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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男子得知被同村朋友“偷家”后,为了家庭完整一忍再忍。一天深夜回家时,亲

河南永城,男子得知被同村朋友“偷家”后,为了家庭完整一忍再忍。一天深夜回家时,亲眼看到朋友来自己家中与自己妻子偷情,彻底坐不住了,抄起家里的擀面杖就与朋友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男子朋友夺取男子手中的擀面杖,击打男子的左侧腰部,导致男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肺挫伤。因男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后,男子朋友被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虽然男子的朋友入刑,但是因拒绝赔偿,男子又将朋友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永城法院)

据悉,52岁的男子贺某与47岁男子刘某系朋友且在同一个村居住。1年前,贺某得知刘某与自己妻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已久。

贺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但是为了家庭完整选择隐忍。

随后不久的一天凌晨,贺某从外出回家时,发现自家门从内部反锁,起初还以为是妻子睡着了,结果一再敲开门后,亲眼看到衣衫不整的刘某在自己家中,顿时明白了一切。

贺某这次是真的怒了,抄起家里的擀面杖就与刘某扭打在一起。怎料,过程中,刘某夺走了贺某手中的擀面杖,狠狠朝贺某腰部敲了几下,导致贺某受伤。

随后贺某报警、就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于当日查明上述事实后,便对刘某顶格处以10日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贺某就医后,医院经诊断贺某为肋骨骨折、肺挫伤,又经警方委托鉴定单位鉴定,贺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警方随后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立案调查。

转眼7个月就过去了,法院审理后,最终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虽然刘某被判刑,但是由于刘某自始至终没有向贺某道歉,也没有给予贺某一分钱的赔偿,贺某于是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2万元损失。

法庭上,贺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刘某作为自己的朋友,不仅不顾伦理道德,还故意伤害自己,给自己的身心均造成巨大的伤害。

面对贺某的控诉,刘某不否认与贺某打架,将贺某打伤的事实,但辩称自己现在监狱无力赔偿,法院判自己承担什么责任,自己就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怎么判?

首先,《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刑事、行政、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刘某故意伤害贺某致贺某轻伤二级,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并不能免除刘某的民事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某作为贺某的朋友与贺某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很显然有违公序良俗。

再次,本案属于生命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002、1004及1165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系贺某先动的手,但是贺某系事出有因,同时从刘某的行为来看,刘某亦没有保持克制,具有明显报复、伤害贺某的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且已经被刑事判决书确认,刘某应当承担贺某的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考虑到贺某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贺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经核实共计1.3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限期赔偿贺某1.3万元损失。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