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两名12岁女孩穿着睡裙下楼,结果被醉酒男拦住要求去KTV陪酒,还说只要是去了就给700元。正准备前往时被女孩姑妈发现并制止。岂料男子不死心,继续尾随两女孩。女孩的父亲知道后赶到现场,先是打了男子一巴掌,接着与其发生厮打。报警后,女孩父亲先是被公安机关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又被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2024 年 8 月的一个夏夜,渝北区某小区内,12 岁的玲玲(化名)和同班同学琪琪(化名)穿着睡裙下楼买零食。刚出单元门,就被 40 多岁的醉酒男子王某拦住。王某满身酒气,拉着两人说:“跟我去 KTV 玩,陪哥哥喝几杯,给你们 700 块钱。” 两个女孩吓得不知所措,王某见状便拉扯着往小区外走。恰好玲玲的姑妈路过,见此情景厉声喝止,王某才松开手,但嘴里仍骂骂咧咧。姑妈将女孩带回楼上后,王某竟尾随至单元门口徘徊。 玲玲的父亲张先生接到妻子电话后,怒气冲冲赶到楼下,正好撞见王某准备再次上楼。张先生质问对方为何骚扰孩子,王某不仅不认错,还出言不逊:“小丫头片子自愿的,关你屁事!” 这句话彻底激怒了张先生,他上前就给了王某一巴掌,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邻居见状报警,民警赶到时,双方都有轻微擦伤。 法律惩戒:父亲受罚后再遇索赔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未遂),因其处于醉酒状态且未造成实际伤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而张先生动手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 5 日、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 2024 年 10 月,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 —— 王某以 “人身损害” 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6 万余元。王某声称,自己被打后头晕耳鸣,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误工半个月,要求张先生全额赔偿。 张先生的律师指出,王某骚扰未成年人在先,存在严重过错,张先生的行为属于 “防卫过当”,且王某的索赔金额远超合理范围。“如果不是王某挑衅,就不会引发冲突,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解析:防卫限度与过错相抵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双方的责任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张先生在得知女儿被骚扰、王某仍在现场挑衅时,情绪激动动手打人,虽事出有因,但超出了必要限度。王某的骚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王某的轻微伤治疗仅花费 2000 余元,所谓 “误工半个月” 并无实际收入减少证明,其主张的 36 万元赔偿明显不合理。 法院判决:过错相抵,象征性赔偿 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计 3000 元; 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明确:“王某骚扰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是引发冲突的主要原因。张先生为保护女儿情绪激动,但其打人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件启示:维权需理性,法律护正义 这起案件揭示了家长在保护未成年人时的情绪管理与法律边界问题。张先生的愤怒值得理解,但动手打人终究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王某骚扰幼女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触碰法律红线,其索赔请求被大幅驳回,体现了法律对过错行为的否定。 法律专家提醒,遇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优先报警并保留证据,切勿因冲动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任何人都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试图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考量了社会情理,再次证明:正义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冲动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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