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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带5岁儿子在一家知名火锅店与朋友聚餐。等上餐时,男孩如脱缰的小马,到处

上海,男子带5岁儿子在一家知名火锅店与朋友聚餐。等上餐时,男孩如脱缰的小马,到处撒欢,他在店内的景观水池旁跑跳,男子把他抓回一次,他又多次跳上蹦下,男子只顾与朋友聊天没再管他,突然,男孩撞到了景观水池上,他号啕大哭血流不止。随后被紧急送医,经检查男孩面部受伤,缝了30针,医生称后续会留疤!男子一听,这么小的孩子这不毁容了吗?他多次找火锅店索要5万赔偿,未达成协议,而后把火锅店告上法庭,法院是这样判的! 张先生带着5岁的儿子乐乐和朋友聚餐。刚找好座位,乐乐就像脱缰的小马,在店内穿梭。 对五六岁的孩子来说,陌生的环境,新奇的装饰,他对店里的每一处都感到好奇。 尤其那亮闪闪的店内景观池更让他觉得好玩。 他跑到流光溢彩的观景池旁跑跳着,撒欢雀跃。 张先生刚开始还留意着儿子,看他蹦来跳去的,便走过来,把他提溜回桌旁,让他别乱跑,然后转头就和朋友聊了起来。 可乐乐哪能闲得住啊,他趁爸爸和朋友碰杯的空当,乐乐又溜了出去,不是绕着水池跑跳,就是转圈圈,自己玩的非常欢快。 然而悲剧发生在瞬间。乐乐转身时没踩稳,额头直直撞在景观池的石质边缘。 乐乐号啕大哭,店内的客人与员工都被这哭声惊到,纷纷围拢过来。 张先生一听是乐乐的声音,直接奔了过来,只见儿子捂着脸蹲在地上,鲜血从指缝里往外冒。 这是咋整的?磕到哪里了呀?吓坏了的张先生顾不得看伤在哪里,抱起儿子就去开车送医院。 经检查,乐乐面部被磕了一个大口子,缝了30针,医生直叹息,脸上会留下疤痕的,这么小太可惜了! 看着哭累了,睡着了还在抽泣的儿子,张先生眼泪止不住地掉,心里全是懊悔,满眼全是心疼。 这么小的孩子就毁容了!他一想到这里心就痛,他找到火锅店讨说法。 他认为:火锅店景观水池边缘太尖,连个‘小心磕碰’的牌子都没有!还有好几个服务员路过,看着我儿子跑来跑去,都未提醒一句。 火锅店对儿子的磕伤负有责任,他提出5万多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和后续整容费。 可店家的回应让他更生气,他们说,孩子那么小,你作为家长监护没到位,怨得着别人吗? 店家在监控里看的清楚,张先生只把孩子带走一次,孩子多次出现在景观池旁,你在没出现过,任由孩子自行玩耍。 并且景观池旁边的台阶都贴着黄黑警示条,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张先生多次找店家索赔无果后,将店家告上法庭,索要5万赔偿。 张先生认为,儿子脸破了相,他们要是多个提醒、加个防护,根本不会出事。 火锅店则坚持:我们不是监护人,总不能每个孩子都派人盯着! 后来店方作出让步,愿意承担费用的20%,可张先生不同意,认为应当由火锅店全部承担。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锅店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店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虽景观池边上的台阶贴了黄黑相间的警示条,但景观本身却没有设置安全提醒标识,这表明火锅店在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上存在不完善之处。 同时,在孩子跑跳嬉闹期间,身边经过的多位服务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提醒,未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制止。 因此,火锅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乐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乐乐才5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乐乐负有保护和监管的义务。 店内监控视频显示,乐乐多次在景观水池旁跑跳,第一次跑跳时被父亲带走,但第二次跑跳时父亲并未出现,没有及时上前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这表明乐乐父母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责情况,未尽到对乐乐充分的保护义务,违反了监护人的职责。所以,乐乐父母需要对乐乐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火锅店和乐乐父母都存在过错。火锅店未在景观池本身设警示,服务员也没劝阻危险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家长没看好孩子,没做到“一臂距离”的监护,同样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火锅店需赔付张先生11000元。 有人说,火锅店不是娱乐场所,家长把小孩的安全寄托于店家是不对的,家长没有很好引导和制止小孩行为,应该承担100%责任。 有人说,平时不管教孩,自己也疏于照看,出了事只知道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这样的人不能惯着他! 有人说,火锅店太冤枉了!应为无责!小孩子自己碰上去,如观景池不牢固砸伤了小孩肯定是有责任的! (人物为化名) 您认为火锅店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