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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男子是无业游民,为了不劳而获,他加入多个色情群聊,通过社交平台宣传贩卖

吉林长春,男子是无业游民,为了不劳而获,他加入多个色情群聊,通过社交平台宣传贩卖淫秽视频赚取收益。他一共售卖了49个视频,共计获利10元,就被公安机关盯上。经过鉴定,其中48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被提起公诉后,男子傻眼了,他竟因为10元钱获刑10个月。 男子王某怎么也想不到,他就赚了10块钱,竟然要背上罪犯的名头,差点面临牢狱之灾。 时年39岁的王某,初中毕业后就没再上学,一直没个正经工作,他整天琢磨着怎么不费力气就能弄点钱花。 看着手机里五花八门的群聊,他动起了歪心思,听说传些“特殊视频”就能赚钱,他就一股脑加了好几个色情群。 王某还在社交平台上大量发消息,说自己手里有“好东西”,想花钱看的可以找他。 王某发布的消息并没有石沉大海,他没想到还真有人主动找上门来,2024年5月,一位姓池的居民联系上王某,想从他这买些视频。 王某毫不吝惜的把49个视频发了过去,还因此赚了10块钱。他当时还挺得意,觉得这钱赚得真容易,完全没意识到自己已经犯了法。 雁过留痕,王某的交易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没多久,民警找到了王某,把他传唤到派出所。 他这才慌了神,心里嘀咕着:不就卖了几个视频吗?怎么还犯法了? 可证据摆在眼前,不知情不是免罪的理由,法律容不得他辩解。 经过专业鉴定,他贩卖的49个视频里,有48个都属于淫秽物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 坐到法庭被告席的那天,王某脑袋里一片空白。他初中文化,没多少法律知识,之前只觉得卖这些视频“不光彩”,却从没想过会构成犯罪。 更何况,他觉得自己只赚了10块钱,这么点毛毛雨,民警怎么会这么当回事呢? 一、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作为无业人员,为不费力气弄点钱花而主动贩卖视频,获利10元的事实直接印证了这一目的。 其次,王某通过色情群聊和社交平台宣传招揽买家,向池某有偿转让49个视频,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贩卖”行为。 最后,经专业鉴定,48个视频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 即便王某仅获利10元,但其行为已侵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二、王某赚钱不多,但涉案视频数量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 王某误以为获利少就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该罪的入罪评价更侧重淫秽物品的数量而非获利金额。 王某贩卖的淫秽视频达48个,虽未达到上述解释中“一百至二百张以上”的实物标准,但此类行为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且王某存在主动宣传招揽的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其构成犯罪。 三、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其贩卖数量未达情节严重标准,获利金额极低,未造成大范围传播后果。 法院查明,王某具备明确的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更重要的是,王某所在社区同意提供帮助教育,具备监管帮教条件,满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那些是淫秽视频,还为了牟利去贩卖,已经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情况,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彻底傻眼了,这一刻他后悔莫及,为了10块钱,不仅留下了案底,还得在缓刑期间接受监管,以后找工作、生活都会受影响。 信源:零度时评 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