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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牛粪竟倒出一条命!” 辽宁辽阳,李大妈为了图方便,把自家牛粪直接推到邻近的鱼

“倒牛粪竟倒出一条命!” 辽宁辽阳,李大妈为了图方便,把自家牛粪直接推到邻近的鱼塘里倾倒,结果不慎滑入水中溺亡。本是意外,可大妈的家属却认为塘主存在重大责任,理由是鱼塘陡峭无围挡,导致事故发生,要求赔偿67万余元。而塘主则坚持认为自己并无过错,鱼塘是私人承包,且已设置了“危险”“禁止倾倒垃圾”等警示牌,不可能承担如此巨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案发当天是清晨六点左右,天刚亮,李大妈推着小车准备把牛粪运出去处理。由于就近便利,她径直来到村边的鱼塘,将牛粪往水里倒。鱼塘边坡陡峭,土质松散,且当时车子较重,李大妈一脚踩空,连人带车滑入塘中,很快溺亡。村民闻讯赶来时,一切都已无力回天。 李大妈的丈夫和儿子悲痛欲绝,他们将矛头直指塘主,认为鱼塘紧挨着村道,边缘危险,却没有围挡,塘主作为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李大妈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塘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67万元。 在庭审中,李大妈家属引用了《民法典》第1198条,该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们认为,塘主作为鱼塘的管理人,理应保障附近群众的安全,否则应对事故负责。 面对控诉,塘主则据理力争。他的辩解有两个重点:第一,鱼塘并非公共场所,而是私人承包的养鱼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鱼塘地处偏远,面积高达225亩,不可能全部设围挡。而且,他已经在鱼塘周边的显眼位置设立了多处“危险”“禁止野浴、钓鱼、倒垃圾”的警示牌,已尽到提醒义务。第二,李大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鱼塘危险,仍推车违规倾倒牛粪,本身就是冒险行为。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塘主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塘主虽然设置了警示牌,但在具体管理上仍存在不足。鱼塘邻近村道,边坡陡峭,具有现实危险性,塘主在日常管理中并未采取更有效措施制止村民类似行为,主张“尽到安全义务”的理由并不充分。另一方面,李大妈作为成年人,完全有能力辨识危险,却无视警示标识,擅自倾倒牛粪,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一审判决塘主承担20%的责任,赔偿约19万元。李大妈家属对此表示部分接受,而塘主则不服,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塘主补充强调,他在鱼塘前后100米、200米处均设置了警示牌,写明“水深危险”“严禁倒垃圾”,足以证明履行了安全义务。法院调查确认,鱼塘确有警示,但结合鱼塘位置、坡度、周边情况,认为单靠立警示牌并不能完全免除塘主的责任。 二审法院指出,鱼塘并非封闭区域,而是毗邻村道,李大妈日常接触频繁。鱼塘边坡陡峭,存在客观危险性。塘主虽立有警示,但未能有效防止村民前往倾倒牛粪,也未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安全保障义务仍有欠缺。但李大妈自行冒险进入,且行为本身违反禁止性标识,理应对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方过错,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塘主承担20%责任,赔偿19万元。 从社会角度看,这起案件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它揭示了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村民习惯将塘边、沟渠当作“便利处理场”,忽视其中的风险。塘主多以立警示牌为“免责”,但现实中意外事故频发,责任认定往往引发争议。 对塘主而言,本案提醒私人承包人不能忽视管理责任。即便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共场所,若与村民日常生活紧密相邻,就必须考虑到潜在危险,采取更完善的防护措施。对村民而言,也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能把违规行为的风险推给他人。 案件最终的判决——塘主承担20%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平衡。它既没有让塘主“全身而退”,提醒管理人需尽责,也没有让塘主为他人冒险行为“买单”,而是结合事实合理划分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