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女子和闺蜜以及闺蜜的男性朋友一起吃饭喝酒,结束后她和闺蜜回酒店休息,谁知,那名男性朋友竟起了色心,他以朋友喝醉怕出事为由,从前台那要到了她们的房卡,接着刷卡进了房间,脱了衣服就对女子行不轨之事,女子因此被男友提出退婚,崩溃不已。 凌晨1点半左右,何玲(化名)搀扶着闺蜜从外面回到酒店房间。 她刚刚和闺蜜,以及闺蜜的男性朋友汪某一起吃饭喝酒,闺蜜喝得醉醺醺的,但何女士却没喝上头,人还是挺清醒的。 时间不早了,俩人草草收拾完就躺下休息,可就在半梦半醒之间,房门突然响了一下,接着,屋里的灯竟然被打开了,明显是有人进来了。 何玲迷迷糊糊睁眼一看,发现闺蜜的男性朋友汪某竟站在房间里。 她大声质问道:你怎么进来的?汪某没有回答,竟脱了衣服扑上来,强行对她动手动脚。 何玲拼命大喊挣扎,闺蜜见状酒也醒了几分,两人合力反抗了半个多小时才把人赶出去。 看着摔上的房门,何玲吓得瘫在地上直发抖,房卡明明在自己手里,这汪某到底是怎么进来的? 凌晨4点15分,何玲哆嗦着报了警,警察调查后解开了谜底。 原来,汪某为了进入她们的房间,专门跑到酒店前台,谎称"朋友醉得不省人事怕出事",想套到房卡。 酒店前台没有直接给,汪某一个电话给酒店的销售经理打过去,说大家都是朋友关系,帮帮忙呗? 前台看汪某认识领导,且领导那边也给他递话了,最后还是交出了房卡。 事后,虽然汪某主动投案了,但何玲觉得这事还没完。 按照何玲的说法,她和闺蜜当时根本没接到来自前台的任何确认电话,更别说同意给房卡了。 何玲非常气愤,酒店凭什么不跟她确认,就把房卡给一个陌生人?一个高端酒店怎么就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更让她心寒的是,事发后酒店发布的声明里竟说:前台是得到订房人和销售经理同意才给卡的。 何玲表示,这根本就是酒店方在撒谎,她和闺蜜整晚都没接到任何电话,对汪某要她房卡这件事毫不知情。 让何玲意想不到的是,现实的打击接踵而至,相恋多年的男友竟在这时提出退婚,说家里接受不了这种事... 何玲无奈地说,现在除了讨回一个公道,我什么都没了。所以,她更加坚定了要维权的决心。 何玲最大的诉求就是让酒店公开道歉,而且要发布在他们所有的平台账号上。 她还发现,之前制卡的前台人员是最近事情闹大后才被辞退的,而不是事发后第一时间被辞退的,这让她觉得酒店处理太敷衍,不够诚恳。 虽然酒店说已经交给律师处理,但多次拒绝和她当面沟通,这让她更觉得委屈。 现在,何玲的律师正在和酒店协商赔偿事宜。酒店虽然提出过免费住宿和就餐作为补偿,但她更在意的是公开道歉和责任认定。 毕竟,在她看来,酒店没尽到保护住客安全的责任,才让汪某有了可乘之机。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汪某和酒店方的行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酒店未经何女士本人同意,就把房卡提供给汪某,导致她进入房间实施强制猥亵。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负有保障住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他们不核实汪某身份、也没取得住客明确授权即提供房卡的行为,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即使汪某的侵害行为是直接侵权,但酒店没有尽到“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汪某通过非法获取酒店房卡的方式进入何女士房间,在何女士未同意且未醉酒的情况下,对她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他这个行为符合“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客观要件。 根据法院判决书记载,汪某在凌晨3时45分取得房卡后进入房间,到了4时15分被反抗驱离,持续时间约半小时,过程中何女士与闺蜜明确拒绝并反抗,证明汪某使用了“非暴力但足以压制反抗的方法”完成侵害。 汪某以“照顾醉酒朋友”为借口索要房卡,实际具有猥亵故意。他事发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该罪的主观明知要件。 法院认定汪某具有“主动投案”的法定从轻情节,再结合他的认罪认罚态度,最终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汪某有期徒刑9个月。 汪某的犯罪行为和酒店管理漏洞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汪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需对猥亵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酒店则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补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27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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