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女士点了一份蒸蛋外卖,打开时发现蒸蛋上赫然写着两个侮辱性字母S和X,吴女士询问店家,但店家并未回应。吴女士很生气,拍了视频发到网上,店家见状主动联系了吴女士,并承认是店员所为,可吴女士并不买账。 9月10日上午,家住上海的吴女士腹中饥饿难耐,挑选后点了一份小吃,收到后她迫不及待地打开,本想好好享受美食,却发现一份蒸蛋上写着字母。 她犹豫片刻,感觉这两个字母像侮辱性语言,于是她打电话询问店家,但店家没做任何解释。 吴女士很生气,一怒之下拍视频发到了网上,结果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店家发现后,主动打电话给吴女士解释,说是店里一名男店员所为,当时他心情不好,所以做出这样的事情。 店家向吴女士道歉,并说总部已经注意到了这件事,店家愿意对她进行适当补偿,希望吴女士把视频删掉。 吴女士点餐原价是27.9元,用了优惠券后实际付款为11.89元。 她猜测店员是因为自己使用了优惠券,所以心生抱怨,才在蒸蛋上写了侮辱性文字,以发泄不满。 但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对蒸蛋的安全性也有顾虑,所以她没敢吃,对店家的补偿也没接受,但考虑之后,她把视频下了架。 有人认为吴女士有点儿小题大做,这一点小事不至于把视频发到网上。 有人认为店家对顾客不够负责,态度敷衍,直到影响扩大引发众人关注才正面回应。 还有人认为是该店管理不到位,以致于下面的分店对员工要求不够严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如何进行评判呢? 吴女士打开外卖看到那两个字母后,感觉受到了侮辱,打电话给店家,但店家当时并未做任何解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而在本案例中,吴女士点的蒸蛋上的字母明显让吴女士心里感到不舒服,这种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一种侮辱性行为,所以,无论是店员个人还是店家,都侵犯了吴女士的人格尊严权。 吴女士给店家打电话,店家没做任何解释,她一气之下把视频发到网上,这种行为是否得当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上传视频,真实反映消费过程中的问题。 吴女士在没有得到店家答复的情况下,选择上传视频,这是一种正当的维权行为。 对于蒸蛋上的两个带有侮辱性字母,店家解释说,是因为店员情绪不好,用这种方式发泄。 难道因为自己情绪不好,就可以把不满发泄到顾客身上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 蒸蛋上的字母是店员在闹情绪时故意添加,属于异物,所以该店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而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而且这种行为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吴女士出于安全考虑拒绝食用是非常合理的。 该店员因为泄愤,在顾客的蒸蛋上添加字母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店家需不需要担责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店家作为雇主,未尽到管理职责管理好员工,致使员工做出不当行为,店家需承担替代责任。 当然,因为这是该店员故意做的,所以店家可以追究该员工的责任。比如说对他进行罚款或直接解雇。 后来,事情闹大后,引起了总部的关注,那么总部需不需要担责呢? 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直接的法律条款证明总部需要承担责任,但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两次发布了关于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征求意见稿,里面特别强调了总部对分店负有管理责任,总部对下属分店人员要培训与考核。 该店员的心里素质和道德素质明显不高,虽然他当时心情不好可以理解,但不应该把不良情绪发泄到无辜的顾客身上,总部对员工的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培训不到位。 看似该店员一个只是小小的举动,最终却害人害己,连累了很多无辜的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