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20日电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20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的通知》称,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衔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更好地满足住房保障群体的合理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下称《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通知》指出,放宽申请条件。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情形外,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的厦门市无住房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㈠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1人取得厦门市户籍满1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厦门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
㈡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在厦门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且申请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㈢单身居民年满2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但需取得厦门市户籍满1年或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通知》称,优化配售方式。厦门市住建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常态化申请受理和批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优化调整申请方式、受理部门和配售流程等,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通知》还称,调整限售时间等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限售时间由5年调整为3年。
购房人申请将保障性商品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应当按提交申请时房源所在项目的市场评估价与原购房价差价的55%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项目的市场评估价由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保障性商品房同一地段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定期评估确定。根据厦门市有关规定已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按原销售合同执行。
《通知》提到,调整售后管理。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3年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可拥有其他住房,因家庭成员工作、生活、就学,或者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可不限制租赁。
《通知》显示,通知施行后销售的保障性商品房,不再受理退房申请。通知施行前已销售的保障性商品房,有关退房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一致。(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