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个大谱!”江苏南京,一男子突然被公司通知远赴新疆出差一个月,公司要求男子先自掏腰包垫上2万多元的差旅费。这对于普通打工而言可不是小数目,男子只好向公司申请预支这笔巨额费用,不料,公司每次都以“没这个先例”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男子因实在垫付不起就没有按要求去出差,但仍坚持每天到公司正常打卡上班。岂料,公司反手就以“无故旷工”为由将他开除,连当月1500多元提成也一并扣下。男子不服,认为公司系违法解约,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6.3万余元赔偿金及拖欠提成。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世界闽南人2025年9月11日报道,王磊(化名)于2021年8月成功入职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磊的工作地点在南京,但合同中也有一条常见条款,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时光荏苒,王磊在公司勤恳工作了近三年。 2024年8月19日,公司领导突然通知王磊,需要他立即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出差,进行一个为期约一个月的客户项目对接与维护工作。 接到通知后,王磊经过初步预估,这次的差旅费用可能超过2万元,对于一名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并非小数目,是他数月的生活开销。 出于谨慎和对个人经济负担的考量,王磊没有选择沉默或直接拒绝,他依据公司的流程,多次向公司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恳请公司能够预先支取这笔差旅费。 然而,公司多次以“公司内部没有预支差旅费的相关制度规定”为由,明确拒绝了王磊的预支请求。 公司坚持要求王磊自行先垫付所有费用,待出差结束、返回公司后,再凭有效票据进行报销。 一边是公司明确的出差指令和垫付要求,另一边是个人难以承受的大额资金垫付压力且预支请求被拒,王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王磊反复权衡后,决定暂不执行前往乌鲁木齐出差的指令,但他并未因此离开工作岗位,而是坚持每天前往南京的公司办公地点,正常打卡上下班,处理其他业务工作。 公司的管理层认为王磊未能如期赴新疆出差的行为是工作安排消极怠工。 2024年9月6日,公司向王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磊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王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同时告知王磊,其2024年8月份的提成佣金1543元也将不予发放。 王磊接到通知后,有些委屈,他认为自己并非拒绝工作,只是没有能力垫付巨额差旅费,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自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王磊先提起了仲裁申请,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63009.52元,并支付拖欠提成佣金1543元。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院指出,公司以王磊“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系用人单位主动作出,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然而,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据以解除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且已向王磊公示,以及王磊的行为属于“旷工”,且严重程度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依法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同时指出,公司安排王磊前往乌鲁木齐出差长达一月,预估费用超过2万元,这笔费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数额巨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预先通过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以确保指令的顺利执行。 且现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员工有先行垫付大额差旅费的义务,公司仅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王磊的合理预支申请,是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风险不适当地转嫁给了员工,此举有失合理性与公平性。 法院认为,王磊因垫付困难而未能成行,具有客观原因和正当理由。 此外,王磊虽未前往临时指派的出差地点,但王磊已多次书面申请预支费用,已明确表达了其愿意出差但存在经济困难的真实意愿,而非拒绝工作,且其持续在南京出勤,并未脱离工作岗位。 可见,王磊的行为是未完成单项工作任务,而非整体上拒绝提供劳动,将“未出差”直接等同于“旷工”,属于混淆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鉴于,王磊不要求继续履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此外,王磊提成佣金1543元,是其已完成劳动对应的合法报酬,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应予一并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磊的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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