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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甘肃嘉峪关,男子爱上已婚女子,与对方恋爱期间,投资8万元为对方开

“冲动是魔鬼!”甘肃嘉峪关,男子爱上已婚女子,与对方恋爱期间,投资8万元为对方开店,怎料,过程中,对方因琐事与男子发生争吵并提出分手。男子求复合未果,遂与对方相约自杀,因未购买到农药便放弃后,又驾车冲撞对方,致对方轻伤二级,结果事后被对方丈夫等人打致轻伤二级,还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赔偿对方2.2万余元。男子、检方双双不服,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男子王某与已婚女子任某结识,而后与任某建立恋爱关系。

1年前,王某与任某欲合伙开一家麻辣串串店。

期间,二人盘了一个转租的店铺,由任某负责签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开店的手续,王某出钱。

怎料,过程中,任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任某提出分手并离开。

因店铺所有的手续都在任某名下,任某离开后,导致店铺的卫生许可证办不下来,进而导致店铺无法经营。

随后王某无奈找到任某,找任某协商,让任某继续和自己在一起开店,结果遭到了任某的拒绝。

任某同时表示,自己就算与丈夫离婚也不会和王某在一起。

前前后后为了开店投资了8万元的王某,认为自己不仅被任某骗了感情,还骗了钱,便与任某相约服农药自杀。不过,因转了一圈,未购买到农药便放弃。

随后,又过了几天,有人想要把王某与任某的店铺盘下来,王某经与对方协商,以1.8万元的价格将店铺转给对方。怎料,没几天,又被对方控告诈骗。

认为任某又害自己吃官司,王某非常生气,于是驾车找到任某,在一店铺找到任某后,在外守候,等任某骑车离开店铺后,驾车跟随任某,途中突然加速,以瞬时56.3km/h的车速撞向任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将任某及其驾驶的电动车向前推行数米后,任某从王某驾驶的车辆引擎盖上摔落至地面。

随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任某被送医治疗后,任某的家属闻讯赶到医院,将王某打了一顿。

事后,经鉴定任某、王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王某被控故意杀人未遂,任某的家属也被另案处理。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为何。不过主观故意是一种心理活动,很难直接判断,实践中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从双方的关系之间,有没有深仇大恨;是否使用工具,所使用工具的危险性以及打击次数、部位是否是受害人身体的重要器官;犯罪后的表现,逃跑还是立即实施抢救等等综合判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

考虑到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判处。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同时判决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792元,王某作案所使用的机动车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检方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定罪不准确,提起抗诉,不过随后撤诉。

王某亦表示不服,一审法院定罪准确,但量刑过重,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自己与王某情侣关系,共同开店,由自己投资,证照办理在王某名下,在卫生许可证办妥之前,王某无故离开,导致卫生许可证未办下来,后期无法经营,也无法注销,存在过错。

第二、自己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对任某造成伤害是出于泄愤、报复,且上诉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事发后,任某的亲属到达现场将自己也打成轻伤二级,自己也受害,应酌情对自己从轻处罚。

……

二审法院这样判!

并不是什么错过都是刑法上的过错,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任某之间因情感、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本应采取冷静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但却在任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开车撞击任某,泄愤方式比较极端,危险性大,应对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的情感和其他经济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王某提出以此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任某的亲属将王某打伤的案件已另案处理,也不能因此减轻王某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原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