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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小伙通过婚介公司介绍,与贵州女孩相亲,初次见面,两人一见钟情,第二天便匆忙

河南一小伙通过婚介公司介绍,与贵州女孩相亲,初次见面,两人一见钟情,第二天便匆忙登记结婚。为促成婚事,小伙家支付婚介费6.5万元,给女方红娘6.5万元,送上13.8万元彩礼,另加红包、礼品和3万余元的“三金”,总计花费近30万元。婚后不久,女孩便多次以各种理由返回贵州老家,半年内往返五次之多,与小伙的联系日渐冷淡。后来,韦某声称怀孕需要回贵阳养胎,谁知一周后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指控小伙家暴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不久后女孩告知胎儿已胎死腹中,随后彻底失联。   当小伙赶到贵阳寻妻时,发现婚介公司早已人去楼空。面对人财两空的困境,小伙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却只同意返还5万元。   谭先生(化名)是河南信阳人,韦女士(化名)是贵州贵阳人。   2024年10月17日,谭先生通过贵阳某婚介公司介绍,与韦女士相亲。双方一见钟情,次日即登记结婚。   为促成婚姻,谭先生支向婚介公司支付6.5万元,向韦女士的“红娘”支付6.5万元,向韦女士父母支付彩礼13.8万元,另支付红包、礼品及“三金”首饰等约3万元,总计约30万元。   婚后,韦女士拒绝将户口迁至河南,并多次返回贵州老家。   截至2025年5月,她已返回贵州5次,且沟通逐渐减少。   2025年5月1日,韦女士因腹痛就医,检查发现怀孕,她以“孕期不适、饮食不惯”为由返回贵阳养胎。   但5月7日,韦女士突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谭先生存在家暴和语言诋毁,但未提供证据,法院经审理未支持离婚请求。   此后,韦女士告知谭先生胎儿已“胎死腹中”,并拒绝沟通。   谭先生怀疑胎儿非其亲生,但无证据,他试图联系韦女士及其家人未果,又发现婚介公司已人去楼空。   街道介入后,婚介公司负责人徐某表示愿协商退款,但韦女士仅同意退还5万元彩礼。   对于这样的方案,谭先生明确拒绝,计划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谭先生能否要回自己的给出去的彩礼?   第一,韦女士是否应返还彩礼?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谭先生与韦女士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近一年,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原则上,谭先生要回彩礼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但是,最新出台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具体到本案,在不考虑谭先生是否存在韦女士指控的家暴行为的前提下,谭先生为了和韦女士结婚,投入30多万元,这显然是一笔巨款,远远高于当地生活水平,而两人虽然生活了一年,但韦女士多次各种借口返回娘家,实际居住时间不足一年。   谭先生所述如属实,则韦女士显然是婚姻感情出现问题的主要过错方,而孕有孩子是否谭先生的,也存疑,事实上也没有生下来,韦女士或要承担部分返还彩礼的责任。   不过,韦女士主动愿意退还5万元,或许是自己意识到有过错,实际可能要返还的不止这个数。   第二,婚介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谭先生通过婚介公司找对象,两人达成了中介合同关系,婚介公司司收取服务费,应提供真实、合规的婚介服务,若存在虚假宣传或未尽审核义务,如未核实会员婚姻状况、身份信息等,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面,基于双方中介合同,谭先生可解除合同,要求婚介公司退还6.5万元服务费。   另一方面,若婚介公司与韦女士存在串通骗取彩礼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谭先生看向警方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治安责任。   目前,婚介公司负责人表示愿协商退款,谭先生可与其进一步沟通或起诉。   第三,韦女士提出的“家暴”主张是否影响彩礼返还?   韦女士声称谭先生实施家暴,但未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   在彩礼返还问题上,若谭先生确实存在家暴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法院或减少彩礼返还比例。但本案中韦女士未举证,故该主张暂不影响彩礼返还的认定。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