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中,一女子自从去某医院取出宫内节育器后,就一直感觉腹部不舒服。数年后,已经59岁的她,在另一家医院做彩超时,发现左附件区有一小囊肿,女子认为这是医生在取节育器时,擅自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于是便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无偿取出“监听器”,并赔偿自己相关损失。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叶某年轻时为了方便避孕,在宫内放置了节育器。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她越来越担心,要是任由节育器继续滞留在子宫内,可能会导致其和子宫黏连,到时如果再想取出,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至少会多受很多不必要的痛苦。 于是,2016年的某天,刚满50岁的叶某便来到某医院取节育器,医生告诉她这是一个小手术,在门诊做就行,叫她不用担心。 听了医生的话,叶某的心也放了下来,可不知怎么回事,自从这次小手术后,她感觉腹部很不舒服,她怀疑是医生在手术时动了手脚,在她子宫内放置了异物,她越是这样想,就越感觉腹部好像真的有异物。 虽然叶某还做过子宫次全切手术,但她还是认为,她腹部的不适,肯定是当年取节育器时,医生擅自在她的子宫内放置了异物导致。 叶某还称,特别是近2年来,自己在用手机播放歌曲时,无意中发现宫内的那个异物就是“监听器”。 2025年1月7日,叶某又来到另一家医院做彩超,结果显示:左附件区小囊肿,约2.7×2.4cm囊性回声,盆腔少量积液。 叶某认为这小囊肿一定就是“监听器”,就是医生当年擅自放置在自己宫内的异物,这下证据确凿,必须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否则这9年的苦就白吃了。 于是叶某就找到医院讨要说法,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没想到对于她的说法,对方根本就不当回事,认为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明明事实摆在眼前,却还矢口否认,叶某越想越气,便一纸诉状把医院给告了,要求其无偿取出“监听器”,并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叶某认为: 1、医生在替自己取节育器之时,擅自在自己宫内放置了节育器,导致自己腹部不适长达9年之久。 由于医生的过错,9年来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自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手机无法检测到体内异物,叶某称自己通过手机播放歌曲发现子宫内被放置了“监听器”纯系误解。 医院彩超也显示,其子宫内只有一个小囊肿,并没有所谓的“监听器”或其他异物,叶某认为小囊肿就是医生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缺乏科学依据。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叶某声称医生在为其取节育器时,擅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节育器,因此,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她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确凿的证据。 但根据现有证据,根本就无法证明其体内被放置了“监听器”,且无证据证明此“监听器”系医生取节育器时擅自放置。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叶某不服,遂提起了上诉,但二审仍被驳回。 有网友认为,叶某就是无中生有,这个案子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受理。 那么,你认为呢? (素材来源于齐鲁壹点2025年9月29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