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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一名女子刚出生20天就到了养父家。养父立遗嘱,要给她留下30万存款和4套半

安阳,一名女子刚出生20天就到了养父家。养父立遗嘱,要给她留下30万存款和4套半房子,三个哥哥却不同意,说她只是回来照顾了父亲半年,就把父母的100多万取走了,且不愿意给她那么多房子,只愿意给她1套。 宋女士结婚后远嫁广州,前几年父亲生病,最开始是由二哥照顾,大哥、三哥和她每个月给二哥700元。 后来不知什么原因,父亲让宋女士回来照顾自己。 宋女士有老公、有孩子,在广州本就脱不开身,但为了尽孝道,还是回来了。 她从2022年一直照顾父亲到现在,这期间,父亲告诉了她一个秘密:“你刚生下来20天就被抱到我们家,我们是你的养父养母。” 宋女士知道后难过了一阵子,但还是很庆幸遇到了这么疼爱自己的父母。 她一如既往地尽心尽责照顾父亲,父亲感觉自己时日无多,怕宋女士后续被三个哥哥排挤,便主动提出要立遗嘱。 现在父母共有8套房子,其中2套在宋女士名下,是拆迁赔付的,此前大家已明确这2套归宋女士所有。 父亲为了再给女儿增加一点保障,把剩余的6套房子重新划分,让四兄妹一人1套,剩下的留给老伴。不过,实际上他和老伴只有5套房子,还有1套已归某个儿子所有。 这样一来,宋女士就拥有了3套房子,但父亲担心这样的划分会让三个儿子不满——毕竟他们知道宋女士是抱养的,怕到时候不顾亲情,让女儿为难。 于是,他又立下第二份遗嘱,说明如果大家不认同第一份遗嘱,就按照第二份执行。内容是:他和老伴的5套房子中,先把自己名下的2.5套划分出来,这部分全部留给宋女士。 父亲还觉得不够,他说自己和老伴共有60.5万存款,其中自己名下应有30.25万,这部分也全部留给宋女士。 在医院的病床上,父亲平静地安排着要给宋女士的一切,表情温和,全程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当时不仅有视频记录,还有证人在场。 只是当时三个哥哥没有到场,他们也不愿意来,觉得父母的财产本就不该给养女,即便要给,给1套住房就够了,没必要给那么多。 所以养父清楚三个儿子的想法,才提前立了两份遗嘱。其实按照第一份遗嘱,宋女士能得到3套房子;按照第二份遗嘱,她能得到的更多,包括4套半房子和30多万存款。 但宋女士为了顾及亲戚情面——毕竟她叫了他们20年哥哥、父母——表示他们的房子自己不要,只需要拆迁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2套房子。 可哥哥们却要查她的账,说父亲有100多万存款,全被宋女士取走了。 宋女士既委屈又激动:“我连见都没见过这笔钱,哪来的100多万?” 哥哥们还声称:“要不是母亲追回来40几万,早就被你全部吞掉了。” 这时宋女士才解释:父亲曾转给自己一笔钱,但几兄弟不同意,她就把40万转给了三哥;加上银行里一些没到期的存款,再算上自己手头的11万,总共刚好是父亲所说的60.5万元。 如今三个哥哥始终不认可宋女士,觉得她是回来分房产、分钱的;但宋女士认为:“我在广州过得好好的,难道会特意回来分你们的财产吗?我回来,不就是因为父亲病了吗?” “再说,本来拆迁时登记在我名下的就有2套房子,现在我只要属于自己的部分,你们都不同意吗?” “父亲的遗嘱是他的心意,但我不一定非要按他的意愿来,我只要我的2套房子,你们为什么只愿意给我1套?” “至于存款,你们可以去查账,但不能张口就说有100多万,父亲都说了只有60.5万,哪来的100万?” 网友们看到这件事后,也觉得宋女士要2套房子并不过分,毕竟这本就属于她,其他财产任由他们怎么分都可以。 至于存款,宋女士回来照顾了父亲三年,人心都是肉长的,父亲肯定愿意多给她留一点。就算宋女士愿意接受那30多万存款,也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养子女继承权):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宋女士出生20天即被收养,若收养关系合法(即使为1999年前的事实收养,符合法定条件也有效),其法律地位与三个哥哥完全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需符合“无胁迫、有见证”等有效要件。 养父的两份遗嘱均有视频记录、证人在场,可证明是其真实意愿,无胁迫情形。因第二份遗嘱形成时间更晚,若产生争议,应以此为准,宋女士有权依据该遗嘱获得2.5套房产及30.25万存款。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权利或事实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则主张不成立。 三个哥哥声称“宋女士卷走100万存款”“母亲追回40万”,需提供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若哥哥们无法举证,其主张将不被支持。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信息:河南民生频道2025-9-24