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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水泥运输厂司机男子张某,因长期夜间疲劳驾驶养成了睡前饮酒习惯。某日深夜归家

苏州,水泥运输厂司机男子张某,因长期夜间疲劳驾驶养成了睡前饮酒习惯。某日深夜归家后,他因身体极度疲惫一次性饮下半斤白酒,次日清晨虽自我感觉酒气消散,仍如常驾驶重型货车出行。途经查酒驾卡点时,他自行接受呼气检测,却因体内残留酒精超标被当场判定为酒驾。面对处罚,张某反复辩解称"隔夜酒不该算数",却因体内酒精含量超20mg/100ml的标准线,最终被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且五年禁考的顶格处罚。 据5月4日齐鲁晚报报道,凌晨两点,某水泥运输厂宿舍内,43岁的司机张某拖着疲惫身躯推开房门。连续三天跑长途运输让他腰椎酸痛,习惯性摸出床头的白酒瓶,这是他五年养成的习惯。 当晚他比往常多倒了半两酒,玻璃杯底残留的琥珀色液体在台灯下泛着微光。就这点量,睡一觉准没事。他咕哝着吞下最后一口,连衣服都没脱就栽倒在床上。 八小时后的清晨,张某是被闹钟震醒的。他像往常那样伸手摸了摸脸颊,又凑近领口嗅了嗅,确认没有酒味才安心起身。 重型货车的钥匙在裤腰带上叮当作响,他哼着小曲钻进驾驶室,方向盘上的手温热干燥。经过城郊公路时,他跟着车载广播哼起了《好日子》,完全没注意到前方两百米处闪烁的警灯。 "师傅,请配合吹气检测。"交警的示意棒在挡风玻璃前晃了晃。 张某摇下车窗,探出头时还带着笑:我今早可没喝酒!话音未落,检测仪"嘀嘀"的响了起来。张某慌忙摆手:昨晚十点喝的酒,这都八小时了! 交警却不接话,直接带他到警车旁复检。当仪器显示"28mg/100ml"时,张某的脸色瞬间煞白,像被抽了筋的泥鳅瘫在座位上。 "您这数值已经超过酒驾标准线了。"交警递过处罚决定书时,张某的手都在抖。 他突然想起上周刚给女儿买的钢琴还没付尾款,想起老家年迈的父母等着他每月汇钱,冷汗顺着后背往下淌。 围观人群里有人嘀咕:重型货车司机还敢酒驾?这不是拿命开玩笑吗!这让他想起上个月刚签的运输合同,违约金可是他半年的收入。 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张某反复用袖口擦汗:我真以为睡一觉就代谢完了,哪知道…… 当得知五年禁考意味着彻底失去重型货车驾驶资格时,张某突然失控的说道:我女儿今年高考,全家就靠我开车…… 张某作为营运车辆驾驶员,明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仍抱有隔夜酒可代谢的侥幸心理,构成主观故意。 在查获现场连续两次呼气检测均超20mg/100ml的酒驾标准线,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条规定的饮酒驾驶认定条件。 张某驾驶重型货车从事运输作业,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属于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严重违规。 从法律适用来看,本案涉及三重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某虽未达醉驾标准,但因驾驶营运车辆,依法应适用该条款。 行业监管层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可据此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民事赔偿层面,若张某在酒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可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其个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存在"隔夜酒"的特殊情节。根据医学研究,酒精代谢速度因人而异,一般每小时可代谢10-15mg/100ml,但个体差异可达30%。 张某饮用半斤白酒(约250ml,酒精含量约100g),按照每克酒精产生7kcal热量计算,其体内酒精代谢需超过12小时。 而其饮酒后仅间隔8小时即驾车,血液中仍残留28mg/100ml酒精,说明其代谢速度低于平均水平。 这种个体差异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执法机关在认定酒驾时,遵循体内酒精含量为唯一标准的客观归责原则,而非行为人主观感知。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均体现"零容忍"原则。2024年南京某案中,出租车司机因"隔夜酒"被查获,虽酒精含量仅18mg/100ml,仍因驾驶营运车辆被处以顶格处罚。 2023年杭州某案中,货车司机因饮酒后10小时驾车发生追尾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2mg/100ml,除承担事故全责外,还被追究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 这些案例表明,营运车辆驾驶员需承担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其"隔夜酒"风险远高于普通驾驶员。 最终,张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同时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依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