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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70岁老人走路上突然内急,就跑进一家店里借用厕所,员工发现老人进去后好

广东佛山,70岁老人走路上突然内急,就跑进一家店里借用厕所,员工发现老人进去后好久都没出来,敲门也没反应,察觉到不对劲后,他连忙打120,并和老板一起撞门进去,此时的老人倒地不起,送医后被诊断为猝死。没想到,家属竟把锅全甩给店家,直接告到法院,要求店家赔偿21万。 2024年8月27号上午10点来钟,70岁的黄大爷急匆匆走进路边一家健康管理中心。 他来这里不是做项目的,而是走在路上突然内急,实在憋不住了,就想借用一下店里的厕所。 进门后,黄大爷随便拉住一个工作人员,问你们这厕所在哪? 工作人员指了个方位后,黄大爷直奔着就去了。 然而,谁也没想到,黄大爷进了厕所门,竟再也没能出来。 店主马老板回忆,当天他和另一个店员谢某发现有个厕所门一直锁着,好久都没人出来,敲了半天也没人应声。 两人立马意识到,里面的人可能有危险,他们赶紧拨了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过程中,两人因为实在是很担心,就费了很大的劲把门撞开了,结果就发现黄大爷已经躺在地上,怎么叫都没有反应。 虽然黄大爷人被送去了医院,但还是因为突然猝死离开了人世。 噩耗传来后,黄大爷的家属们实在接受不了这个结果。 他们说,老人平时身体硬朗着很,咋会说走就走了? 家属们认为,健康中心肯定有责任,他们要是早点发现,说不定还能抢救过来。 带着这份不甘,黄家直接把健康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多。 他们觉得,健康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老人错失抢救时机。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黄家人情绪激动,说健康中心的人完全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急救措施,比如心肺复苏或者使用AED除颤仪。 如果他们把这些做到位了,老人说不定还能挽回一条命。 但马老板觉得很委屈,说我们就是个做健康管理的,又不是专业医疗机构。发现情况后第一时间就打了120,为了查看情况,也强制破门了,这还不够吗? 有人说,这家属真是厚颜无耻!你家里老人死在了别人的地盘上,店家得多膈应?你还讹人家,让人家还摊上官司,还要费时费力来和你打官司,到底谁该赔谁?人家店家没冲你索赔都不错了。 赢了赚20万,输了没啥损失,还是要搏一搏,万一赢了呢?家属大概就是这个心理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健康中心对这件事到底有没有责任? 健康管理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负有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环境、及时处理突发情况等。 但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健康中心的人在发现厕所门反锁且无回应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撞门查看情况,已履行了“及时救助”的核心义务。 法律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是“合理限度内”,而非无限责任。 就比如,要求非医疗场所配备专业急救设备或人员,超出了一般经营者的能力范围。 法院特别强调,健康中心系无偿向黄某提供厕所使用,这个情节已经进一步降低了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无偿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低于有偿服务。 本案中,健康中心未因黄某无偿使用厕所而拒绝其进入,已体现善意,如果再苛求其承担与有偿服务同等的保障义务,那太有失公平。 原告虽然主张健康中心“错失抢救时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某的猝死与中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猝死通常由自身疾病引发,即使中心第一时间发现并施救,也未必能改变结果。 本案中,健康中心的行为包括:允许黄某使用厕所、发现异常后敲门询问、拨打120、撞门查看。 这些行为均符合一般社会经验下的合理应对措施,没有故意或过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证明中心存在过错。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黄某在中心内猝死,无法证明中心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过错。 在无偿服务场景下,法律对过错的认定标准更为宽松。即使中心存在轻微疏忽,如未立即破门,因其无偿性质,亦可能被认定为“无重大过失”。 本案中,中心从发现异常到破门查看的时间间隔合理,没有超出普通经营者可预期的反应时间。 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家的诉求,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黄家实在难以接受,于是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 2025-9-1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评论列表

德先生跟赛先生何在
德先生跟赛先生何在 13
2025-09-02 07:34
这种硬讹的官司应该搞成对赌性质,主张赔20,二审维持原判就得倒赔20,看还有没有这么恶心的人
冰雪不雨
冰雪不雨 10
2025-09-02 10:03
快点回来把家人也一起带走
duyongkai
duyongkai 1
2025-09-02 16:21
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