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开着车去加油站加油,加满后工作员人说48升,他的车就没有装过48升油,而且加油之前还剩2格油,男子提出质疑,询问工作人员油枪是不是有问题,对方二话不说要报警,男子要求测量,结果加油站被打脸,但却迟迟不给男子说法 。 戴先生以为他听错了,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竟然跟他说加了48升的油。 可他的油箱从来就没有加过48升油,这让戴先生很震惊。 2月25号那天,戴先生看着油表只剩2格油了,趁着刚好路过加油站,于是就开进去加油了。 戴先生每次加油都习惯加满,当工作人员询问他加多少的时候,他回答加满。 很快,戴先生的油箱加满了,工作人员对戴先生说他这次总共加了48.5升油,边说边指向油表。 戴先生开始以为他听错了,可一看记油仪,发现确实是48.5升。 这怎么可能呢?戴先生很是疑惑,他的油箱就没有装过48升油,而且是在油箱显示还有2格油的情况下,加油站竟然加了48.5升。 戴先生越想越不对,觉得加油站是不是有猫腻,于是跟工作人员说他的油箱从来没有加过48升油,是不是他们加油站有什么问题? 戴先生存在质疑,态度肯定是好不到哪里去,但作为消费者,提出质疑也是很正常的,戴先生并不觉得自己语气重点有什么不对。 可没有想到工作人员的态度更差,这让戴先生气得不行。 俩人为此发生了争执,结果工作人员直接选择报警,对帽子叔叔说他们加油站来了一个无赖。 这不明白着说的是戴先生吗,戴先生也不说别的了,他直接要求工作人员测量。 而工作人员拿了一个20升的油桶,用油枪打了20升的油进去,结果发现少了差不多半升油。 可加油站却不给一个说法,而戴先生多次反应到有关部门也没有回复,戴先生就想要加油站给一个说法,要怎么补偿给他。 加油站迟迟不给说法,戴先生只能求助记者。 而站长表示不方便,要拿到授权才行,要求记者等等,随后就离开。 第二天加油站经理表示没有拿到授权不方便采访,但提供了一些资料,一个是加油机内部打的签封,一个是加油机外部计量检定合格证,有效期到1月15日,还有检验证书。 他表示对于当天服务态度问题,站里已经向戴先生致歉,关于计量会邀请官方计量机构到场,当着戴先生的面给出结果,打消他的疑虑,而戴先生也同意了。 按照戴先生的说法,他的油箱从来没有加过48升油,也就是说加油站的油表可能存在问题。 如果是加油站故意给少油顾客,那么加油站就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行为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戴先生作为消费者,他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加油站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来承担责任。 然而,当戴先生提出测量油量是否准确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推脱,应该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很可能是因为疏忽,油枪或者油表存在问题,如果是这样,也是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加油站不是故意给少油戴先生,但也因为他们都是过错,给戴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些加油站可能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但如果缺少的油量不多,消费者还真的很难识别。 这个加油站是否故意欺骗消费者呢,您怎么看? 信源:1818黄金眼—202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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