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在公司辞退我们或合同到期不续签时,经济补偿金是我们应得的权益之一。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我们在过去一年里有请假、停工等非满勤情况,这些月份的工资到底该不该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等真正涉及到赔偿时才发现自己吃了亏。
大家好,我是帮几千人处理过公司劳动法问题的李律师。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个计算基数是否应该剔除非满勤月份的工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和案件的判定可能存在差异。
二、为什么应该排除非满勤月份的工资?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劳动法的核心在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非满勤月份的工资被计算在内,可能会拉低我们的平均工资,导致补偿金额减少,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初衷。
第二,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反映我们正常工作的收入水平。
如果因为请假、病休等原因导致某些月份工资较低,而这些低工资又被计算在平均值中,无疑是不合理的,也会影响我们的补偿权益。
第三,参考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工资标准计算。
这就意味着,非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水平,不应纳入计算基数。
总之,在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时,我们需要主动核对工资基数,确保非满勤月份的工资没有被计算进去。如果发现公司按照不合理的方式计算,我们可以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分享给身边的同事,别等到被辞退时才发现自己少拿了钱!
好了,如果你也有劳动法相关问题的,欢迎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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