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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双反终裁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Low-SpeedPersonalTransportationVehicles)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LvtongNewEnergyElectricVehicleTechnologyCo.,Ltd.)的倾销率为119.33%(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19.33%)、厦门市戴尔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XiamenDalleNewEnergyAutomobileCo.,Ltd.)的倾销率为312.31%(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312.3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倾销率为291.04%(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291.01%)、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78.0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478.09%)。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LvtongNewEnergyElectricVehicleTechnologyCo.,Ltd.)补贴率为31.45%、河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HebeiMachineryImportandExportCo.,LTD.)和山东奥德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OdesIndustryCo.,Ltd.)因未参与应诉,补贴率均为679.44%、厦门市戴尔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XiamenDalleNewEnergyAutomobileCo.,Ltd.)补贴率为44.38%、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41.1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7月31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703.10.5030项下产品。

2024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4年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补贴初裁。2025年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倾销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