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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6月19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关中平原城市群和省内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的,均可在该市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享有该市缴存职工同等权益。

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

按照“好房子”“好小区”要求,优先推动基础设施、商业、教育等配套齐全的地块供应,优化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单宗用地面积等条件,建设群众满意的高品质住宅。完善住宅用地评估机制,评估价格结合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二、实施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的项目(剩余价款在一年内缴清),可先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登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支持“拿地即开工”。(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三、加快土地整理。

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单元详细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拟出让用地实施详细规划,合理制定出让方案,可对市政、教育等配套设施提出要求,由资源规划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委托开发企业同步建设,在土地评估时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城市更新片区及存量用地盘活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及企业意见,合理优化规划等指标。(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四、推进“好房子”建设。

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从规划、设计、建造、运维、管理等环节,完善房屋全生命周期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自主下调容积率,适度扩大绿化平台、阳台占套内面积比例,提供多样化住宅产品。风雨连廊、小区出入口大堂、绿化平台、架空层等不计入容积率。(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五、优化居住配套服务。

因地制宜完善居住区周边教育、医疗、绿地、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更高水平的便民生活圈。大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优化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开展城市更新行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停车、充电、消防、快递等配套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

六、深化房地产金融支持。

实施好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购房成本合理下降。持续扩大“白名单”政策覆盖范围,确保合规项目“应进尽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开发贷款审贷流程,加大对商办项目的融资支持。(牵头部门:市委金融办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金融监管局支持)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

缴存职工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关中平原城市群和省内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的,均可在我市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享有我市缴存职工同等权益。(牵头部门:公积金中心)

八、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联动发展。

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联动发展。加快存量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方便看房”、团购等活动。落实好国家关于住房“卖旧买新”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及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政策。持续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完善中介人员实名制、房源核验等相关制度,引导降低中介服务费。严查虚假宣传、捆绑收费、散布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优化房产便民服务。

推动房产交易业务向各行政区、开发区政务大厅延伸,实现交易、缴税、办证、水电气暖过户“一站式”办理。完善金融机构“带押过户”操作规程,实现还旧借新无缝对接。及时便捷地为群众办理购房后的办证、落户、子女入学等手续。(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陕西金融监管局支持)

十、规范预售资金监管。

加快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辖区住建部门应在企业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积极搭建保函业务对接平台,推动保函置换监管资金业务落地见效,允许保函置换不超过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30%的监管资金。列入我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确保项目按期交付前提下,辖区住建部门可下调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十一、允许自持、配套商业上市交易。

原土地出让时约定的自持商业或配建商业,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及整体功能,满足公益性配套设施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报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十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推行开工审批、竣工验收事项“高效办成一件事”,简化预售许可办理要件,缩短办理时限。推动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高效办理,全力推动项目内部及周边各类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实现“交房即交证”。(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