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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女士将房子租给一名70岁男子,租期一年。没想到租客在租赁期间突然失联,几

重庆,陈女士将房子租给一名70岁男子,租期一年。没想到租客在租赁期间突然失联,几经打听才知道人进了看守所。租约到期后,屋里却留下一堆私人物品,还有1500元押金未退。陈女士既担心房子无法继续出租,又怕贸然处理东西惹来麻烦,只好找到派出所寻求帮助。通过派出所得知男子入狱,而男子同母异父的妹妹,愿意代为收拾,但条件是——“先退1500元押金,再搬走东西”。陈女士坚持“先搬东西,再退押金”。一来一去,双方闹得不欢而散,矛盾卡在这里。 2024年9月13日,陈女士与男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男子独自居住。一开始一切正常,租金都按时支付。直到2025年8月,陈女士发现男子未交物业费,电话停机,微信不回。陈女士心生疑虑,去派出所核实,才得知男子因涉嫌诈骗被羁押。 陈女士心地善良,想着合同没到期,房子也不好另租,就一直等到期。男子遗留的东西不少——冰箱、微波炉、衣物一大堆。眼看9月13日合同期满,房子需要腾空,她心里开始打鼓:若贸然丢弃,日后男子出狱若称“有贵重物品”,那责任算谁的? 派出所帮忙找到男子的妹妹,9月22日双方见面。妹妹开口第一句话:“先退1500元押金,我再搬东西。”陈女士则坚持:“先把东西搬走,我再退押金。”争执中,妹妹情绪激动:“那是我哥交的押金,本来就该退给我,又不是你私吞。”陈女士也无奈:“东西不搬,我怎么放心退钱?”最终,两人不欢而散。 这种场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租客突然失联、物品遗留,房东进退两难:处理怕担责,不处理又影响房子出租。那陈女士到底该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看,首先要厘清几项关键问题。 租赁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租约到期,男子理应搬离并返还房屋。如今他因入狱无法履行,合同自然终止。陈女士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清空遗留物品。 遗留物品的归属问题。《民法典》第113条强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冰箱、衣物等属于承租人财产,房东不能直接丢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但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或代为处理的亲属及时搬走,否则属于对其房屋物权的妨害。 妹妹的角色。男子的妹妹并非合同当事人,但若自愿代为处理哥哥物品,就应履行义务。其以“押金未退”为由拒绝搬走,实质上阻碍了陈女士行使对房屋的合法占有权,构成妨害物权。《民法典》第236条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换句话说,陈女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立即搬离。 押金该如何处理。押金的性质是担保。若承租人拖欠物业费、水电费,或房屋有损坏,房东有权在押金中扣除,再退余款。如果男子确有欠费,陈女士可据此抵扣;若无,则应退还。但押金与物品搬离并无必然挂钩,不存在“先退钱再搬东西”的强制逻辑。 那么,陈女士该如何操作,才能既保障权益,又避免后患? 其一,固定证据。陈女士可对房屋内遗留物品逐一拍照、录像,详细记录品牌、型号、数量及现状,必要时邀请第三方见证,如物业、居委会或公证处,甚至请派出所民警到场备案。这样,即使日后男子主张“贵重物品丢失”,陈女士也能以影像证据自证清白。 其二,通知承租人或亲属限期搬离。陈女士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男子本人(可邮寄至看守所)及其妹妹送达搬离通知书,明确限期处理。若期满未搬,陈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品如何处置。 其三,妥善保管,避免侵权。若短期内无人认领,陈女士可先将物品集中存放,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扣除费用后归还男子。这一程序能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其四,关于押金。陈女士应先结算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等费用。如有欠费,优先从押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可退还,但应与物品处置分开处理,避免被对方“要挟”。 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裁判先例。例如,江苏某地一租客入狱后遗留物品多年无人认领,房东自行丢弃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未尽到合理保管、通知义务,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房东不能简单粗暴处理物品,必须走合法途径。 回到陈女士的困境,法律给出了清晰路径:取证、通知、保管、申请司法裁定。这样一来,即保障了房东的房屋权益,也避免了对承租人财产权的侵犯。 租赁关系看似日常,却常因突发情况引发复杂纠纷。押金退还、物品处置,都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否则,一时图省事,日后可能陷入更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