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大年三十,男子洪某去虾棚贴春联,走在半路发现一名女子举止异常,像是智力有问题。洪某想占她便宜,遂将女子骗到虾棚里。但是在身体接触过程中,洪某闻见女子身上有非常浓的异味,洪某一阵恶心,失去了继续下去的兴致。可让洪某没有想到的是,便宜没占到,他反而因此被判了刑。 洪某是黄梅县某村的一名村民,早些年洪某学了一手养虾的手艺,后来就在村外包下了一片地,盖了好几个虾棚,开始大规模养虾。 2025年1月28日是大年三十,忙完家里的事,洪某去虾棚里贴春联,结果刚出村口,他就看到女子王某某站在路边。 王某某衣着不太干净,看人的眼神直勾勾的,还动不动傻笑。 洪某一眼看出,王某某智力好像不太正常。在和她搭了几句话后,洪某确信王某某智力有问题。 王某某虽然不正常,但是她身材苗条,五官周正。 洪某心里突然冒出一个想法,如果欺负一下王某某,王某某肯定也不知道。 这个想法像火苗一样越烧越旺,洪某按耐不住,拿出一个蛋黄派,哄骗王某某和他一起去了虾棚。 随后,洪某开始对王某某展开侵犯,但是在此过程中,洪某闻到王某某身上传来一股很浓郁的臭味。 这个味道最开始不太明显,但是连绵不绝且直往脑袋里钻,洪某被熏得头昏脑胀,心里非常嫌弃。 再三尝试后,洪某实在下不去手,最终放弃了,可让洪某没想到的是,这件事竟然被人知道了。 后经鉴定,王某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事发后,检方以强 奸 罪为由将洪某起诉了。最终,洪某因强 奸 罪(中止)获刑9个月。 1、洪某因为嫌弃王某某身上的异味停止了侵犯行为,为什么他仍旧被判强 奸 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洪某看到王某某举止异常、智力有问题后,产生了不良企图。 他将王某某哄骗到虾棚里,将王某某置于一个相对封闭、孤立无援的环境中,这种做法属于强 奸 罪中“其他手段”的范畴。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洪某利用王某某智力障碍,认知和反抗能力较弱的情况,哄骗其进入虾棚,实际上就是创造了实施犯罪的条件。 尽管洪某在实施侵犯行为过程中,因王某某身上的异味最终放弃了进一步的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强 奸 罪的认定。 2、洪某停止侵犯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也就是说,犯罪未遂是因意志以外的因素不得不放弃犯罪行为,比如被人阻止,而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事发当时,洪某已经开始对王某某展开侵犯行为,后因为王某某身上的异味,自动放弃侵犯行为,因此,洪某属于犯罪中止。 经审理认为,洪某明知道王某某智力发育迟滞,仍哄骗她试图与她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王某某属于弱势群体,洪某在明知她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仍打算侵犯她,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洪某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却在中途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洪某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因此可从轻处罚。 最终,洪某因犯强 奸 罪,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来源:红星新闻9月16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