅作为极融借款平台的运营方,其全资子公司海南银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银科融担”)也是极融借款合作的多家委托担保服务提供方之一。
依照天眼查显示,海南银科融当前作为第三方角色,被卷入多件追偿权纠纷之中。
在其中一起审理经过中,可以看到,借款人与海南银科融担签订委托保证相关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委托担保费为其向贷款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李某向担保费支付担保费。合同签订后,贷款方按约向李某发放了全部贷款。李某收到借款后未按期还款,担保费按照约定共计代李某向银行偿还了本息13010.97元。担保方代偿后,将对李某享有的追偿权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再转给融资担保公司。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有律师表示,当前仲裁属于互联网小额信贷的债务追偿较优选择之一。
但裁判文书显示,有担保公司与执行人的仲裁裁决执行被相关法院认定不予执行。
文书显示,被执行人陈某通过网络借贷居间平台“你我贷“在线签订的《借款协议》、《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法院提出,网络借贷不同于传统借贷方式,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不能沦为一方当事人的网上流程。
法院认为,该案中,在线签订的《借款协议》及《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系由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单方提供,仲裁机构依照该格式合同项下的条款,以独任仲裁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并迳行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材料,亦未提交任何书面质证意见。故不予执行相关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