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太傻了!”云南,18岁女孩和男子谈恋爱,可万万没想到对方却早已娶妻生子。女孩知道后,郁闷不已,在同好友借酒消愁时,竟产生轻生的想法,从桥上一跃而下,最终落江溺亡。女孩的父母遂将男子及女孩的好友诉至法院索赔927000余元,法院判了。 据广州日报9月20日报道,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了一则“为情自杀”案件。 2024年8月,阿珍认识了男子阿强(均为化名),两人聊得投缘,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阿珍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完全没发现阿强早就结了婚,还有个孩子。 直到9月13日,阿珍意外得知了真相,瞬间情绪崩溃。 当天下午,她约了几个朋友去当地的一家农家乐吃饭,席间喝了不少酒。 全程阿珍都提不起精神,好几次独自跑到农家乐附近的吊桥中间哭,还跟阿强发消息说“想跳桥”,朋友也一直陪着劝她。 大概到了晚上20点27分左右,阿珍给阿强发了最后一条消息,大概是“永远不要见了”。 可阿强回复的全是难听话。没过两分钟,阿珍突然给朋友转了5500元,还留了句“有缘再见”。 朋友一看不对劲,赶紧退了钱跑出去找她,却正好看到阿珍从吊桥上跳进江里。 在场的两个男生立刻跳江救人,可江水湍急,怎么也找不到阿珍。 直到三天后,阿珍的尸体才在江里被发现。 对此,广大网友纷纷替阿珍的做法感到不值: “对待这样一个渣男,分了就分了,还有啥值得悲伤的,阿珍的做法太偏激了!” “阿强在有家室的情况下,还诱骗小姑娘,没有丝毫道德可言。对于这种人应当要进行曝光,还要送到法院判刑。” 当然,最为痛苦的还是阿珍的父母。 他们在得知阿珍的死讯后,悲痛不已! 女儿就这么没了,白发人送黑发人。 老两口誓要为女儿讨个公道。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男子阿强及当天在场的所有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那么,发生了这样的事,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首先,要明确的是,该案是一个民事案件,并不涉嫌刑事,阿强并不涉嫌犯罪。 阿强隐瞒他已婚已育的事实与阿珍交往,其行为可以说违背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主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而阿珍跳江是自主行为,阿强没有直接实施教唆、帮助阿珍自杀的行为。 他也不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阿珍自杀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虽然其进行了一定的言语刺激,但此种行为一般也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标准。 所有,阿强尚且达不成涉罪的可能。 2、在民事上,三方责任主体均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一、对于阿强而言,阿强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阿珍交往,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阿珍造成了感情伤害,也是导致其情绪崩溃的原因之一。 当阿珍明确表达自杀倾向时,阿强不仅未予以劝阻,反而使用刺激性语言,导致她的情绪进一步崩溃,最终做出跳江轻生的极端行为。 简而言之,阿强的行为与阿珍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且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导致阿珍溺亡结果发生,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对于阿珍的朋友而言,事发当天,他们在一起饮酒。 这就意味着共同饮酒的朋友对阿珍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然而,在阿珍已明确表露轻生念头后,他们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如送其回家、通知家属等,反而继续饮酒,虽事后积极救助,但仍存在过错,同样要承担责任。 其三、对于阿珍本人来说,她作为一名成年人,也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就正常人遇到这种的事,并不会选择自杀。 但阿珍因难以控制情绪,选择跳江结束生命。 她选择跳江结束生命的行为是导致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3、法院经综合审理后,认定阿珍溺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 927000余元。 根据三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阿珍自行承担85%的责任。 而阿强则承担10%,即需向阿珍家属赔偿92700余元。 余下5%的责任,由阿珍的5位朋友各自承担1%,即每人要向阿珍的父母支付9270余元。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消逝,不由得让人感叹。 同时,阿珍的行为也反映出当代年轻人在挫折和感情教育方面的欠缺。 如何选择伴侣,如何在感情中保护自己,如何在挫折后重新振作——这些能力和考高分、上大学同样重要,甚至更能决定他们一生的幸福。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