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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一6岁男孩抱走了邻居家的4只狗崽,邻居上门讨要时,却被男孩的父亲指责其

山东淄博,一6岁男孩抱走了邻居家的4只狗崽,邻居上门讨要时,却被男孩的父亲指责其吓到了男孩,要求邻居赔礼道歉。邻居没有道歉,谁知竟被男孩父亲扇了一巴掌,邻居气愤之下进行了还击。后警方介入调解,双方不愿接受调解,因此警方认定双方为互殴,对二人分别采取了行政拘留和罚款措施。邻居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是男孩父亲先打脸,自己是为了防止再被打所以才还手的,所以属于正当防卫。法院判了!(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据悉,张先生1年前在自家楼区门头房前,养了4只可爱的小狗崽。由于小狗崽才几个月大,十分的可爱,所以附近不少小朋友都会过来同小狗崽玩耍。

2023年10月17日晚上,张先生回到家后,发现4个小狗崽不见了,猜测肯定是哪个小朋友抱走玩去了。只是这么晚还没还回来,这倒是第一次。

张先生回家查看了监控视频,发现是邻居赵某家的6岁儿子小赵将4只小狗崽都抱走了。

次日上午,张先生通过小区微信群联系了赵某,希望对方能把4只小狗崽还回来,可赵某没给出明确答复,称要回家先看看。

当晚8点左右,张先生见赵某迟迟不还狗崽,便独自前往赵某家,结果在途中遇到了酒后带着儿子小赵散步的赵某。

张先生立即上前询问小赵,什么时候把狗崽还回来。可不知怎的,小赵突然躲到了赵某的身后。

张先生猜测小赵是偷狗结被发现了,所以看到自己后十分害怕,可还没等他再次开口,赵某却指责张先生吓到了小赵,要求其赔礼道歉。

张先生没有道歉,他只是来要回自己的狗,这又没有错。可万万没想到,赵某看到张先生没有道歉,竟然直接扇了张先生一巴掌,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

在冲突结束后,张先生报了警。后经鉴定,双方都受到了轻微伤。

警方在了解情况后,对双方组织调解,但二人均不服对方,所以均不愿调解。

12月26日,警方对二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张先生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300元;赵某被行政拘留6日,罚款300元。

张先生自然不服,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于是提起行政复议,但遭到了驳回,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作为被告方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对张先生的处罚是合法且适当的。

公安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提到,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赵某称其儿子被张先生吓到了,先出手扇了张先生一巴掌,该行为合情但不合法,赵某应当选择报警处理此事。

同理,张先生明知赵某喝了酒,还被赵某扇了一巴掌,其应当及时报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当场反击回去。

更何况,如果张先生只是防卫,那不可能造成赵某轻微伤。

因此,张先生的目的并不只是防卫,他是因为被赵某打了一巴掌,从而发怒进行的反击,二人的行为应当属于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赵某是先动手的一方,所以在处罚时自然要比张先生重,所以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和赵某的处罚决定,合法且有法律依据。

经公安机关这么一说,好像确实有那么点道理。可毕竟是小赵偷走了张先生的狗在先,后又是赵某先动手扇了张先生一巴掌,这如果让张先生服软,又岂是那么容易的?

那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件是因小赵偷走了张先生家的4只狗崽引发的,但是因为小赵才6岁,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他的行为即便构成盗窃,也不会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张先生找小赵的目的,是为了让小赵归还狗崽,这属于合理的诉求。至于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吓到了小赵,这只是赵某单方面说辞。

因此,赵某先动手扇了张先生一巴掌,已经构成违法。

但张先生并没有选择冷静处理,他在被赵某殴打后选择了反击。且在公安机关出具的笔录证据中,张先生自己承认用拳头击打了赵某的头部。

鉴于赵某最终受到了轻微伤,足以说明张先生并非是单纯的为了防卫,他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故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后双方都没有选择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用户21xxx64
用户21xxx64 2
2025-05-08 13:46
狗🐶呢,要回来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