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49岁丧偶大姐谈了一个小她6岁的男友,3年间给他转账70000元,为了跟男友在一起,她抛弃父母和孩子,甚至跟他们断绝关系,大姐以为能跟男友长相厮守,近日,男友问她要400块钱,大姐说没有,没想到,男友直接玩起了失踪,大姐哭诉:整个重庆再也找不到我这样的好女人。网友:倒贴7万,换不回400块真心。 罗大姐今年49岁,她的丈夫去世多年,她有一儿一女,孩子们都已经长大了。 罗大姐的丈夫走后,她本来以为这辈子不再嫁,独自守着孩子们直到离开人世的那一天。 可命运就是这么会捉弄人,3年前,偶然的一天,罗大姐认识了小她6岁离异的男子秦大哥。 秦大哥在工地打工,养两个孩子。 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秦大哥对罗大姐展开猛烈地追求。 罗大姐一开始觉得自己年龄大,不接受,可秦大哥说,相爱的两个人不论年龄、不分地域。 为了追到罗大姐,秦大哥时不时就请罗大姐吃饭,每天都给她发信息,说一些暖心的话语。 久而久之,罗大姐感动了,她觉得跟秦大哥在一起很开心幸福,对秦大哥的话百分之百的信任。 最终,两个人走到一起,罗大姐的孩子和父母知道后,极力反对,他们觉得秦大哥不靠谱。 可,被爱冲昏头脑的罗大姐哪里听得进父母、孩子的话,她相信自己跟秦大哥是真爱,相信总有一天家人会知道秦大哥的好。 罗大姐为了跟秦大哥在一起抛弃孩子和父母,闹到最后甚至跟他们断绝关系。 两人在一起的3年时间里,罗大姐跟秦大哥过得也还算幸福、甜蜜。 每当秦大哥家里需要钱,罗大姐都会主动拿钱给秦大哥,另外两人在一起的各种开支,罗大姐都主动承担。 秦大哥的孩子没生活费了,他如果问道罗大姐,罗大姐就给他转账。 罗大姐以为自己会跟秦大哥相爱相守到老,没想到,就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发生了一件事,一切都变了。 7月初,秦大哥工地上的机器坏了停工,他从工地回家看罗大姐。 秦大哥回来玩几天,两人还好好的,可秦大哥返回工地时,因为没车费,就提出跟罗大姐拿400元车费。 罗大姐当时刚刚交完家里的电费,手里没钱,就跟秦大哥说,自己没钱。 秦大哥听完,顿时火冒三丈,两人吵了起来,之后秦大哥气呼呼地走了。 再后来,罗大姐就联系不上秦大哥了,她急得不知所措,这是她第 一次拒绝给秦大哥拿钱,也是他们在一起那么久以来第一次争吵。 为了找到秦大哥,罗大姐厚着脸皮联系秦大哥的父母、孩子、甚至联系秦大哥的前妻,都没有秦大哥的消息。 罗大姐很无奈,找到媒体求助,她哭着对记者说,为了他我跟家人断绝关系,3年间给他转账7万多,可他就不明不白玩起了失踪。 罗大姐希望秦大哥看到新闻后,能回来跟她说清楚,两人好聚好散。 有人说,罗大姐是恋爱脑,以为是爱情,原来是人家的移动钱包,空了就丢,倒贴7万,换不回400块真心。 那么,如果秦大哥跟罗大姐在一起是为了骗她的钱,这7万块钱能要回来吗,法律如何规定? 1、《民法典》第636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在本案中,秦大哥若不存在上述情形,罗大姐一般不能依据此条规定撤销赠与。但如果秦大哥在接受赠与后,对罗大姐或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等严重侵害行为,或者秦大哥本应对罗大姐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又或者双方对赠与款项有特定用途约定,秦大哥却未遵守约定,那么罗大姐就可以依据此条要求撤销赠与,追回7万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罗大姐主张这7万元是借款而非赠与,她仅凭借转账凭证起诉秦大哥还款。 此时,秦大哥若抗辩这些转账不是借款,而是赠与或其他性质,秦大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若秦大哥能提供证据,罗大姐则要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当初转账时双方有借款的约定,只有这样罗大姐才有可能要回这7万元 。 最后,我想说,罗大姐这事真让人又气又疼。一把年纪为了所谓“真爱”,跟爹妈孩子断绝关系,三年掏了七万,结果就因拿不出400块车费,对方直接失踪,这哪是找伴儿,分明是遇上了“提款机”骗子。 说到底,恋爱脑要不得,再动心也别丢了底线。爹妈孩子是一辈子的根,绝不能为外人舍弃;谈感情别只听甜言蜜语,要看实际行动;大额出钱一定要拎清,是借是赠留好凭证。 感情里最怕自我感动,你掏心掏肺,别人可能只觉得你好骗。真心要给值得的人,先爱自己、守好底线,才是最该有的清醒。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