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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出租屋病逝!房东索赔3000元遭拒,租客曾承诺“绝不留老人在房内离世 江

九旬老人出租屋病逝!房东索赔3000元遭拒,租客曾承诺“绝不留老人在房内离世 江西宜春一位九旬老人在出租屋内病逝,房东要求租客赔偿3000元损失费,却遭强硬拒绝。一边是房东对房屋贬值的担忧,一边是租客声称的“自然死亡无过错”,情、理、法究竟该如何平衡?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4月,房东周先生将一套40平方米的公寓租给一名男子,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为“库房”,禁止转租或转借。但数月后,房东发现实际居住的是租客90多岁的母亲。租客当时承诺“母亲生病会接回家”“绝不让老人在房内离世”,并以“孝子”身份博取同情。房东心软同意续租,但未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 今年9月,房东收房时才发现老人已在屋内病逝,且病重卧床已月余,租客全程隐瞒。更让房东难以接受的是,租客还冒充业主身份,在小区内停放遗体两天,引发邻里恐慌。房东要求赔偿3000元,包括家具丢弃、清洁费用及未来租售潜在损失,但租客坚决拒绝,社区调解也无果而终。 从法律角度,房东的索赔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客需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若擅自改变用途或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自然死亡不属于房屋物理瑕疵,房东若主张“房屋贬值”,需提供专业评估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人士指出:“此案关键在租客是否构成欺诈性违约,合同明确写为库房,实际却用于居住,且租客隐瞒老人病逝事实,甚至冒充业主停放遗体,这些行为可能侵犯房东权益。”但房东因未留存书面证据,维权面临困难。 近年来,随着租房市场升温,押金扣除、房屋损耗等问题频发。有的房东以“心理贬值”为由高额索赔,有的租客则隐瞒实际情况导致纠纷升级。 有人认为“生老病死是常事,房东索赔不近人情”;另一部分人则批评租客“诚信缺失,转嫁风险”。如何平衡双方权益?关键在于契约规范与风险分担。 对此,专家建议:租赁双方应在签约时明确特殊用途(如高龄居住、宠物饲养等),并书面约定责任条款;房东可考虑购买租赁保险分担风险;遇到争议时,通过社区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避免情绪化对抗。 人情需以契约为基,善意需以诚信为界。“房子是冷的,但人心该是热的”。在租赁关系中,只有双方遵守契约精神,秉持诚信原则,才能减少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租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