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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一女子开餐馆,晚上9点,进来2个醉汉,醉汉拿起啤酒,想用桌子边开瓶盖,

山东淄博,一女子开餐馆,晚上9点,进来2个醉汉,醉汉拿起啤酒,想用桌子边开瓶盖,女子阻止,给他拿来启瓶器,醉汉大怒,一拳打向女子,女子倒在桌上,拿起啤酒瓶反击男子,俩人扭打,男子把女子压到地上,别的顾客赶紧拉开,醉汉脸上流血,有1cm划痕,女子擦伤了多处,警方认定,俩人为互殴,女子拘留5天,罚款200,醉汉拘留6天,女子怕耽误营业,选择息事宁人,醉汉要女子赔他4万,不给就要告她,女子急了,太欺负人了,她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啥只看到我还手了,就认为是互殴,咋不想想我为啥还手呢?法院的判决太意外了。

2025年5月20日,央广网报道了一件案例,一女子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属于互殴?如何认定,令人深思。

2020年11月22日,张女士在餐馆忙碌,到了晚上9点多,店里零零碎碎的坐着几位客户。

外面走进来两个男子,他俩摇摇晃晃,像是喝多的样子,醉汉和朋友打过招呼,径直拿起桌子上的啤酒,就往桌子边缘上磕去。

张女士刚好看到,她怕损坏餐桌,赶忙上前阻止,立刻给他拿来了开瓶器。

醉汉不乐意了,他借着酒劲,拿起啤酒瓶就往地上摔去。

啤酒瓶摔在地上,声音巨大,周围的顾客全被吓住。

张女士怕他闹事,立刻就想拨打报警电话,谁知电话还未接通,醉汉大声骂着,抡起拳头朝她砸来。

醉汉长得牛高马大,张女士瘦小,哪里能抵挡住他的拳头,张女士被打,不由自主的倒向另一张桌子,她顺手一摸,刚好有个啤酒瓶子,她拿起来朝醉汉砸去。

醉汉拉住她不肯丢手,张女士和他扭打在一起,张女士抵挡不住,被醉汉刘某压在了地上。

周围客人一看,慌忙上前拉架,张女士气的脸色通红,还没反应过来到底咋得罪了醉汉。

自己遵纪守法,靠着开餐馆养活全家,谁知做生意这样艰难,没日没夜,还被人跑来欺负。

张女士的儿子大声喊她,张女士这才回过神来,店里乱七八糟,醉汉刘某血流满面。

张女士自己身上,也被多处擦伤,她流着眼泪,忍不住的大哭。

警方赶到现场,调出来事发监控,又询问了当事人情况,警方认定,醉汉刘某,是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

张女士用啤酒瓶打伤刘某头部,致其轻微伤,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

张女士冤枉,是醉汉跑进店里闹事,被定为互殴,她心里很不得劲。

可是,经营餐馆不易,她不愿再惹事端,就想到此为止,千万不要影响到正常营业。

她也自省,和气才能生财,如果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对方要打,就让他打几下吧。

实在不行,自己就跑,不让他打到就是。

张女士劝说着自己,全家人都靠开餐馆吃饭,如果一味的意气行事,就会连累到家人的生活。

自己没那么多的精力时间,耗在这件事上,她息事宁人,继续开业迎接客人。

可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想息事宁人,对方却不依不饶,没过多久,醉汉刘某找来,向张女士索赔40000。

张女士这才明白,这事没完,必须搞清楚是谁的错误。

是刘某到餐馆先动手打人,自己还手反击,到底有没有错?难道就该让对方打自己,一点都不能反抗吗?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事发时,张女士拿啤酒瓶将刘某砸伤,刘某左侧脸部有1cm的伤口,是轻微伤。

所以,刘某就跑来要钱,非要张女士赔他40000,不给就去法院告她。

张女士认为,事件的发生,是刘某因起,是他醉酒后到店里闹事,所以才引起后面的冲突。

并且,俩人冲突过程极快,也就一两分钟,就被其他客户拉开。

刘某脸上受伤,并不一定就是被自己划伤的。

2021年5月,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决定。

2021年11月,一审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

张女士不服,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又一次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

2022年10月,张女士上诉至省高院,依旧被再次驳回。

张女士心里难过,为啥只看到自己打了对方,却不看为啥自己会向对方还手。

张女士申请检 察机关监 督,检 察 官发现,俩人扭打时头部靠近餐馆里的一组暖气片。

法医鉴定,刘某伤口形状和暖气片更为接近,那么,警方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打伤,存在疑问。

《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guo jia,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检 察 机关认为,张女士反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处罚,因此,检 察 机关提起了抗诉,2024年1月,案件开庭再审。

2024年4月,省高院判决认定,是刘某喝醉,寻衅滋事并先动手多次gong击张女士。

张女士为了保护自己,拿啤酒瓶反击,是正当防卫,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终,法院撤销了《处罚决定书》,并退还了张女士200元罚款。

评论列表

惊涛
惊涛 2
2025-05-22 09:35
前面的一堆法官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